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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职业院校《犯罪被害人学》课程的开发与应用*

2020-12-01刘芷君刘芷含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课程内容公安机关

刘芷君 刘芷含 李 响

1.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8;

2.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由于犯罪被害人学萌芽于犯罪学,因此,长期以来,犯罪被害人学都被认为是犯罪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实际上,两者在研究对象、研究目的上有所不同,犯罪被害人学也因此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在犯罪被害人学问世之前,犯罪学家们无疑不把焦点聚集于侵害人身上。直到上世纪中叶,德国犯罪学家亨蒂、门德尔松等人开始将目光置于对犯罪被害人的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犯罪被害人学已相对成熟,并且备受学界瞩目。相对而言,我国对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起步较晚。据可查资料显示,犯罪被害人学在我国受到关注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其中1989年是研究成果较为集中爆发的一年。如,庞兴华在《山东法学》第2期发表论文《关于犯罪被害人学研究》,余久隆、刘正伟在《现代法学》第3期发表论文《被害人学初探》。而同年,由赵可主编的《被害者学》和由汤啸天、任克勤所著的《刑事被害人学》则标志着我国犯罪被害人学的创立。数十载春秋已过,我国对犯罪被害人学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个别政法、公安类院校开设了《犯罪被害人学》课程,但遗憾的是,公安职业院校开设《犯罪被害人学》课程并不多见,或者说,不具备课程的普及性。公安职业院校是以为公安机关一线培养复合型警务应用人才为目标的,如何保护犯罪被害人、有效预防被害是此目标应有之内容,也是公安专业学生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因此,在公安职业院校课程教学设置中开设《犯罪被害人学》课程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

无论哪一门学科都将研究对象视为该门学科的基石。研究对象的不同是一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唯有界定清楚学科的研究对象,它才能称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因此,在开设《犯罪被害人学》课程之前,应当首先明确犯罪被害人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

美国犯罪学家安德鲁· 卡曼在其著作《犯罪被害人学导论》中阐述被害人学家主要以四个步骤为角度来研究犯罪被害人学,即:识别、界定和描述问题;衡量问题的真实情况;调查对被害人的处理方式;收集证据验证假设。在我国,虽然学者们的表述不同,但主要将犯罪被害人学研究对象界定在七个方面:被害人、被害类型、被害现象、被害原因、被害预防、司法制度中的被害人以及被害援助。

(一)被害人

对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无疑是围绕着被害人展开的,因此,被害人是这门学科理所当然的核心概念。正确厘定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是展开这门学科研究的基础。目前,学者们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有广义、中义、狭义和最狭义之分,而中义的被害人指的正是犯罪被害人,这也是我国普遍采纳的对被害人概念界定的观点以及《犯罪被害人学》课程所适用的概念。

(二)被害类型

关于被害类型的研究,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类。有的学者将犯罪被害人以性别、年龄、特征、职业身份标识和犯罪类型等为标准进行了分类,其中包括了警察被害人。①有的学者则从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无责任、被害人是否已遭受侵害或承担了被害后果、被害人是否具备被害性、被害人是否是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的人格特征、被害人的生理特征、犯罪类型以及被害人的人生经历、生活方式、职业特殊性等八个方面对被害人进行了分类。②

(三)被害现象

“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研究被害现象的外在表现形式、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掌握犯罪的特征,为被害预防、被害援助等提供详尽、可靠的资料。

(四)被害原因

被害原因是犯罪被害人学研究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犯罪被害人学》课程的重要授课内容。研究被害原因为制定防范犯罪策略提供了基础,其主要包括诱发犯罪的被害人自身因素和社会状态、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

(五)被害预防

如前所述,传统视角下,我们都将预防犯罪的关注点置于犯罪人的角度,而忽视了被害人在预防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无被害人即无犯罪”③,可见,如果能有效防止被害事件的发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断犯罪的发生,同时,也能够避免被害人报复性犯罪。

(六)司法制度中的被害人

被害人在遭受到侵害之后,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否能保护或者恢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与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刑事执法、司法机关有着怎样的关系?各方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有哪些?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的保护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被害赔偿制度和被害补偿制度有如何规定?以上内容皆为司法制度中的被害人的研究重点。

(七)被害援助

即使侵害人得到了法律上应有的惩罚,但对被害人而言,其因犯罪而遭受的伤害与痛苦并不会随之而立即消散。西方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发起了被害人援助运动,此后,该运动迅速席卷世界多个国家。在研究被害援助时,我们不仅要研究国外已有的被害援助措施或制度,还要立足于本国国情,研究我国现有的援助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后续改进的对策。

二、公安职业院校开设《犯罪被害人学》课程的现实意义

在公安职业院校开设《犯罪被害人学》课程并非标新立异,更非一时兴起,而是基于现实的需要。

(一)警察自身保护的客观需要

从职业特殊性角度进行被害人类型划分,警察本身就是容易遭到侵害的特殊被害人。警察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使命,始终在一线直面风险,因此,警察也被誉为和平年代的守护神。警察被害主要有在履行公职当中被害和无辜状态被害④,而其中以履行公职中被害为常见。2015年至2019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人数1464人。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负伤或致残2.5万人;2018年,公安民警和辅警负伤人数1.2万余名;2019年,6211名公安民警、5699名辅警因公受伤。⑤从以上数据可知,警察因履行公职而被害的现象并不鲜见,辱警袭警、打击报复警察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在公安职业院校开设《犯罪被害人学》课程,引导学生提高警惕、强化训练,有利于避免学生进入公安队伍后成为易被害人,有效减少警察被害的发生。

(二)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在侦查阶段,犯罪被害人与侦查机关都希望能查明犯罪事实,都有惩罚犯罪的愿望。侦查人员应避免出现只重视对侵害人的研究而轻视对犯罪被害人的研究这一普遍现象。实践中,犯罪被害人往往是案件侦破的突破口,可以为确定侦查方向和目标提供可靠的依据,对侦查破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犯罪被害人学》课程强调被害人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害人的侦查价值,学生特别是侦查专业的学生通过学习,重视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有利于其到侦查工作岗位后顺利开展各案件的侦破工作。

(三)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1款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应尽的职责,《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预防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任,而犯罪被害人学中的被害预防是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此,被害预防也应当是公安机关必不可少的职责之一。同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被害预防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一方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长期处于打击和预防犯罪的第一线,具有丰富的被害预防经验,在日常治安管理活动中包含有被害预防的内容。另一方面,公安基层派出所与群众保持着密切接触,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开展被害预防活动容易得到群众的支持。由此可见,在《犯罪被害人学》课程的被害预防内容中,引导学生树立将被害预防纳入社会治安防控建设的观念,有利于学生在今后工作中认识到被害预防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

(四)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发展

欧里庇得斯曾言“当一个好人受到伤害,所有好人定将与其同厉磨难”。被害人受害后,第一接触人往往是警察。如果得不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有的重视,必将影响被害人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之间的关系,并导致群众对警察产生不信任,从而影响警民关系。相反,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重视被害人的痛苦以及再次受害的风险,并且施以一定的危机干预和被害援助,不仅有利于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助其摆脱困境,也有利于和谐警民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旨在建立良好警民关系,依靠群众共同维护治安秩序的社区警务模式也要求重视被害人及被害预防。《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第2条规定的社区民警五项职责和第3条规定的社区民警五种工作方式,无不涉及对被害人的重视和被害预防,为此,被害援助和被害预防应当贯穿于社区警务始终,并能促进社区民警与群众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综上,在公安职业院校开设《犯罪被害人学》课程,使学生牢固树立服务群众、援助被害人等意识,有助于学生入警后与群众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

三、公安职业院校《犯罪被害人学》课程的内容设置

作为一门在公安职业院校并未普及性开设的课程,《犯罪被害人学》虽在课程内容上努力做到适应公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贴合实战的需要,但由于部分课程内容之间关联性不足、师资缺乏和课时受限等方面的原因,教学效果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为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首要的措施是整合课程的内容。

(一)主要内容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对《犯罪被害人学》课程的开发与应用注重实效性。首先,明确对《犯罪被害人学》课程具有指导性作用的课程内容理论基础;其次,厘清该门课程与其他相关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如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相关学科课程,避免内容重合或者衔接不畅现象的产生,同时,要注意该门课程内容之间的科学衔接;再次,调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践中对犯罪被害人相关理论的实践适用情况,及时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修正和完善课程内容;最后,科学建立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体系。

(二)创新之处

与地方政法院校有所不同,公安职业院校的《犯罪被害人学》课程有其自身特色和创新之处:第一,虽然一些地方政法院校所出版和使用的教材中也将警察被害人列为被害类型,但大都一笔带过。而公安职业院校的《犯罪被害人学》课程内容应当详细讲解警察被害人内容,以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实战警觉性;第二,地方政法院校所开设的《犯罪被害人学》课程更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习,然而,公安职业院校所培养的人才需要贴合实战。因此,公安职业院校在开发和应用该课程时,应当适当设置实训课程内容,增强学生的实战技能,做到“教、学、练、战”一体化。

(三)保障性前提

公安职业院校开发和应用《犯罪被害人学》课程需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障性前提:一是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师资队伍。目前,公安职业院校具有犯罪被害人学专业知识的师资是缺乏的,一味追求引进此类教师也是不现实的,最高效的解决办法是从相关学科教师队伍中进行选拔和培训;二是修订人才培养方案,适当增加该课程课时,特别是实训课时,使学生能充分而深入的掌握课程内容和实战技能;三是完善课程所需教学硬件,特别是实训课程所需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注释:

①任克勤.被害人学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18:214-220.

②李伟.犯罪被害人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5-39.

③[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许章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5.

④任克勤.被害人学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18:215-216.

⑤以上数据均来源于公安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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