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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类案件被害人权益救济的民刑交叉诉讼分立实证分析
——以被害人L权益救济为视角

2020-12-01董文庆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
关键词:刑民救济交叉

董文庆

大连电子学校,辽宁 大连 116023

我国民间资本投资性的需求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融资需求日益繁荣,借贷纠纷引起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民刑交叉现象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作为我国刑法中典型的市场经济犯罪,集资类案件涉及的刑民交叉现象在实体法、程序法领域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对刑民关系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相关法律事实是否属于同一事实等问题的认定存在困难,导致被害人权益救济较难实现。该类市场经济案件在刑事程序法的诉讼参与人中,被告人、被害人的程序诉讼地位存在着刑民交叉的复杂现象。

一、问题的引出

A公司因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向L×借款,由B公司提供连带担保,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到期之后,A公司未依约及时偿还本金、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L×认为,A公司违约,且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J×、H×和C公司作为股东,可能存在法人人格否认情形。B公司系连带保证人,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D公司系B公司的法人独资控股股东,G×系D公司实际控制人。故L×将A、J、H、C、B、D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众多投资人因合同到期后A公司和B公司无法偿还借款,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法院、公安出具《立案告知书》以G×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L×的起诉。

本案反映的实质性问题是集资类犯罪的民商事案件,如何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中的程序衔接问题?法院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是否必须统一适用“先刑后民”的方法处理该类案件?法院能否在依法审理该类民商事案件时充分运用民法思维,先行采用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或者采用民刑诉讼程序并行的方式?被害人能否在此类民商事案件中寻求合法权益的救济时,行使法律程序和规范的选择权,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二、民商事案件的民刑交叉概念

民刑交叉又称为“刑民交叉”,其作为诉讼程序法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具有法律概念的周延性。①民事与刑事所谓民刑交叉案件的特征是在法律主体、法律事实、法律客体、客体对象等法律关系的要素上存在相互重合的现象。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是重要的三个要素。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具体的个别案件中,由于法律事实发生了重合现象,故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叠加,如涉及完全相同或者部分相同的被害人主体,在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承担责任时,就需要对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进行选择,或运用强制力较强的公权力刑事诉讼程序救济,或运用私权利自治性较强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被害人如何选择诉讼程序来实现权利救济,就会产生案件的交叉问题。由此可见,产生了以司法效率和司法成本的价值衡量和以公权力或私权利产生的利益权衡。民商事案件产生刑民交叉的情形时,可以采取分立方式赋予被害人不同的程序选择权,充分发挥不同法律部门的功能。

三、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

民事救济方法是当事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与受损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在明确被告之后,可以依据民事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起诉。当其诉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和管辖时,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权益救济途径主要是依据民事程序法来保障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使其受损利益恢复为圆满状态。当事人寻求救济时,法院适用现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中立地审核各类证据,从而认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制裁其民事不法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范围内充分享有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民法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为基础,调整的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②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法不禁止即自由,但个人的行动和意志不得妨碍他人同样的自由行使。因此,利益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保障权益。

刑事救济途径是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保护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受国家保护的法益,国家以公权力查明犯罪事实,由公权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维护国家保护法益的方法。被害人遭受损害时,依据刑事法给予行为人刑事处分,并根据犯罪行为判处赔偿责任。在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和刑事法的财产刑时,民事赔偿优先刑事财产刑。对行为人采取没收财产刑时,保护正当债权人的利益优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刑法规范的基本模式是禁止。“刑法对社会安全与人民福祉的保障至关重要”③。刑事法律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被视为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刑法救济途径是惩罚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和社会法益。因此,民刑交叉的被害人遭受物质利益损害时,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四、民商事案件民刑交叉分立的司法实践和启示

L×认为G×涉嫌诈骗罪,与本案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第一,G×系D公司股东之一,其是否构成诈骗罪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没有关联性,也非基于同一事实;第二,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的债务人A公司、担保人B公司并未涉及刑事犯罪;第三,本案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系以A、B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L×请求该法人承受合同后果;第四,L×是请求G×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审法院以G×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L×的起诉错误,应当分别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L×的观点,裁定原审法院审理该案。

此案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启示:

保障当事人权利优先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充分保障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行使权利。权利本位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基础,应当优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民刑交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权的介入对于惩罚犯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因其滞后性的特点,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救济。刑法和民法的法律价值具有统一性。民法注重公平与效益,刑法保护公平和效益。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是刑法应有之义,也是民法保护的利益。当刑民交叉案件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尊重私权优先原则,只有当用尽民法救济途径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时再适用刑法救济。被害人作为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要不是严重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赋予其一定的救济选择权。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平、公正。应当坚守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平与效率具有矛盾的同一性。刑民交叉案件在效率与公平价值利益相冲突时,实务界的司法实践遵循的是效率价值优先的准则。司法者应当在司法领域最大限度地践行公正优位兼顾效率原则,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及时充分救济原则。法律救济途径包含实体法救济与程序法两类救济途径,即实体法的救济权和程序法的救济方法。实体法救济权是由实体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是以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为目的;而程序法的救济方法是以程序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是就具体的救济权规定方法、程序的规则。④两者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充分获得救济,是共同构成法律救济途径的依据。尽可能迅速地救济被害人的权利是及时救济的功能,尽可能地保证被害人的权利公正是充分救济的功能,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总之,在私权自治的现代法治理念背景下,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如何完善和解决刑民交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对的问题。

注释:

①王林清,刘高.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构建: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J].法学家,2015(02):75-91,178.

②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03).

③姜涛.风险刑法的理论逻辑:兼及转型中国的路径选择[J].当代法学,2014(01):86.

④程燎人,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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