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南疆民间契约习惯法与社会治理秩序*
——以察合台文契约文书为例
2020-12-01古力阿伊木亚克甫许佳璇
古力阿伊木· 亚克甫 许佳璇
新疆财经大学基础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随着“一带一路”的开发,丝绸之路的文献引起学者们对西部收藏文献的注意力,包括察合台契约文书在内的各种古籍文献逐步成为研究热点,丰富了中华文化的内涵。本文通过清代南疆民间契约文书来探讨清代南疆民间契约习惯对民间社会秩序的维系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从而发现清代南疆民间社会秩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内在机制。
一、清代南疆民间契约习惯的内涵
中华民族拥有着千百年来优秀的文化传统,有的传统一直被沿用至今;有的传统为适应时代的发展而进行不断地演变,但其终究也是源于古代。在古时,民间百姓有所交际时,需要用一种东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从而契约就产生了。契约是专用民间的一种合同形式。如:地契、房契、婚契等等。约,也叫“约文”,又叫“约书”,是一种相互约束的文书,如:条约、公约等。本文通过对清代察合台文契约文书的查阅,从中发现察合台文契约文书的作用不仅仅是局限于其本身的契约意义,而且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时期的契约文书更加能够反映出在当时民间存在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经济、社会文化。清代察合台文契约文书是反映当时民间社会生活的重要文献。每一件文书字数虽不多,但蕴含的信息却十分丰富。契约文书是社会经济的重要保障,保障了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能够反映出当时的社会准则,同时察合台文契约文书也是民间的一种法律文书,上面盖有印章,以彰显其有效性。察合台文契约文书不仅是当时的历史变迁最生动的载体,更是清代时期南疆各民族的社会与生活真实的写照。
二、清代南疆民间契约习惯对规范民间社会秩序的作用
第一、人际关系文书所反映的社会道德准则。契约本身就是中国的一种生活方式,从契约文书的材料以及它长期的历史进程来看,在民间社会百姓对契约精神尤为重视,它们对于古代民间百姓们个人的意义值得我们去关注。在古代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理想生活,设立了自己与他人之间的规矩以及保障机制,在民间社会人们之间存在的各种经济关系甚至是人身关系都是依靠契约文书来维持的,因此契约文书在古代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必不可失的一部分。利己本就是人性的追求,为了追求利益对己的最大化因而产生了契约文书。人们对契约的遵守,对契约精神的维护及运行,逐渐形成了稳定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古代民间社会的正常运转。
例如婚契,它是结婚双方的“档案”,不但是两个家庭之间的合约,也是得到当时社会的认可,并且在法庭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它不仅记录了在古代人们的爱情故事,记录着人间男女的悲欢离合,也体现出了当时南疆群众在结婚时的传统,甚至还可以展现出在清代南疆地区民间婚姻方面的优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关于买卖契约文书,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如若发生经济交易,比如房屋买卖、土地转让、磨坊出售租赁等,且一旦签订了契约文书,就不需要担心对方违约,群众安心地进行有关于生产行业以及日常生活中物品的交易行为;关于土地契约文书,结合一系列清代察合台文契约文书来看,在清代南疆群众进行土地买卖时的特点,例如参与土地买卖的买方与卖方、房屋土地买卖的支付方式、违约时的惩罚办法、法庭充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等。这些契约文书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准则和社会经济,营造了人与人之间互相信任的氛围。大家通过不同类型的契约文书来放心地经营自己的日常生活。
第二、契约文书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清代,在新疆地区民间社会使契约文书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普及性,当地法庭从书面法律制度来进一步彰显其所具有的约束力。南疆群众,在当时的法律制度的制约下,民间指定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清朝统一新疆后南疆出现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各族群众安居乐业并为经济和社会生产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也逐渐到了繁荣时期,人们之间的日常经贸往来也日益增多。群众有“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思想,民间通过契约进行交易,发生争议时,老百姓以契约为依据,清政府也认可了当时民间社会契约文书。所以,以契约文书形式反映民事关系的习惯法,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社会秩序。
鉴于人性生而善变的弱点,契约文书的合法性、有效性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一切有关于经济的交易或是关系都由契约使其达成目的协议,在买卖成交时秉公订约。在南疆各民族群众长期居住在一起,多多少少会有一定的人际来往,由察合台文契约文书中存在南疆群众邀请汉族乡邻做公证人可知,当时的公证人也一定是受当地百姓们认可的。我认为这在促进社会稳定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团结了各民族的关系发展。在新疆地区居住着不同民族的群体,大家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第三、契约文书一种民间法律文书,基本上都盖印章,以彰显其合法有效性。通过对察合台文契约文书以及其他文献的查阅可以看出在民族文化中有着独特的含义,在其中隐含着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通过对察合台文契约文书资料的整理发现,察合台文契约文书中有关于买卖文书、土地契约文书、财产借贷文书以及一些处理的民事纠纷(婚姻、过继、遗嘱等)的文书。在契约文书中出现了很多“自愿”“公开”之类的词汇,以此来表明彼此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在当时民间社会开展经济交往活动时,一般都是在本人自愿的、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察合台文契约文书中,印章则是在法庭上对该契约有效性的认证,在察合台文契约文书中,每件文书上都盖有印章。通常契约文书除当事人外还会有当地法庭所盖的印章,那并非私章,是当地法庭用来证明自己权威性的标志之一。一旦获得法庭的印章,对于买方而言,他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这时印章代表着地方性,这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契约文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的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充分体现出当时地方法庭的权威性。可以看出,在当时民间契约文书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书。契约文书除了要受当时法庭法律制度的约束之外,还要受到民众的监督,深受大众的认可。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以后的纠纷和争端,非常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
第四、契约文书是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的保障。从清代时期新疆各地区察合台文土地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出,新疆地区自古就一直有着契约观念,当地的老百姓具有契约意识,存在契约制度,有特定的契约文化,维护着当时的社会经济。在很久以前我国就有着契约传统,在古代人们为了在经济利益方面强调归属性,保障自身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往往会通过签订契约文书来形成依据。古代中国等级制度十分森严,但在不同的环境会面对不同的关系,比如会受“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的影响,并无法将契约文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平等地位消除。清代时期在新疆地区大量的察合台契约文书能够充分体现出独特的地方性和在当时民间独具特色的社会经济,也可以说,契约文书是社会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这些文书中所存在的一个个案例都足以体现出民族传统的风俗民情、多数家庭个体的经济情况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的整体状况,足以了解当时的民族生活的过程、家庭的事宜以及各类社会活动生产经济所带来的影响。因为不同地区的察合台文契约文书的形式及内容不一样,能体现某一时段的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所以察合台文契约文书能够充分地体现出独具特色的地域性,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当时民间社会经济所存在的难题。
三、清代南疆民间契约是规范民间社会治理秩序的原因
在维护南疆民间社会秩序方面清代南疆民间契约无处不在,成为民间社会治理的主要行为规范。清代南疆契约惯例日益对民间社会治理起主导作用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为了便于管理民间积极推动和发展契约文书,是发挥民间契约习惯作用的外部原因。政治体制方面清代县级政府是国家治理社会的基层政府。这些地方基层组织除协助政府催税外,主要管理民间事务处理民间的纠纷。当时生活在乡村的农民,只能通过订立契约文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类似这种维权现象经过时代的演变在当今社会也普遍存在,比如签订合同。契约文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百姓之间,或是百姓与其他阶层之间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这对于维护、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和调整当时的社会关系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南疆群众从古至今就有着对契约重视的传统,在买卖过程中只要是涉及普通百姓关于对房产的买卖、土地、果园等财产时,或者是对土地的买卖、借贷钱物、财产的分割时,都要立定契约。契约文书要求人们凭约守信,反对违反诺言。
第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是清代民间契约习惯成为民间习惯法的内在动力。通过大量查阅南疆察合台文契约文书,我们可以在这些契约文书中了解到在清代各民族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体现出在当时南疆百姓的经济往来及生活方式。契约文书产生于民间,在民间社会,人们需要通过依靠契约文书来对在日常生活当中所产生和发生的一系列经济关系、来往及互动进行对另一方甚至多方的约束以及对自身权益的保护。通过对清代察合台文契约文书的解读,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来看,这些文书具体涉及的内容包括个人财产所有、土地买卖、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为深入研究这些察合台文契约文书对当时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影响,在对其整理分类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有关于买卖的内容,有买卖就必定会有一系列的经济来往。通过对这些进行买卖的契约文书的内容进一步引申研究,将其与那段时期所存在的买卖制度及条例进行对照结合,分析出当时社会经济的状况、百姓交易货物的形式、对货物进行定价的方式等等,进而可以分析出当时南疆地区的经济体制。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南疆农村土地交易市场逐渐活跃起来。契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中国传统的社会法律,谚语的“国有法令,民有私约”的民间契约惯例充分体现了自治形式,无处不在的民间契约习惯跟国家法律一样起了同等的作用。
第三、地方组织将南疆民间契约惯例转化为民间解决纠纷的法律规范。在清代时期,为了稳定当时民间的社会秩序以及调适社会,提高上层对其的管理效率,统治者会制定一系列法律条例用来对当时社会的各级阶层进行统治管理,保护民间百姓的日常生活,同时调解部分民事纠纷。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的每一件契约文书上都有印章。这充分说明契约文件在当时社会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许多民间诉讼争端、民事案件需要通过法庭来进行解决处理时,契约文书则是最为重要的依据,处理结果也基本是依据契约文书进行决定的。在当时,在新疆生活的南疆群众依靠当时的法律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规范。在法律制度中鼓励社会百姓合法买卖,鼓励大家通过合法交易以此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禁止发放高额而后对其进行残酷地剥削。
四、总结
契约对于保障清代南疆民间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社会秩序稳定的、和当地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都起到了关键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甚至有些值得现在的社会去借鉴。在清代南疆民间社会,农村居民之间的人身权利对处置行为双方当事人只要在第三人的见证下订立一份明确的合同就行。契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中国传统的社会法律,谚语的“国有法令,民有私约”的民间契约惯例充分体现了自治形式,无处不在的民间契约习惯跟国家法律一样起了同等的作用。如今,对于察合台文契约文书的研究还是不够深入,我认为需要进一步地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其蕴含的丰富内涵,更加深入的了解清代南疆的民俗文化,树立更加强大的地域文化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