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中问题的反思
——以金×故意杀人案为例
2020-12-01刘泽宇
刘泽宇 汪 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案情简介①
1995年9月29日,吉林市永吉县双河镇村民发现一女尸,遂报案。后经辨认,确认其身份为李×。同年10月11日,警方开始调查于案发现场附近居住的黑石村村民金×,后将其列为嫌疑人。1996年2月5日,永吉县检察院对金×批准逮捕。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此后三次提起上诉,均维持原判决。最终在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院在终审裁定中维持了吉林市中院的判决结果。直到2014年7月29日,该案被媒体披露,沉寂十余年的案件再次回归大众视野。在报道刊载当日,吉林省高院即宣布对金×故意杀人案开展复查工作。2018年3月26日,吉林省高院宣布对本案再审。10月24日,金×故意杀人案再审开庭,公诉人与辩护人的观点达成一致:即认为认定被告人金×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疑罪从无之原则应当依法纠正、改判。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宣判金×无罪。
二、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取得的进步
(一)刑事审判注重保障人权,坚持有错必纠
刑事审判活动受刑事政策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时代性。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刑事政策侧重于严厉打击犯罪,对刑事案件绝不姑息。这对当时高效地稳定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一些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情况在近年来得到极大的改善:我国刑事政策早已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逐渐过渡到注重保障人权。刑事案件的审判不但科学准确,对过去出现问题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并不回避,而是积极地公开公布案件的动向信息,开展刑事审判监督活动。这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人民负责、对被害人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态度。
(二)证据搜集趋向多元化,对物证的重视程度提高
在金×一案中,证据的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过去的侦查实践中证据搜集大致分为“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模式,而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离不开口供的影响。当客观证据无法印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无法通过已搜查到的证据得到相对应的供述时,刑事侦查阶段的问题就凸显出来:前者往往会造成非法证据的产生,而后者则是逼供、诱供的重要成因之一。这样的问题则可以归结于权力主导的证据生产机制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在缺乏外部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证据的生产过程始终呈现出单方性、秘密性的特征,使得刑事案件在证据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②
随着技术与观念的双重进步,刑事审判过程中对待证据的态度也慢慢发生转变。技术的进步为侦查机关完整有效地搜集证据并形成证据链起到了关键作用,而这一客观现实也使得司法机关重视证据多元化成为可能。
(三)刑事诉讼逐渐转向以审判为中心
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处理流程要经历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最终审判并确定罪刑。但因为三者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其对待同一案件观察的角度和态度就会有所不同。在过去,为了提升办案的效率,刑事审判是以公安机关的侦查为主的。在这一前提下,法院裁判就不得不依赖公、检机关的案卷材料,从而导致法院审判权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刑事诉讼逐渐转向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为了平衡三机关权力的行使。公、检、法三机关并不只是单纯地侦查、起诉和审判,而是都站在裁判的角度来对待案情,层层把关,提高案件经办的质量。
三、我国刑事审判的发展前瞻
(一)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原则,加强对审判权的规制
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职权经办案件时要秉持着裁判者的立场,全面把控刑事案件,最终由法院行使裁判权对被告人定罪处刑。而审判权最需要限制:裁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专属部分,而国家权力不同于私人权利,可以任意行使、处分甚至放弃。国家公权力需要通过特定的义务予以严格的限制,如果缺乏对该特定义务的制约,国家权力则很可能会成为行使者的私有权力。如果裁判者将裁判权认作自己的私有权力,行使与否都由自己决断,那么裁判不作为和滥用裁判权的情况将会屡见不鲜。这是与现代法制社会的倡导相悖的,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很可能会成为司法擅断的牺牲品,而这也正是诉权缺失的体现。③
(二)提高物证提取技术,加强对证据的审核与保存
物证是否充分,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基本走向。因此,应当将物证作为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采信的核心,重视对物证的调查搜集。此外,还应当加强对证据的保存。以金×一案为例,金×一案再审中遭遇重重困难,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证据缺损严重:本案在提起再审的过程中,原审笔录、调查书证等一系列物证存在大量丢失的现象。虽然我国在相关制度规范中对证据的保存以及保存年限、监督管理等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显然实践与法律规定仍有所差距。因此,提高证据保存时间,加强对被保存证据的监管,重视审理后案件证据的保存,落实证据保全制度对案件的再纠正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我们防患于未然。
(三)发挥国家机关的积极作用,增强外部监督功能
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不单单需要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外部监督更具有效性和必要性。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媒体普及率大大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与范围也得到了提升,媒体的参与一方面调动了社会公众对于参与社会事务的热情,激发了公众朴素的法感情;另一方面,这也使得司法机关的审判更加公开、透明。公安、检察机关、法院在众人的监督下,也会更加谨慎地行使其权力。
四、结论
2018年刑事诉讼法得到修改,一些新的制度也得到落实,如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等制度,体现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经验的不断累积和探索。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又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司法实践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
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近年来不断进行着实践,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刑事司法制度改进的态度和决心,但刑事审判工作距离达到真正的公正、正义仍然有较大的上升空间,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不断地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积极反思,使得刑事司法向着公正、公开、合理的方向发展,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也会产生正向作用。
注释:
①澎湃新闻《无罪!吉林金某故意杀人案再审终获改判,曾4判死缓已入狱23年》[EB/OL](网址: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88092).
②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J].中国法学,2016(01):162-176.
③李扬.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从聂树斌案谈我国刑事诉权的缺失与补正[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01):7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