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2020-12-01庞庆龙陈阿梅
庞庆龙 陈阿梅
玉林师范学院,广西 玉林 537000
近年来,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犯罪事件呈多发高发态势,未成年人被性侵、虐待等暴力伤害的问题尤其突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2948人[1]。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增长18.39%、18.89%,提起公诉同比分别增长6.82%、24.15%[2]。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稚嫩,缺乏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创伤,跟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更加需要国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困境
(一)援助门槛设置过高导致受众面较低
《刑事诉讼法》尚未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条例》虽然将刑事案件被害人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但在援助的范围、阶段和程序方面,未成年被害人与一般成年被害人同等适用,没有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群体的特殊性而作出专门的规定,[3]。且该条例规定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非“应当”提供援助,设置了“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前提条件,并且将法律援助的阶段限定于“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直接排除了案件侦查阶段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这显然非常不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而由于各地对“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有些地方对开具经济困难证明过于严苛,导致相当部分经济确实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无法获得证明材料,从而失去获得国家法律援助的机会。此外,即便是提供了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但由于《法律援助条例》仅规定“可以”援助,而非“应当”援助,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等因素所限,部分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无法获得通过。以四川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自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该院受理的性侵犯罪案件中,共有35名未成年幼女被性侵,其中只有6人获得了刑事法律援助,占比仅为17.1%[4]。由此可见,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比例非常低。
(二)法律援助资金来源单一
目前,法律援助资金主是由政府的财政拨款,经费来源单一,使得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资金缺乏,经费保障不足,一方面使得法律援助中心无法为所有提出申请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指派援助律师;另一方面,打击了相当部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相当部分律师反映,他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获得的经济补贴尚不足以弥补交通等基本的办案支出。
(三)法律援助队伍整体水平不高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律师人员仅为7400多名,仅占执业律师人数的1.75%。法律援助律师人数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由专职律师办理。但由于经费缺乏保障,所获收益极低,一些专职律师不愿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被动接受指定后草草应付了事,有的律师则直接将案件交给实习律师、年轻律师去处理,实习律师和年轻律师由于办案经验不足,未掌握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案件专业的办案技巧,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和情感状态,往往也难以考虑到。此外,由于目前对法律援助缺乏相应的考核监督机制,是否用心尽职全凭援助律师自觉自律,部分律师办理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案件简单粗糙、敷洐了事,甚至在出庭前都没有与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见面沟通诉求。
二、完善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实现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全覆盖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来看,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全覆盖具有可行性。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已完全具备为所有在刑事诉讼中未自行委托代理律师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我国在法治建设,尤其是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为建立未成年法律援助全覆盖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据司法部发布的《2018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显示,2014年到2018年的5年间,我国律师人数从27.1万人增至42.3万人,共增长56%,据司法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制定的目标,2022年我国律师人数将突破62万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法律援助全覆盖,但更为弱势的未成年被害人却难以获得法律援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严重失衡有违现代法治精神,因此,通过立法明确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全覆盖,对于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保护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有着非常重大的正义价值。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在法律层面明确赋予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代理人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调查取证等重要的诉讼权利。
(二)扩大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
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加,推行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全覆盖具有现实必要性。要实现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全覆盖,除了要增加国家财政支出外,还应通过多种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资金来源。建议由政府或社会公益机构牵头设立针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公益基金,加大宣传力度,使得社会各界增加对法律援助的工作制度以及理念原则的了解。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捐款,也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筹集资金,呼吁全社会捐款,不仅可以提供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资金,而且还能够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在充足的经费保障下,适当提高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人的报酬,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是加大培训力度,使得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精通、熟悉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相关权利,掌握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援助案件的办案技能,培养出一批专门维护刑事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法援律师。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建议由法律援助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进行评查,对不尽职尽责的办案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办案质量高的办案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表彰,评查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结语
由于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既是未成年人,同时也是案件中权益受损的被害人,国家应当给予他们特殊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保障制度当中建立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实行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全覆盖,建立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公益基金,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从而更好地实现了法律对未成年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