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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区块链技术在经济犯罪侦查取证中的运用*

2020-12-01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
关键词:合约区块犯罪

王 芳

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湖北 武汉 430034

当前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并逐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进行融合,体现出巨大潜力和价值。目前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仍居高不下,尤其是非法集资、洗钱等经济犯罪高发,侦查部门为了更好打击犯罪就必须引进新的技术如大数据、区块链技术运用于经济犯罪侦查活动中,提高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效率,从而解决经济犯罪侦查取证难的问题。

一、区块链技术的界定

区块链作为一个块链,其中包含着许多信息,最早是被一组研究人员在1991年提出的,直到中本聪改编创建数字加密货币——比特币以后提出区块链技术。区块链主要用于检验和存储数据,它是一种链式的数据结构方案,去中心化的算法产生和更新数据、加密技术保护数据传输和安全访问,而自动执行代码的智能合约运行和编辑数据。区块链技术是在物理基础设施与网络设施的基础上,由网络协议、协商一致机制、安全措施等多种技术有机整合而成。它不是一种单一的技术,它在其本质上巧妙地组合了原本就存在的多个技术,其特点主要有:信任与安全、时间序列与相关技术运用致使其内容不可篡改、分布式去中心化存储使信息更公开透明。

二、当前经济犯罪在区块链背景下的特点

区块链背景下的经济犯罪,主要指的是有关虚拟货币的犯罪,可能涉嫌的犯罪类型有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在区块链技术与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逐渐融合的背景下,当前经济犯罪体现出如下特点:

(一)经济犯罪数量显著增长

当前伴随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无论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还是涉及人员规模等均呈现显著增长的态势。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0.68万起,挽回经济损失583.9亿元,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共26.83万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35.9亿元,同比增长43.1%。

(二)犯罪手段多采用网络新平台进行

区块链背景下的经济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类型的案件。在去年公安部发布的重拳打击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件里,绝大多数案件的嫌疑人均利用新型网络平台来实现其非法获利目的,如通过构建借贷平台、新型购物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名义来吸纳社会公众的资金,实现非法获利。

(三)跨区域性显著

当前经济犯罪大多借助网络技术进行,呈现出跨市、跨省甚至跨国犯罪的特点,涉及面较广,且在洗钱、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里表现更为明显。如在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案中,善林金融公司先后在全国29个省、直辖市设立1120家分支机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媒体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方式,吸纳公众资金736亿余元。

(四)涉案金额与社会危害大

由于当前经济犯罪的手段多借助信息化技术,导致犯罪的迷惑性和隐秘性增强,且在公安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其涉案人员超百万人,金额超百亿元的“双百案件”屡有发生,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极大危害,有的甚至会影响社会的政治稳定。

三、经济犯罪侦查取证中区块链技术的运用

(一)利用区块链技术调取证据的可行性

鉴于当前经济犯罪大多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因此犯罪所涉及的证据大多为电子证据,因此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取证,而区块链自身所具备的特点也确实为调取证据带来了一定的可行性,一是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它让区块链中所存储的所有数据都保持完整性与真实性,这可减轻工作人员取证过程中的压力。二是可溯源性。由于区块链系统是根据时间顺序产生的一个个区块,且具备不可篡改性,所以技术人员取得的所有电子证据都是可溯源的,这更加证明了区块链电子取证的可行性。三是永久储存性。对于区块链的储存来说,任意时间的任意操作都能完整的记录下来,并且永久储存。这样看来,在电子取证过程中,区块链信息的永久储存性给取证人员带来了便利,增强了可行性。

(二)借助区块链进行侦查取证可使用的技术

一是时间戳技术。一般看来,时间戳是一个字符序列,通俗点说,时间戳类似于其他数据的生产日期。时间戳技术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提高区块链的安全性,防篡改;另一方面会给每一个区块的交易数据打上时间的印记作为标记。正因为这一技术的存在,解决了区块链关于产权保护、时间验证等方面的问题。

二是共识算法。共识算法也叫共识机制,是指以去中心化的方式就网络的状态达成统一协议的过程。共识机制正在为解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达成一致而工作,并且已编码在共识机制中的规则能保护整个网络,也确保了公共分类帐的状态随时更新。目前提出的区块链的云计算电子取证模型,是MerkleTree的证据保全和改进的共识算法结合后产生的,对区块链的电子取证提供了重要技术。

三是以太坊与智能合约。以太坊从本质上说,是一个可以记录并保存区块链中所有交易数据的公共数据库,而智能合约是在以太坊上运行的程序。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允许用户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期间交易的数据会被计算机系统真实可靠地记录下来,这样看来,以太坊数据库相比普通的数据库更具有可靠性,能使电子证据更可信,也能降低收集成本。

(三)有效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侦查取证的对策

由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导致区块链取证中一大难题就是用户匿名性;另外一点就是智能合约“内部交易”的隐蔽性。如果技术人员想对这些交易进行电子取证,就要求技术人员修改区块链平台源代码的能力非常强,所以智能合约“内部交易”的隐蔽性对区块链电子取证产生了难题,给侦查取证的技术人员制造了麻烦。因此为了能有效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调查取证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区块链技术自产生以来就与比特币紧密联系,其发展虽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依然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社会各界对其不敢接纳应用。目前在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方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还较少,因此呼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得区块链技术能更好地应用于公安实战。

二是加快制定智能合约与法律监管对接制度。目前区块链上智能合约存在很大的法律监管问题。一是智能合约在对接合同法中有关撤销的行为无法得到实现;二是智能合约目前无法与现行司法体制对接,无法实现刑事责任的追究。无法对接法律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区块链技术发展不成熟,因此等待技术成熟和加快制定相关制度之后对接问题便迎刃而解。

三是加大区块链金融风险的防范。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无异于增大了洗钱犯罪的技术手段难度,目前在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对技术的要求高、涉及的时间空间范围太广,地方金融主管机构和公安部门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并识别洗钱行为。但鉴于绝大部分虚拟数字货币最终都需要通过交易平台转化为法定货币,因此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在获取非法利益时可采取传统措施和手段来收集证据打击犯罪。

四是构建声誉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区块链技术中有用激励层开展运维工作的方式,而在预防经济犯罪过程中仅有经济激励是不可取的,由于目前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资金通常较大,因此仅用经济要素可能无法达到调控的预期效果。而通过构建声誉机制对企业以往的交易行为进行评估分析供出资方参考,同时通过该机制对初入该行业与声誉较低的企业等作出权限限制,防止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市场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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