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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的社会性别伦理探析

2020-12-01李桂梅

伦理学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全面二孩生育家庭

李桂梅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生育率下降问题,尤其是近20 年,深受传统儒家父权文化影响的东亚国家相继进入超低生育率国家的行列,这使得解释低生育率最有影响力的社会性别理论愈来愈受到重视。女性作为物质生产者和社会再生产者,在面临“全面二孩”政策时,将会遇到的伦理问题,是社会性别伦理必须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社会性别理论认为性别中的关系和权力运作,建构起一个稳定的认证系统,塑造了一定时期和文化背景中社会所认可和接纳的“男性”与“女性”。社会性别伦理就是一定社会道德对男女性别角色及其责任的期待和评价标准。现代社会性别伦理的基本精神就是从人的基本权利出发,审视和反思两性关系及其规范,全面清理和努力消除影响两性发展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障碍,扩大男女的选择权,促进男女两性的平等和谐健康发展。尽管社会性别伦理关注女性的不平等处境,但它并不是将女性作为男性的对立面,而是将女性问题放置在两性关系中加以解读,考察与性别有关的道德文化对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因此社会性别伦理视角就是从影响两性发展的性别价值观念及其行为规范入手来观察和思考社会问题和政策,既可以帮助女性洞察环境的限制,也有助于男性反思传统性别规范对自身的制约。我们应当以社会性别伦理为切入点,将生育偏好、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女性双重角色和女性生育主体意识等问题放置在“二孩”生育政策背景中予以反思,建构理性而科学的生育伦理。

一、生育的男性偏好有所缓和

男孩偏好是父权制的产物。传统家庭伦理强调“根”的理念,“家族社会的出发点是血缘关系,是父子关系”[1],以父子关系为核心和主轴串联起家庭伦理的各方面。男性主导财产、身份、血缘、姓氏的继替,是社会关键位置的控制者,只有男性才能为家庭带来资源,女性的价值有限,她们既不能为家庭增加收入,也不能为父母提供养老支持,相反还需要付出巨大的抚养成本。因而“重男轻女”在中国社会有深厚的基础。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家”是个人生活的核心和依靠,传宗接代、维系家庭的发展是每个人的使命和责任。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宏观调控必须在一系列伦理危机——代内公平、代际平等、生命平等中做出抉择。生儿育女不再是家庭私事,需要契合社会长远发展。“一孩”政策力图调解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间的矛盾,使人口增长限制在合理水平,减轻人口过多的社会负荷。但是,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浸染上浓重的性别偏好色彩,一定程度上抹除了女性的生存空间。20 世纪80 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城乡出生性别比逐年扩大,性别选择成为家庭获得男孩最快速、最有效的办法。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每个家庭获得两次生育机会,将缓解由于政策挤压引起的性别选择。但“全面二孩”并不能完全扭转男孩偏好。男孩偏好是由性别偏好、生育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育技术等诸多因素造成的。这些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强化,其中性别偏好是本源性要素,推动着性别比失衡的发展,也是其他因素发生作用的原因。有关的实证研究表明,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城镇化水平、父母的年龄、经济收入、第一胎孩子的性别等都影响性别偏好。生活在边远地区、文化程度低的家庭更偏好生育男孩;随着年龄的增长,父母对传统多子多福观也越为认同,更为注重家庭血脉的延续,所以“全面二孩”放开后,一些高龄产妇也加入到生育潮中。男孩偏好也随家庭收入由低向高呈“U”型变化,即处于中等水平的家庭男孩偏好较弱,处在收入水平两端的家庭更偏好男孩。这可能是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需要男性提供劳动力及养老支持,而收入水平较高的家庭,可以负担起生养男孩的各种开支,满足男性偏好。“当第一个孩子为男孩时,他们对孩子性别期望的差别并不明显”[2],当第一胎为男孩时,第二胎出生性别比接近自然水平,但是当第一个孩子是女孩时,有着强烈男孩偏好的家庭仍然可能进行性别选择。

长期来看,男孩偏好将持续存在,并且会出现“一儿一女”的生育偏好。一方面,现代养儿成本非常高。孩子的抚养成本成为家庭开支的大头,初婚男性的办酒、买房往往也需要父母的支持,两者会花费父母的大部分积蓄,如果生育两个男孩,更是难以承受。另一方面,女性在家庭中的优势逐渐显现。传统“养儿防老”是以缺乏社会保障为基础的。但在过去几十年里,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养老负担减轻,家庭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大批“独女”家庭出现,人们的育儿观和抚养模式也在改变,许多女孩和男孩一样,得到父母充分的关爱和照顾。一孩时期成长起来的女性,也已经进入工作岗位,当中不乏优秀者,经济收入、社会地位高于普通男性,有能力肩负起养老的职责,打破了以往男性垄断养老的局面,“养儿防老”受到冲击,女儿成为养老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老人照料和经济支持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农村,女儿在老人养老中的角色是儿子不能替代的。而且女儿对老人的照料完全是主动的,是一种以感情为基础的不图回报的利他性行为[3][P45]。于是许多家庭在考虑要两个孩子时,女孩成为一种替代选择,愿意生养一男一女。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生育上的男性偏好将有所减弱,客观上将促进性别平等。

二、公私领域分离的打破

“公私领域分离”出自女权主义理论。所谓私人领域指承担社会再生产(如子女和老人的照料等无酬家务劳动)的私人家庭,公共领域主要指承担物质生产(有酬经济活动)的劳动力市场[4]。人类社会最初并没有公领域与私领域的分离和对立,那时妇女的劳动与男子的劳动都是公共的且为社会必需的劳动,这种劳动分工是自然状态的表现。但在父权制的家庭中,妇女的家务劳动失去了公共性,变成了一种私人事务,而私有制更使女性的生育变成了只是为男性生育合格的继承人。为此女性在劳动分工和性关系的双重意义上沦落为家庭奴隶。女性作为被供养者,她们的生育及其他的劳动只属于某个男性家庭,她们的劳动不再具有社会意义,而是被认为是一种从属性的能力低下的工作,男性的工作则被认为是高贵的工作。于是女性承担了全部的生育及其他家庭事务,无法进入公共领域。

凯特·米利特这样论述家庭:“男权制的主要定制是家庭,它反映和联系着那个大社会:它是男权制大社会中的男权制小单元……即使是在妇女享有合法公民权的男权制社会,妇女也倾向于仅仅通过家庭接受统治,而与国家很少或根本没有正式的联系。”[5][P50]社会把养育儿童完全与母亲和女性等同起来。生育是女人的事情,是家庭的私事,不能在公领域解决,女性要生育孩子,就必须退回到家庭。女性被禁锢在家庭里,表面上女性似乎是家庭的主导者,而实际上女性在家庭中仍然是从属者。尤其是工业化及其经济制度的确立,更是使家庭的私密性高度张扬,并成为全球流行的价值观念。

但在20 世纪中叶后,家庭的这种私人性遭受到福利国家和女性主义的共同冲击,公私领域二元分离的观念,在理论和实践上被摒弃。二战以后福利国家首先在西方社会出现,传统作为私人领域活动的人口再生产进入公共领域,福利国家的思想主张以普遍主义的福利制度消除传统阶级、家庭所带来的地位差异,以保证所有公民能够平等享有福利与服务。女性主义思潮则认为要使女性摆脱从属地位,必须让女性走出私领域,参加公共领域的活动,以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公私领域两分的意识形态恰好维护了男性在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为了保证女性的就业权利,为了促进工作与家庭的平衡,减轻女性的儿童养育负担,欧洲国家引进了“工作—家庭平衡”的概念,欧盟甚至将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写进了条约,国家对私人生活的干预成为普遍现象。这不仅是支持女性进入公共领域并保障他们的社会权利,也是鼓励男性进入私人领域分担一直由女性承担的生育事务和家务劳动,家庭事务开始进入公共领域,并成为公共政策的对象。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女性获得了进入公共领域的权利。她们与男性一样承担社会的义务与责任。但是家务劳动依然是她们的义务,女性在家庭中依然扮演传统经典的角色。但在当时公与私对立、扬公抑私的社会氛围中,私人领域的家务劳动是被贬抑的,劳动分工的等级制依然在现代的政治话语中存在,使女性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妇女回家”的论调不断出现,一系列的女性问题开始爆发。其背后的价值认知就是,女性根本不适合进入公共领域,她只适合在私人领域。这也就不难理解当时的社会舆论对符合传统规范的女性形象的高度赞美和对母亲神话的深情塑造,这一价值认知是有着深厚的文化惯习支撑的。

但今天社会再也不可能继续维持传统的两性关系。我们放眼全世界,如同鼓励女性参加社会劳动一样,鼓励男性参与生育等家务劳动,已成为更符合历史发展方向和社会文化变迁的潮流,而且事实证明借助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力量,强制改变社会的传统习惯和规则是必要和可行的。首先必须打破公领域与私领域的的分离和对立,承认家庭的生育行为不仅只是女性和家庭的私人事务,也是公共事务。人类再生产与物质生产一道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社会生产过程。其次国家和政府的政策介入不仅仅是保障两性的平等的社会权利、机会和责任,也同样要保障两性的平等的家庭权力、机会和责任,这有利于两性克服传统的性别分工的刻板印象,让两性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使生育成为两性共同参与的事务。私领域与公领域虽有区分,但两者并不是截然对立、水火不相容的,更没有什么等级差别,也不是单纯以男女两性的自然差别来划分的。只有当社会抛弃对私领域的偏见,承认生育的社会价值,公私领域的性别平等同步发展,两性都能自由地享有社会和家庭的机会、权力和责任时,全面二孩政策才能落到实处。

三、女性就业权益的保护

既然承认生育是社会事务,是社会行为,那么女性的工作与家庭平衡就必须纳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框架中。新中国成立后,女性与男性一样参加社会劳动,与此同时政府鼓励生育,母亲又是担任家务劳动的主要角色,于是双重角色的矛盾一直存在。但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主义治理模式下,托幼服务比较健全,学龄前儿童的抚育成为国家福利和公共服务的一部分,这为女性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提供了空间和保障,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女性的双重角色冲突。

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转轨,托幼服务等家务完全转变为家庭和个人的的责任,纯粹变成了个人的私事。“一孩”政策虽然使女性抚育职责有所减轻,但由于家庭照顾的市场化和私人化、对独生子女的高期待、对家庭生活质量的追求等,女性在家庭照料上的任务依然繁重,尤其是需要承担起养老的责任。“一孩”“一孩半”政策的实施,使独子、独女常态化,“养儿防老”成为历史,越来越多的女性承担起养老的责任。在社会流动剧增的大背景下(儿子多外出打工),许多“独孩”家庭、“二孩”家庭成为“空巢”家庭,老人无法和儿子住在一起。女儿和父母的联系往往更紧密,在父母年老体弱时,能给予充分的照顾,她们对父母精神上的关照远远多于男性,这些因素使女儿养老得到普遍认可,成为常态。因而职业女性的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冲突愈益明显,甚至导致女性职业生涯的中断。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的家庭主妇认为并不是她们不想出去工作,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家庭的客观需要。其中因为“家里有孩子需要照顾”而选择不就业的占74%,因“家庭有老人或病人需要照顾”而选择不就业的占26.9%。另有67.5%的已婚女性目前或曾经因结婚生育∕照顾孩子、照顾老人∕病人、支持配偶发展等原因而中断职业发展[6][P334]。

二孩政策时期,女性家庭照料的责任还将加剧,主要表现在育儿上。随着社会竞争加大,孩子的培养愈发重要。父母对孩子寄以厚望,除了精心照料日常生活外,在孩子的成长教育上也下足了功夫,投入许多时间和精力。而照料孩子的重任通常由母亲负责,生养二孩,使女性抚育孩子的时间大大延长,她们不仅需要独自承担起大部分的家务劳动,还要照顾好孩子们的饮食起居和担负起教育的重任。如果丈夫的收入能较好地满足家庭开销,就有可能退出就业市场,但是选择做全职主妇面临的风险也存在。一是女性个人逐渐脱离社会,个人价值和理想容易消磨;二是女性及家庭完全依赖丈夫,一旦丈夫靠不住,女人就有可能陷入绝境。也许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许多女性在生育后选择继续工作。一部分家庭孩子的照料转移到祖辈上。隔代照料通常也由女性承担,而长期的家务劳动也会直接影响她们的健康状态。祖辈的育儿观和年轻父母也存在分歧,容易引起摩擦。孩子一天天长大,老人也一天天衰老,女性将面临双重抚幼和养老压力。一些家庭没有人帮忙照料孩子,母亲就要肩负起工作和照顾孩子的重任,孩子的成长也需要投入更多精力,可能错过晋升的绝佳时期,面临职业发展的瓶颈。有的母亲会选择一些相对轻松的工作,如工作时间较短、排班灵活、弹性工作制的职业,但这些工作往往不稳定,缺乏发展前景。这对女性事业和自我价值的实现极为不利。

无论女性做出何种选择,“全面二孩”政策都会对女性的职业角色造成巨大的压力。今天的女性大都以独立自主为荣,她们受教育程度较高,已接受男女平等的思想,不再将自己的幸福完全寄托在婚姻家庭上,而是积极投入到事业中,追求自己事业的成功和个人理想的实现。但这些女性并非为事业而抛弃婚姻家庭,也不完全是不婚主义者,相当一部分女性是希望为下一代的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更为主要的也是直接的原因是女性为了规避职场上因生育带来的风险而确保个人价值,因而更多地选择晚婚晚育。在就业市场上女性因计划经济时期的就业保护政策被废除,而新时期的性别平等政策又没有完全到位,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女性一般会在自己有足够的能力抵挡因生育带来的风险时选择生育。对付风险的最可靠手段就是女性自身投入到社会劳动中,争取较高的经济收入和购买力(购买育儿的服务)来规避生育风险。因而女性参与社会劳动越积极,经济收入越高,规避生育风险的能力和实现自我价值的能力越强,生育的意愿也就越高,这就形成了最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个趋势,即女性的劳动参与与生育成正相关的关系,使得促进女性就业的双薪型家庭政策成为主流。[7]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家庭数据库中也可以发现,像丹麦、芬兰等以性别平等为核心的家庭政策的国家,正因为有效地解决了女性职业发展的风险问题,这些国家的生育率才能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8]相反,在固守传统性别文化和规范的以男性养家糊口家庭模式为主体的社会中,生育率却是最低的,如现在的韩国、新加坡等。可以看出因生育带来的事业与育儿的的矛盾确实是职业女性面临的困惑,也是生育率持续走低的主要原因。中国女性在努力选择自我规避风险时,也非常渴望社会出台保护政策,保护女性就业的权益,更多地帮助女性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实现女性的自我价值。中国社会要建立基于国情的旨在推动女性就业的双薪型家庭政策,真正确保生育率提高。

四、女性生育主体意识的尊重

女性主体意识就是要使女性不仅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女性,更重要的是认识到自己是一个人,是一个能够按照人性的完整需要确立和把握自己生活的人。女性主体性意识反映在生育中,则是指女性生育的自主性和决定权,包括女性可以自主决定生育与否、生育的时间以及生育的数量等。女性主体意识的产生和确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私有制和父权制下,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充当的角色就是一个传宗接代的工具,而一旦无法完成这一使命和任务,就面临被弃的悲惨命运,丝毫没有作为人的主体意识,更遑论生育的主体意识。随着近代人文主义和女权主义思想的兴起,女性的权利和自由意识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女性也在不断的斗争中争取到一定的权利。但真正使中国女性成为主体的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政治法律等制度性的保障,使中国女性的主体意识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女性与男性一样成为社会和家庭生活的主人,其人的主体性得以真正确立,其生育的主体性意识才得以展现。尤其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使女性主体意识得到进一步张扬,与此同时,女性生育的主体意识也不断提高,生育成为了女性可以自由选择的行为。

但中国的女性毕竟生活在根深蒂固的男权文化中,传统的性别文化仍然以各种方式在发生影响,压抑着女性的主体意识及生育主体意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 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女性往往面临生育的压力,很难自主决定与生育有关的事务,往往被动接受母职角色的安排。她们既不能决定自己是否生育,也不能决定什么时候生育,过早或过晚都会受到非议。传统观念中,女性的首要任务就是结婚生子,即使在今天,许多女性在毕业或工作后,也会受到家人、亲戚甚至朋友的催婚。不管是否愿意,结婚后得赶紧生个孩子,孩子出生,女性才算完成了人生的大事。否则女人的人生就被认为是不完整的,似乎女人如果不做母亲就是一种缺陷,甚至还认为这是女人的失败,为此遭到各种嘲讽。面对强大的传统观念,女性多多少少都会感受到生育的外在压力。

“全面二孩”时期,女性将面临更大的催生压力。首先,家庭催生的压力加大。中国传统“多子多福”思想影响深远,祖辈中尤为强烈,通常而言,父母、公公婆婆对孙辈更为偏好,他们的空闲时间也多,以带小孩为乐。尤其在今天,生儿育女的成本高昂,许多年轻夫妇还需要依靠父母金钱和劳动上的支持。只有依靠父母,抚养孩子才更有保障。因此,父母的意见直接影响家庭的生育决策。男性通常也希望子女传承自己的成就、思想、财富等,如果第一孩是女孩,往往也希望借助二孩政策生育儿子。

其次,社会舆论也影响着女性生育的决策。舆论是一种无形压力。“计划生育”时期,生育一个孩子是进步的表现,生育两个孩子则为社会规则不允许,许多家庭积极响应“一孩政策”。如今,一个孩子已经成为年轻人普遍认可的生育模式,将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一个孩子上,形成了“一孩”文化。“全面二孩”将重塑现有生育观念,通过政策制定、舆论宣传等,突出二孩的价值。如国家规定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这就从制度层面保障女性生育二胎的权益。这种环境里成长起来的女性,势必也会逐渐认同二孩生育,在不知不觉中完成生育伦理的转变。

在农村地区,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仍然存在。一部分人还是认同女儿是嫁出去的人,儿子才是传后人的思想,家里有儿子是件很光彩的事,生育儿子成为女性提升家庭地位的一种方式。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女孩,则多少面临一定压力,感到有点丢面子。这种家庭往往希望第二胎生育男孩以提高家庭的地位。

尽管女性在生育问题上面临各种影响和压力,但今天的女性独立自由,她作为生育的主体,有生育的选择权和决策权。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生育或不生育。无论女性做出何种生育选择,或少生或不生,我们都应尊重其选择。我们认同生育不仅是个人私事,也是公事;不仅是人的本能需求,也是人的社会责任,但这种社会责任不可强制承担。“生育的决策是属于家庭的天赋人权,生育的保护是家庭可以享受的法赋人权,也是国家和政府应该承担的福利责任。”[9]社会可以有奖励性措施鼓励生育,但绝不能行政强制多生和惩罚少生,否则生育政策会重蹈工具理性和干预主义的覆辙,违背“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理念,这也是社会政策制定中的大忌。只有政府完善社会政策的配套措施,提供优质的各项服务,创造生育养育的友好环境,才能有效提高生育率。

四、结语

“全面二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男孩偏好”,减少了性别选择行为。尽管“全面二孩”有利于降低男孩偏好和性别选择,但并不是人们自觉践行男女平等观念,而是结构性调整带来的结果。从根本上来说,中国仍然是一个存在“男孩偏好”的社会。“全面二孩”会增加女性家务劳动的负担,压缩女性自我发展的空间。如果女性经济上无法独立,还会造成女性家庭地位的下降和家庭事务话语权的缺失。“全面二孩”也将重塑人们的生育伦理观,在是否生育这个问题上,女性的生育意愿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全面二孩”使这种压力倍增。

这些问题提醒我们,“全面二孩”时期应当重视女性权益的维护,避免因“全面二孩”的实施进一步损害女性权益,消解过去几十年里积累的女性解放的成果。因此政府必须打破生育事务上公私对立和分离的观念与做法,从政策等各方面对生育提供支持以实现生育政策的目的。

首先,完善制度,纠正性别偏见。“全面二孩”时期男性偏好仍然存在,打击“两非”(非法生育与胎儿性别鉴定)依然是控制性别比失调的重中之重。性别选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家庭缺乏养老保障,农村地区尤为如此,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避免由于养老原因引起的性别选择。在家庭财产继承、耕地宅基地分配等方面做到男女平等。在文化建设方面,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加强两性平等的宣传,让平等观念深入人心,改变主体的性别价值取向,积极发展公共文化事业,缓解父母对子女的精神需求。

其次,保障女性的生育主体性,促进女性发展。女性在生育前后面临较强的性别不公,表现在自身生育自由与国家政策、家庭内部成员生育决策间的博弈。为保障育龄女性发展,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女性职业发展的规划,帮助女性平衡家庭照料与职业发展之间的平衡,增强女性的生育主体性,预防女性因生育减弱职业动机,也为孕后进入职场积累资本。另外,应当加强女性自主意识的培养。学校教育内容和社会舆论宣传中有意识地引导女性形成独立的思想观念,重视自身价值的实现,培养乐于参与社会、奉献社会的女性。在社会层面,营造友好的生育环境,不让生育成为女性的负担。对于乐于生育二孩的女性,为她们提供各种支持和服务,对于不想生育的丁克家庭中的女性,也应予以尊重。

最后,制定家庭友好型性别平等型政策,帮助女性实现家庭和工作的平衡。“全面二孩”时期,育龄阶段的女性,养老与抚育负担增加,家务与工作矛盾加大。家庭友好型政策中的弹性工作制、自主工作时间、亲属照顾、休闲假期、员工援助等,通过平衡性的工作方式,减少员工的工作压力,让员工和家人获得更多的照顾和关怀,减少工作、家庭间的冲突,帮助女性产后顺利回归工作岗位,获得发展机会,使女性在劳动力市场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减少对女性的歧视。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提供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降低家庭在生、养、育过程中的成本,实现全面二孩政策的生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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