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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秩序构建主导理念与基本原则探析

2020-12-01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
关键词:秩序原则法治

梁 莉

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19

《“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检视》一书系以中国法治建设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之转型为切入点,进而论证“共建共享”这一法治模式是体现中国法治特色的最优选择,并进一步探讨“共建共享型”法治的主导理念与基本原则,认为应以中道理性的态度和立场回答“法治的中国特色是否可能”这一问题。从智慧法治的视角重读该著作,其研究进路及行文范式对我国智慧法治建设的探索亦大有启发。

建设“智慧社会”这一理念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被正式提出,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智慧”的加入和凸显绝不仅仅意味着信息技术上的发展和突破,更应该是一种智慧化的法治战略上的制度安排,因此,既要从“智慧视角”重新审视当下法治的问题、局限与前景,又要坚持“法治”的内核,才能使“智慧法治”真正落到实处。智慧法治秩序构建需要立足于其鲜明的自身属性,通过对属性的把握来确定目标取向,并进一步确立具有独特视角的主导理念和基本原则。

一、智慧法治秩序构建的主导理念

智慧法治的主导理念主要是为智慧法治建设提供价值指引和目标方向的基本精神,且在智慧法治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究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限制公权的法治底线精神

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特别是智慧法治进程面临着空前复杂和特殊的境况。全球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中国的科技发展顺应全球化与信息化的浪潮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迅捷发展,又因为一贯具有的劳动力密集、成本低廉等传统优势,两者结合催生了第三方支付、无现金交易的收银模式、网络购物、共享经济等非常灵活及多元的商业样态,在相关的很多经济领域完全可以说走在世界的先列,因此无法像以往一样以西方模式作为借鉴和参考,而需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以中国经验为基础。

在这种智慧法治的探索中,应该始终坚持“法治”内核。“智慧法治”首先应该是“法治”,尽管“法治”一词古已有之,但现代意义上“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为特征,以维护正义保障自由为主要目标,

因此,智慧法治的建设应该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持公正自由的精神,防止科技发展激化的贫富矛盾和两极分化问题;坚持法律至上的精神,坚守法治底线,为每个公民提供公正的权利实现通道和制度保障。

(二)共建共享的软法之治理念

智慧法治的进程有着比以往任何社会形态都复杂的法治秩序构建。工业革命突破了人类活动在地理范围上的限制,拓展了地理活动空间。互联网时代不再受地理层面的限制,而是彻底颠覆了人类的时空概念,促使人类的活动能力、活动范围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得以无限扩大。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使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这一对存在已久的矛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激烈冲突。智慧法治以法治运行环节中体现在立法上特定的具体形态而存在,这些法治运行环节的形态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了智慧法治的逻辑框架。互联网的加入不仅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更催生了推进秩序、规则变革的全新方式,我们在制定和评价一种政策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其借由互联网工具所产生的几何扩张效应。

智慧法治秩序系建立在“互联网+”条件下的分享经济基础上,应该更为强调促进社会公平。共建共享的软法之治理念意味着国家通过指导大纲等形式提纲挈领,规制整体的价值导向并保障最低限度的公平,而具体的商业规则则是通过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过程,把“互联网+”时代特有的共享经济优势和新型商业业态相结合,给这些“软法”提供良好契机和发展空间,并通过司法化衔接对其不良倾向予以适度干预、限制和矫正,最终构建成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智慧法治秩序。

二、智慧法治秩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智慧法治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智慧法治秩序构建之始终,是智慧法治建设的方向指引和执行依据,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原则。

(一)民主参与原则

全球法治的发展实践充分说明,“法律至上”不是一种至善至美的乌托邦理想,在智慧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必须注意防止法律作为国家权力意志载体的单边情结,应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和有效平衡,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不同的经济主体、利益群体、社会阶层和公民个体相互联结,最终作为民主参与和多元协商的有利渠道,谋求法治共识。互联网作为新时代背景下的新技术、新平台,通过对此项技术的充分运用拓展基层民众公共参与的途径和形式,实现现实世界和虚拟空间的融合共通,逐步建立智慧治理的民主参与机制。

(二)多元平衡原则

“平衡”本身即有多元性、协商性和协调性的功能导向。原有公共政策的商谈、议定需要时间和空间的统一,对议事场域有着客观现实的要求,互联网的发展为公共政策的议事场域开辟了新的空间形式和电子渠道。空间扩展和电子方式的便捷等信息技术优势,更便于提供诸多高效率、高容量、高速传播的公共参与平台,使得形成具有差异性的诉求共同体和多元张力,所以在多元主体之间寻求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以多元平衡为原则,通过打破权力垄断,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公共治理的多元参与和民间治理的多元协调,推进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多元地方之间共建共享,才能最终达成多阶层、多利益主体的价值共识,为智慧法治秩序的构建提供基础、动力和有力支撑。

(三)人权保障原则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拓宽和提升了公民参与公共议事的渠道和能力,但从另一方面讲,政府因为其强大的资源控制和调度能力,在专业技术的研发投入、数据资源的采集使用、算法的设置选择、代码的规制方式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如果这种优势被滥用,那么相应公共政策中算法的透明性、公开性和可监督性将被大大削弱;与此同时,占有数据优势的大规模的经济体也可能成为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新的“私人强权”,不加限制的个人权利、公司权利的滥用在智慧社会的场域下同样可能导致更大的垄断和不公的产生。所以,在智慧社会秩序的构建中,始终应该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为原则,既要防止通过权力运作来分配社会资源,也要防止部分人的自由侵害和限制另一部分人的自由,其核心目标仍然是通过规范不公正的汲取型机制,保障社会公正和基本公益。

智慧法治秩序的构建不能偏离其主导理念和基本原则,坚持法治理念和底线精神,立足公民的需求,通过民主参与和多元平衡,智慧地使用资源,做出智慧决策,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这将是智慧法治社会的未来景象,可以预期全球治理秩序也将随之变革,智慧法治的时代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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