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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纠纷中庭前多元化调解制度的完善

2020-12-01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
关键词:调解员仲裁争议

江 洪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41

当前劳动争议纠纷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多数劳动者的普遍做法。劳动者法治意识提升的同时也给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和人民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探究庭前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的调解制度,是有效解决劳动仲裁机构案和人民法院“多人少矛盾”的可行性措施。

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调解制度运行的现状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我国现阶段建立的“协商、调解、一裁、二审”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性,我国当前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中也设置了调解制度,意在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解决劳动争议。

但从当前劳动仲裁机构的审理状况来看,庭前化解纠纷的调解率较低,调解工作主要依靠仲裁员在开庭前组织调解,此外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查询全国基层人民法院近三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发现,大量无法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经仲裁程序后,继续进入法院进行审理,进一步加剧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中调解制度运行的困境

(一)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不足,调解率低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基层调解组织包含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区域性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从企业内部建设来看,当前很多中小企业内部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从调解的意愿来看,劳动者存在对企业内部的调解组织不信任的情况。从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运作来看,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针对民事纠纷开展调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缺乏对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指导。乡镇、街道都设立有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区域性组织,从实际运行的现状来看,选择通过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争议的十分少。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不足,导致其无法发挥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基层调解机构形同虚设。

(二)调解队伍建设不足,调解积极性低

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越发突出,调解队伍的建设关系到是否能将纠纷成功化解,关系到调解化解纠纷的效率。

从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配置上看,一方面是调解员数量少,另一方面就是调解员的调解能力较低,法律专业知识基础薄弱,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能力有限。从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来看,目前基层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都存在人员配置、经费等问题的制约,导致负责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有正式编制的十分少,多是兼职调解员,调解人员一岗多职的情况大量存在。调解人员工作量大、福利待遇低,导致基层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低。

(三)调解非必经环节,阻碍调解发挥高效作用

调解具有自愿性,在纠纷双方存在对抗性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不愿主动降低诉求化解纠纷。存在恶意用人的单位明知自身存在违反行为,拒绝调解,企图通过利用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拖延时间,增加劳动者维权的成本,造成仲裁资源的浪费。法律为保障劳动争议纠纷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纠纷双方调解的自愿性,但若这种自愿性成为恶意当事人拖延履行义务的途径,将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危害。

三、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措施

创新高效的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中,建立多主体、多层次、多元化的庭前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在劳动仲裁机构正式立案之前,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对抗性,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阶段,实现“服调息讼”。

(一)强化基层劳动调解组织的建设,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基层调解组织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第一道关口,应充分发挥调解纠纷的作用,将争议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强化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建立完备的基层调解组织体系。

首先,推进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对大中型企业内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监督与指导,引导与鼓励中小微企业建立内部劳动调解组织。同时要提升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公信力,通过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让劳动者相信当争议发生后,通过企业内部的调解组织解决,可以更快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加强对乡镇(街道)区域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构强化区域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发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功能,形成企业内部调解、街道社区区域性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的联动机制,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过程中实现资源整合、纠纷信息共享、处理程序衔接。

(二)建立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的“仲前调”制度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大多数劳动者还是希望能通过调解化解纠纷,这样可以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此笔者建议,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可以效仿人民法院的诉前先调制度,建立仲裁先行的调解机制,设置仲前先调程序,这样可以保障每个劳动争议纠纷都能适用调解,充分发挥调解解决争议的作用。

首先在机构设置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下设“仲前调”的调解室,由“仲前调”调解室在正式立案前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其次,建立劳动争议线上处理平台,劳动行政部门联合工商行政部门、基层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线上平台,并设置惩罚措施,对不积极参与调解工作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样可以有效督促用人单位积极解决争议,提高“仲前调”化解劳动纠纷的调解率。

(三)强化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积极性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在化解纠纷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关键力量。强化基层调解组织队伍的建设,首先在调解人员配置上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劳动仲裁机构联合当地律师协会从高校在各大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以及高校法学院的老师中选聘兼职调解员参与“仲前调”工作,增加专业调解人员的数量,提高劳动争议的调解率;其次,在调解能力方面,要选择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员,除了正式聘用法律专业的人员外,可以倡导已经退休的法院或者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任职兼职的调解员,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保障调解员的数量,还可以有效提高调解质量;最后,从福利待遇上提高调解人员的薪资待遇,或者设置调解激励政策,提高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提升调解化解劳动争议的效率。

总之,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始终要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纠纷的庭前调解方式,提高调解制度在庭前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效率,能有效缓解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审理压力,真正实现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立法目的。通过完善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探索高效的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庭前调解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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