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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占有规则完善探讨

2020-12-01罗尔男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
关键词:法理请求权物权

罗尔男

四川省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00

在物权法规定中,占有不是权利范畴,而应该归属到事实状态范畴,占有不应该从法律关系角度进行论证,而是要从事实关系角度进行解读。从这一点看,在我国全面推进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客观审视占有规则的法理论述,对占有规则立法进行更加全面系统的分析,为立法体例的逐步完善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参考。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与谨慎

物权法定原则是世界上诸多国家制定物权法方面所坚持的基础性原则之一,当事人没有权利创设法律规定外的物权,也不能通过特殊约定对物权的内容进行变更。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编撰过程中,从占有规则角度进行分析,物权法定原则能够体现出缓和性和谨慎性的特征,这具体体现在物权法定原则固有僵硬性、在经济学视野下物权法定存在明显的弊端问题、物权法定法律解释的进一步扩大[1]。在新时代背景下,要想深入解析物权法定缓和情况,就要结合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的途径进行细化的分析,明确认识到在对物权法配套法律解释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该更加详尽的、明确的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物权种类进行确认。基于谨慎性原则,在检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借助司法实践活动,对于部分公认的习惯从法律学角度进行分析,尝试纳入到物权法范畴中,对交易习惯中形成的新的物权进行谨慎分析和认真确定,确保能发挥物权的重要作用,提升民法典物权编实际应用效果。

二、物权编对占有规则的维系与完善

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对占有规则的维系和完善进行细化分析:

其一,占有与占有人涵义的重新界定以及占有规则立法范围的确定。从法律角度看,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占有规则相关的立法成例基本上以两种模式表现出来,即从自然人和法人角度厘定自然人,也有部分研究者认为应该将占有规则规定为意象特殊的权利。我国现阶段仍然坚持沿用物权法,即将占有厘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相关组织对于事物实际层面的管领权,特指在物有事实层面上能产生管领和控制力方面的人才,也可以称之为占有人,这种方法能保持稳定性,不会对社会表面秩序造成冲击。

其二,对占有权利和占有事实推定进行明确。从占有权利角度加以解析,占有权利方面的推定具体指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来说可以行使部分权利,相关研究者将这种权利推定为适法方面的权利[2]。这种推定主要目标是希望能对占有物的占有权人提供相应的保护。简单的对占有权利进行解读,可以发现占有权利方面的相关推定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原则存在紧密的联系。从占有样态角度进行分析,此推定规则与占有权利方面涉及到的推定规则存在直接的关系,即可以推定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来说存在善意、公平等意思的情况下,以继续占有的方式占有事实。

其三,完善占有规则变更、合并、转移和分离方面的规则。在从立法角度对民法典物权编中占有规则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四个方面对于占有规则变更、合并等进行重新建构。具体来说就是占有的变更特质在占有状态延续的情况下占有状态出现了相应的改变,任何人不能因个人原因对占有的状态进行改变。同时,对于占有的转移来说,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完成转移,并且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情况完成对于占有物的交付,由当事人在内部提供转移点占有物方面的意思表示。

三、占有规则扩展与完善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为了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3],下面就结合占有规则的扩展和完善进行细化的分析:

(一)完善善意占有人的相关规则

在占有规则的立法完善方面,建议相关立法机关能对民法典物权编中涉及到的占有规则进行细化分析,结合善意占有的实际情况对善意占有人的权利进行推定,对涉及到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以及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涉及到的规则进行适当的拓展和补充。与此同时要综合考察原有占有法法理因素以及当前世界各国占有规则方面的立法成例情况,界定善意占有人只要能在法律层面上被推定为适用相关权利范围,则可以对占有物进行使用,并获得相关收益[4]。在此过程中,善意占有人除了能享有对于善意占有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外,也需要履行与善意占有物相关的责任。此外,结合现行物权法第5编中与占有规则相关的善意占有人所涉及到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各项规定还不够充分,需要参考国外相关国家立法成例以及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完善和补充。

(二)扩展恶意占有人的相关规则

在恶意占有人占有规则的扩展和完善方面,建议立法机关能针对恶意占有的情况进行分析,明确恶意占有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结合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规则进行细化解读,厘定恶意占有人的孳息返还义务方面的各项占有规则。参考国外占有规则的立法成例情况以及我国占有规则涉及到的法理元素,在实际扩展和完善恶意占有规则的过程中,需要对恶意占有人的责任进行界定,即恶意占有人如果造成了占有物的损坏或者出现更为严重的灭失情况,应该恢复请求人所享有的负赔偿责任[5]。与此同时,恶意占有人如果因保存占有物需要支出相关费用,那么恶意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可以参考无因管理涉及到的规则请求获得偿还。最后,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还需要针对恶意占有人在占有过程中的孳息方面问题进行完善,应该结合回复请求人情况予以适当的返还,如果因为恶意占有人没有及时收取孳息或者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出现了损毁的情况,则需要根据孳息的价金履行偿还的义务。

(三)完善占有人自力救济权以及涉及到的物上请求权规则法理基础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对占有规则进行立法完善,占有人在此过程中所享有的自力救济权以及相关物上请求权应该归属到占有保护范畴中,因此虽然并不能将占有与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等同,但是由于在立法层面上肯定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因此如果存在违背占有人意思,擅自做出排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管领权利的情况,法律层面上都能赋予占有人借助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维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占有人对物的关系以及在社会层面上占有人对物的事实支配权益[6]。

(四)补充共同占有物权利行使方面的规则

结合占有法理以及涉及到的实证经验进行研究,从物的管领、支配角度看,如果存在多个人共同实施的情况,则可以归属为共同占有,一般共同占有涉及到常规共同占有和公共共同占有。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以及法理实证经验可以发现,如果物被共同占有,则对于共同占有物使用范围的情况,共同占有人不能相互请求应该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定,受到占有法规则的保护。如果在共同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外关系层面出现对于侵夺共同占有物的第三人,则能按照占有的规则和权限,独自行使对于第三人的物上请求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占有是民法典物权编上较为关键性的基础制度,在全体私法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在实践应用方面也能产生关键性的作用。我国在对民法典物权编进行编撰的过程中,应该对现有基础进行分析,从多角度解读占有规则和制度,并按照时代发展需求做出进一步的厘定和完善,促进占有规则立法的逐步健全,提高占有规则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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