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角度谈物权等三类纠纷警情处置
2020-11-30陈洪喜
陈洪喜
公安机关日常接处警活动及受理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基本都与民事争议有关,而《民法典》正是调整、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与公安机关及基层民警日常执法密不可分。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民事纠纷的解决,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接处警执法中,学习运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把握好公安执法权行使的法律边界,保护好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置好各纠纷类警情,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日常三种纠纷类警情性质,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分则编脉络作简要解析,供派出所民警参考。
一、物权类纠纷警情处置主要依据
按照《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执法实践中,基层民警经常遇到各种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较为常见的如相邻关系、损毁财物等诸多纠纷。《民法典》规定了物权法定、公示公信、一物一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物权变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基本制度及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民警必须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妥善处置。
例如:在相邻关系纠纷(也称邻里纠纷)警情中,民警应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予以疏导调解处置。
又例如:在损毁财物的纠纷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再例如:在拾得遗失物等不当得利等纠纷中,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合同类纠纷警情处置主要依据
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被人们广泛应用。日常经济生活中因买卖、借贷担保、运输、山林土地承包、租赁、劳动用工等合同纠纷引发的纠纷类警情很多。《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订立过程分为要约、承诺。《民法典》规定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合同、运输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保证合同、合伙合同等19种典型合同,并就各类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意思自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合法性、公序良俗、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民警在此类合同纠纷引发的警情处置中,对经疏导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告知纠纷当事人依照法定途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转化升级,也防止当事人投诉民警变相插手经济纠纷。
如:《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违约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又如:针对借款合同,特别是近年来民间高利放贷引发的社会问题,《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此最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再如: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发布的招领遗失物、查找、征集线索、追捕、缉拿违法犯罪嫌疑人通缉令中涉及的《悬赏通(广)告》,是一种要约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典》的约束,在符合悬赏、招领条件时,要及时兑现承诺,对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在合同纠纷警情处置中,前几年,我在派出所担任所长期间发生的一件警情让我记忆犹新。辖区一个村因村委多次发包水库承包经营权,发生了多名当事人争抢、打架斗殴、抢鱼等轻微治安问题的警情,当事人纠集百余人聚集争吵争抢水库承包经营权,先后十几次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因五位承包人手中都持有水库承包合同,各说各有理,该合同纠纷前期处置中因民警疏导化解不当,曾引发当事人不满而上访投诉,矛盾纠纷有激化的可能,后我召集接處警民警了解梳理案情,并召集村干部及各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进行情理法的教育疏导,以案释法,晓以利害,在控制事态,要求各方保持原状基础上,指出解决该多重水库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机关,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经反复做工作后,各方当事人听从了民警的劝告,依法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避免了矛盾纠纷进一步转化升级。
三、人格权纠纷类警情处置的主要依据
《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权利。因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设专编加以保护,而被法律界称为世界民法典的一大立法特色。
日常执法实践中,民事主体的这些人格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基层民警应依据不同案件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运用刑法、行政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如《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