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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视阈下的股权控制和市场竞争

2020-11-30苏雪琴刘乃梁

商业研究 2020年8期
关键词:规制反垄断股权

苏雪琴 刘乃梁

内容提要:在互联网经济的创新外衣加持下,平台企业借助股权控制迅速扩张商业版图。从技术驱动到资本主导,平台经济的竞争态势转变夹杂诸多垄断质疑。交叉持股、横向持股与少数股权等股权控制形式为市场优势主体的形成提供温床。相比国外平台经济领域日趋严格的股权竞争规制,国内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既无力应对股权竞争失序,也在客观上引发反垄断规制权威的减损。在创新发展的大势之下,树立包容审慎的竞争规制理念、通过“穿透式”监管有效识别平台企业的股权架构、健全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是促进平台经济市场竞争良性发展的题中之意。

關键词:平台经济;股权控制;市场竞争;金融垄断

中图分类号:DF438;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20)08-0146-07

作者简介:苏雪琴(1996-),女,重庆奉节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重庆大学虚拟经济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金融法;刘乃梁(1988-),男,天津东丽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垄断。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机构投资者横向持股的反垄断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BS11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9CDSKXYFX0040。

一、问题缘起:平台经济竞争的股权之维

随着平台经济市场的不断深化,竞争维度从技术角逐转向资本较量,平台企业日益重视股权在竞争中的权重。发展初期,在商业模式推广及免费平台维护的资金压力下,平台企业着力于拓宽融资渠道。平台企业的迅速崛起,吸引了更多资本的入驻,融资压力减轻的同时也带来创业团队股权稀释的困境。国内外平台企业广泛选择“双层股权结构”以实现扩大融资规模与稳固公司控制权之间的平衡。国内的阿里、京东,以及国外Facebook、苹果等公司主创人员都通过掌握优先股以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随着用户及资本的积累,倚靠股权控制实现商业版图扩张及稳固市场竞争格局的战略选择愈发普遍。平台企业凭借交叉持股、横向持股、少数股权等股权控制形式打造互联网生态闭环。

平台企业书写了互联网经济神话,然而新商业模式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市场竞争问题逐渐凸显。早在阿里横向持有数个快递公司股份组建菜鸟网络开始,舆论便产生垄断担忧,而在滴滴快的、美团大众点评等行业巨头的强强联合中,民意垄断之声渐盛。日益高涨的舆论呼声虽然也引发了执法部门的关注,但是与国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的高频相比,我国反垄断规制仍然处于宣示阶段。2017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互联网行业应遵循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在平台企业创新与市场监管之间“包容”与“审慎”如何有效结合、如何在保障平台经济发展活力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之间寻求平衡,本文将尝试做出解答。

二、平台经济股权控制形态的竞争省思

互联网行业收并购与投资活动持续升温,资本运作的方式和手段层出不穷,公司股权结构愈发复杂。交叉持股、横向持股、少数股权“在资本市场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同持股形式在产品市场产生和运用具备特定的动因”[1]。在资本发展导向下的上述持股行为早已引起舆论的广泛讨论,却并未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关注。

(一)交叉持股下的利益联盟

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平台企业通过交叉持股建立一个深度合作的利益共同体。“20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开启了国内企业交叉持股的大门,在股权分置改革和新会计准则实施的背景下交叉持股得到进一步发展”[2]。互相交叉持股的公司,由于利益和目标一致,为了共同获得更大的利益将进行资源整合和战略合作。交叉持股可以稳定经营权,促使公司达成较为长久稳固的合作关系,进而在彼此间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企业间交叉持股产生了企业间单向或者双向联系”[3],通过交叉持股,公司间得以维持研发、生产、供销、物流等合作,强化彼此的竞争优势。例如,阿里与苏宁间的交叉持股实现相互间优势互补,一方面,借助阿里强大的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生态链体系,苏宁可以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苏宁的服务站、仓储资源对接菜鸟网络,两者的合作实现了渠道和物流的高效结合,进一步提升了物流效率。

交叉持股虽能促进公司间合作、分摊风险,但也可能是反自由竞争的“障眼法”。交叉持股对市场竞争秩序存在“双刃剑效应”:交叉持股在提高公司竞争力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秩序[4]。长期以来,交叉持股被认为是敌意收购的抵御机制[5]。与此同时,交叉持股使公司间的合作关系更具长期性和稳定性,交叉持股的股东缺乏公开抛售持有股票的动机,使得资本市场兼并机制失效,进而限制了竞争。此外,探讨交叉持股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明晰参与双方的主体属性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在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及网络外部性特征导向下[6],互联网行业的交叉持股更多倾向于巨头的联合,其建立的深度合作机制将实现行业的整合,同时也挤压了中小市场主体及新兴创业者的空间。

(二)横向持股下的隐性共谋

横向持股是指“经营者同时对处于同一市场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持有显著的但未达到控制权标准的股份”[7],近年来成为互联网企业抢占市场的重要手段。平台企业广泛采取横向持股的形式以快速打开多领域市场将单方面优势转化为整体优势。百度、阿里、腾讯等巨型平台企业均借助横向持股增强竞争实力。例如,百度围绕自身内容矩阵进行对外投资,通过股权并购布局互联网视频链条,并通过与自身品牌视频链条的整合下,有效实现优势互补。以电商为主要竞争优势的阿里基于流量布局和商业变现的考虑,投资文化中国、华数TV、优酷土豆进行内容建设。以社交为主要内容的腾讯近年来逐步进驻商品交易领域,利用其自身社交资源优势打开下沉市场,与京东、唯品会达成战略合作,还扶持蘑菇街和拼多多打开电商市场。平台企业通过横向持股连结同一市场上的竞争力量,迅速实现市场势力扩张。横向持股规模的迅猛扩张促进了行业集中度的快速上升,而研究表明二者与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呈负相关关系[8],短期内行业集中度的快速上升将带来令人担忧的反竞争效应。

在横向股权的连接之下,被持股人的盈利导向逐渐由“公司利益最大化”转向“行业利益最大化”。相比于交叉持股,横向持股人主导下的市场共谋更趋隐蔽性,“横向持股也具有更强的互动性和反竞争效应”[9]。平台企业的横向持股行为使其能够对被持股公司的行为决策产生影响,从而实现统一协调安排。近年来,快递行业的协同行为吸引了舆论的广泛关注。2017年5月,媒体披露同属菜鸟网络成员的“四通一达”等快递公司统一抬高派单费①。横向持股促进了默示共谋的达成,在集中化的市场上,被持股公司一致抬高价格获得了行业利润的提升。五家快递公司同时、同步、同幅提高派单费的做法过于巧合,难免让人对共同持股人引发的横向共谋产生质疑。菜鸟网络成员一致抬高派单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的协同行为,而《反垄断法》中并未直接对横向持股进行规制,这将使得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横向持股人逃避监管。

(三)少数股权下的规制规避

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平台企业利用少数股权悄无声息进行市场布局②,成为经营者集中的幕后推手。“互联网+”战略的实施掀起互联网行业发展高潮,催生大量极具潜力的独角兽公司,平台企业的投资触角早已伸至这些中小公司中。为加快市场的成熟速度,平台企业主导独角兽公司合并以迅速提升行业规模和产品能力。滴滴曾占56.5%的市场份额,快的打车占43.3%,二者展开激烈的烧钱补贴大战[10]。为终结补贴的恶性竞争,实现O2O出行领域的市场整合,在资本意志的推动下二者实现合并。同样免费模式下的美团、大众点评为降低双方运营成本的风险也走向合并,其合并背后同样存在资本推动因素,二者的合并必然会提升市场的集中度。在互联网并购浪潮中,平台企业异常活跃,多起合并中均能看到巨型平台企业的身影。然而资本巨头的市场整合动作并未引起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关注,早在滴滴快的合并之时作为竞争对手的易到用车就曾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依法审查,却未见下文。平台企业凭借少数股权的优势在多起合并中全身而退,持续扩张市场版图。

持有少数股权便可以对目标公司产生实际影响,少数股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愈发突出。在欧盟层面,少数股权与潜在的社会竞争关系根据欧盟法律不属于欧盟合并控制的范围。近年来不断有案例证明了少数股权与各种形式的竞争伤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而欧盟在少数股权方面存在执法缺口。在瑞安航空和爱尔兰航空的案例中③,欧盟竞争委员会认为瑞安航空持有爱尔兰航空的少数股权将使其有能力在爱尔兰航空公司的股东大会上阻止特别决议,以影响其商业政策和战略方面,也可能显著减少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为消除执法差距欧盟以已建立的独立辖区架构为基础,建立合作机制将少数股权纳入欧盟合并控制机制。欧盟层面少数股权控制经历了从自由发展到纳入监管的过程[11]。反观我国,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背景下,2018年证监会放宽了上市公司收购少数股权的限制,仅对金融企业划定20%的红线④,明确了监管部门对于少数股权的态度,推进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业内多起强强联合背后都有资本力量的推动,在无数强强联合将带来垄断的担忧之中,执法部门却停留于话语回应未采取实质行动。

三、平台经济股权控制的竞争规制挑战

创新是平台经济的生命力所在,平台经济创新的商业模式重新定义了出行、购物、娱乐等生活方式,然而同时也对传统监管模式及监管理念带来新的挑战。行业发展初期的过分包容促进了平台企业的野蛮生长,对超级平台的规制不力使得竞争执法面临质疑。资本主导下互联网行业竞争失序将扼制平台经济发展活力。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应对不力

平台经济特殊的盈利模式使得传统的营业额标准应对不力。2018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条申报标准仍然沿用之前《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标准。多数互联网企业为了争夺用户基础,采取基础功能免费甚至补贴的策略,营业额标准难以发挥作用。“现行的以价格和产出为分析框架的评价模式在平台经济场景下并不足以反映平台经营者的综合竞争能力”[12],从轰动一时的滴滴快的合并一案来看,两公司合并后的市场份超过90%[13],在舆论的争议中,滴滴快的称双方仍为初创企业尚未实现盈利,未达申报标准无须申报⑤。由于2014年两家公司均未上市,未公开公司财报,尚未能获取两公司的实际营业额。相关负责人表示,滴滴快的只是为乘客提供了免费电召服务,不能将司机结算流水与公司营业额等同⑥。平台的免费模式确实对营业额标准带来挑战,但是互联网企业也在试图混淆“盈利”与“营业额”的概念,《反垄断法》关注的是企业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而非其自身盈利状况。从滴滴快的市场份额及烧钱规模来看,二者合并势必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却停留于呼吁依法申报的被动状态,未采取任何行动。

平台经济复杂的股权架构给主导企业合并带来便利,却给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带来适用困境。互联网企业广泛采取VIE结构⑦赴海外上市以满足融资需求及规避中国针对外商投资的严格监管[14]。“由于中国官方一直没有对VIE表明态度,协议控制一直处于国内监管政策的灰色地带”[15],在此背景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采取VIE架构的国内互联网巨头的并购行为至今尚未正式公开批准过一例,然而并未影响互联网巨头的并购进程。复杂的VIE结构为平台企业逃避经营者集中审查提供了“便利”渠道。以专车市场为例,专车以迅猛的态势颠覆了出行市场,陆续完成的强强合并对专车市场进行了整合。滴滴快的合并之后不久,滴滴出行又与优步中国走向了合并。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将达成战略协议,并非仅涉及参与合并的两个公司。“优步全球将持有滴滴出行5.89%的股权,却能获得17.7%的经济权益,而优步中国的其他中国股东仅获得2.3%的经济收益”[16],个中缘由滴滴讳莫如深。滴滴与优步中国均未公布财报,以未达申报标准逃避主动申报。而根据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标准⑧,滴滴及其股东阿里、腾讯均为庞大的VIE结构,优步中国背后的优步公司覆蓋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若据实计算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势必不可小觑。即便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未达申报标准,从现有证据来看,也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依法进行调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沉默助长了出行平台巨头的诞生。究其深层原因,是我国对于VIE结构的模糊态度,VIE结构引入的多方参与主体,根据“直接或间接控制”标准来如何认定仍待解决。

(二)市场竞争效应的客观减损

平台企业倚靠资本编织一张巨大而复杂的网,在多领域的股权控制之下优势主体地位逐步建立。作为市场先发者,互联网平台企业凭借创新理念及基础业务免费实现用户积累,吸引更多资本力量的入驻,也不断通过复杂持股形式及股权架构扩大市场影响力,超级平台逐步崛起。以行业发展状态和目标公司的态度为考量,超级平台选择不同的持股形态进行布局。对于业务相近的企业,通过交叉持股实现各自优势互补;对于自身空白领域,采取横向持股形式扩大市场控制力,便于一致采取行动;此外,通过少数股权的形式多方布局,以资本力量对目标公司施加影响。在股权控制之下,超级平台将单一优势传导至各个层面,互联网生态闭环逐步完善。超级平台对积累的数据进行分析完善平台业务,提供更为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倚靠庞大的用户规模,提高用户参与频率增强用户粘性,巩固优势主体地位。超级平台逐步建立的优势主体地位为其在市场上赢得近乎寡头垄断的利益。然而对于潜在竞争者而言,“高昂的前期沉没成本构成了重要的进入壁垒,即使有经营者能够进入市场,也难以与主导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17],平台企业的差异化策略及用户的转换成本造成的锁定效应,通过反馈循环机制实现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都对新进入者进入市场构成实质障碍。

在平台企业的股权控制之下,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平台企业的股权控制为共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连接渠道。例如,新出现的流量劫持现象就以股权控制为纽带,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流量劫持⑨,在平台经济野蛮生长的当下,互联网巨头通过双方的股权关系达成合作进行流量劫持以达到引流之效果。2013年,阿里以5.86亿美元购入新浪微博18%的股份,同时两者展开全面战略合作⑩。淘宝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及数据等便利,将用户访问新浪微博的流量劫持到已方。上述劫持行为无形之中转移了新浪微博的流量,同时容易导致用户混淆,严重影响用户体验。此外,“烧钱补贴”也是平台企业广泛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外部性特征驱使下,互联网企业在第一期对用户进行补贴以获得更大的用户规模。平台企业“在初始阶段需要通过补贴来迅速跨过临界容量,对融资的需求较大”[18],资本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2014年专车行业开启了“烧钱补贴”大战,不断提高对单个用户的补贴金额,迅速完成了行业结构的大洗牌。但是,“资本主导下的‘优胜劣汰不仅不利于中小平台的发展,而且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19]。

(三)反垄断规制权威的消弭危机

与欧美反垄断执法者对互联网企业的长期关注相比,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监管灰色地带自由蓬勃发展。国外互联网行业起源较早,出现以Google、Facebook、Aamzon、eBay、Yahoo等为首的超级平台,在世界范围内掀起新一轮科技革命。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吸引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注意,展开对科技巨头轰轰烈烈的反垄断调查。以谷歌为例,自2010年起,欧盟收到若干企业对谷歌的指控,欧盟委员会对谷歌涉嫌的垄断行为进行了持续而全面的反垄断调查。长达十余年的反垄断调查中,“2013年谷歌应欧盟‘做出义务性承诺的要求,向欧盟提交一份和解协议试图消除垄断影响,但欧盟认为该提议不足以实现该目的”[20]。2017年开始,欧盟委员会连续三年对谷歌做出处罚决定,处罚金额近百亿欧元B11。反观我国,百度、阿里、腾讯等超级平台崛起之后通过股权控制促成了多起合并,仅有舆论的密切关注未能阻止超级平台的市场整合进程。超级平台依其优势地位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主导经营者集中行为也未实际接受调查,更遑论天价处罚了。

法律适用困境与技术操作障碍使得平台“二选一”问题屡禁不止,法律权威在执法机构的沉默中面临质疑。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千呼万唤始出来。就规范层面而言,《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并无不同,那么《反垄断法》未能解决的问题将继续存在。虽然对《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寄予了厚望,但是仍未能阻止618购物节的“二选一”大战。就实践层面而言,《电子商务法》促进了电商平台从明面上的强制“二选一”向暗中进行的技术操作转变,平台可以通过其掌握的技术实现限流、屏蔽关键词、隐性福利倾斜等多种手段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排除和限制。早在2015年京东曾向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强迫商家“二选一”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反垄断执法机构未采取行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618购物节仍战火不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沉默中,“双十一”到来之前,京东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虽最终判决仍未公布,但是最高院审理的电商垄断纠纷第一案将对我国反垄断执法产生重要影响。

四、平台经济股权控制的法律规制向度

平台经济为国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将“互联网+”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是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推动。然而,平台经济取得的成就并非建立于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之上,反而在不断深化的恶性竞争中破坏市场竞争环境。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对经济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政府报告中多次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规制理念:包容审慎

包容审慎原则本质上是为了迎合新经济发展形势,而过分包容或审慎缺位则引发法律权威减损,明晰包容审慎理念的真正要义将对平台经济时代下反垄断执法提供指引。首先,结合行业特征及平台企业规模,考探具体持股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而划定平台经济的股权控制豁免界限,包容平台经济正常的投资行为。其次,对于平台经济利用股权控制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审慎监管,面对互联网行业出现的新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可避而不谈,包容审慎原则要求创新监管手段以回应平臺经济带来的新挑战。最后,“包容审慎监管是对审慎监管原则的发展,是包容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平衡和对立统一”[21]。以包容审慎的有效结合促进竞争政策的完善,在保障平台企业发展活力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之间求得平衡。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已步入正轨,反垄断监管也不能仅仅停留于行业发展初期的无序状态,应以正确的理念指引互联网行业在有序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规制模式:“穿透式”监管

为应对巨型平台企业通过VIE结构引入多方市场主体以及通过股权控制来主导复杂的交易,采取“穿透式”监管模式是必然之举。首先,对市场主体进行“穿透”,识别复杂投资模型中的最终风险和收益承担者。“穿透式监管就是透过企业的表面形态,看清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22]。在市场监管中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采取实际控制人思路来解决实践中复杂的管理架构问题,进而有效识别有损市场竞争行为的责任主体。对VIE结构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是明确我国对VIE结构的态度,消除灰色地带,则消除了逃避监管的港湾。其次,对复杂的交易结构进行“穿透”,识别平台企业通过股权控制主导的交易行为,以及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秩序带来的影响。平台经济创新了一种跨行业、跨市场的商业模式,在超级平台的股权控制之下,交易结构复杂、交易链条较长、信息不透明。“实现“穿透式”监管依赖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即公布交易前和交易后的信息程度”[23]。提升市场透明度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和市场信息。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需要对交易行为进行穿透认定,对幕后责任主体跨行业、跨市场风险进行评估认定,以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最后,建立非价格分析范式,重视企业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实际影响,而非受制于固定的营业额标准。与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中固定营业额标准不同,美国采取动态调整的方式,以交易额加经营者资产或销售额为标准,每年根据年度GDP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速度[24]。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已经认识到价格中心主义分析范式存在的不足,都在积极探索非价格分析范式,“3Q大战”中,最高人民法院即提出“变通形式”B12。我国竞争执法体系应根据新经济发展特征進行完善,建立质量、创新、行业系数等参考要素作为主要评估工具的分析范式。

(三)规制工具:公私合作规制

仅仅依靠法律威慑和事后的救济制度难以营造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以社会协同监管与企业自主合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公私合作监管机制是符合互联网经济发展特征的监管趋势。“互联网治理需要倚靠政府、市场、平台、公司、个人等多元主体在网状环境下的共同治理、协作治理”[25]。市场监管不仅仅是监管机构的责任,同时也是行业协会、公司以及社会公众的责任。政府的强制性监管构成一种外在的干预力量,行业的指引性监管及公众监督构成一种中间监督模式,企业的自律性监管则构成一种内在的约束机制,三者相辅相成。首先,竞争执法机构需对于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审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开,通过增加违法成本来威慑违法行为。密切关注市场优势主体地位对潜在进入者构成的准入障碍,保障行业竞争秩序。在严厉监管的外部环境下,企业自主合规的成本投入远小于反垄断处罚的金额。其次,垄断行为的发现与预防依赖于有效的反垄断合规制度,企业自主建立合规制度有利于降低反垄断法律风险。企业根据所处行业市场竞争状况及企业自身规模,自主制定合规制度,采取有效的、系统的管理制度,将企业合规视为企业战略目标之一。“引导企业及员工主动遵守反垄断合规制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不失为一个合理的策略选择”[26]。此外,重视行业协会及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由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对企业自主合规制度的制定提供指导,对企业自主合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赋予行业协会报告行业发展态势及行业竞争状态的义务,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真实的行业发展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在互联网双边市场的“网络锁定效应”作用之下[27],公众监督将对于平台企业维护用户基础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对平台企业损害用户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完善“以法治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体系”是平台经济时代提出的新要求[28],在多元主体的协同监管之下,互联网经济将保持活力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将“互联网+”战略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寄予平台经济以厚望。超级平台的崛起造成的市场竞争失序禁锢了平台经济市场发展活力,在舆论的多方讨论和对规制不力的质疑声中,营造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是必然之举。引导平台经济在有序的轨道上可持续发展仰赖于规制理念的明晰、监管模式的创新及规制机制的形成等多个方面。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对监管手段提出更高的要求,“穿透式”监管模式拨开互联网企业复杂的股权架构迷雾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透明的方向发展,公私合作规制机制引入多元共治实现新时代下的有效监管。在保障互联网企业的良好竞争秩序的前提下,我们有充分的自信在改革“深水区”平台经济将大有可为。

注释:

① 圆通、申通、中通、韵达、百世汇通等快递公司纷纷发布《关于全网派费调整的通知》,要求派件网点的派送费在原来1.5元/票的基础上上调到1.65元/票,实施时间均为6月1日。参见倪艳楠.多家快递公司将集体上调派件费 消费者的快递费是否会涨[EB/OL].[2017-05-16].央广网http://china.cnr.cn/xwwgf/20170516/t20170516_523757852.shtml。

② 少数股权是指并未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持有能对目标公司施加实质性影响的低于一定比例的股份。参见Leigh M. Davison. Accommodating Minority Shareholdings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Merger Control Regime Advocating a More Cooperative Way Forward[J].Liverpool Law Rev,2017:38:259-286.如在英国,收购25%的股权就会导致“可反驳的实质影响推定”;在美国,对不以投资为唯一目的的收购只要达到10%的股权就必须进行反垄断申报,但若收购方是机构投资者则申报门槛升至15%。参见富新梅.横向持股的反垄断规制思考[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20(1):64-73.

③ 2006年9月27日,瑞安航空开始大量购买爱尔兰航空公司的股票,到2006年10月5日,瑞安航空持有爱尔兰航空公司19.1%的股份。爱尔兰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通知了欧盟委员会。与此同时,瑞安航空继续购买其竞争对手的股票,持有25.17%的股份。2007年6月,欧盟委员会以竞争及与共同市场不相容为由,禁止了合并。参见Leigh M. Davison. Accommodating Minority Shareholdings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Merger Control Regime: Advocating a More Cooperative Way Forward[J].Liverpool Law Rev,2017,38:259-286.

④ 参见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

⑤ 双方经由律师正式表态:“由于两边企业均未达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因此不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但已经在和商务部等监管部门积极汇报沟通情况。”参见《滴滴快的回应:未达到<反垄断法>申报标准》,载人民网2015年2月16日,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216/c188502-26576636.html。

⑥ 快的副总裁陶然在微博上表示:“滴滴、快的只是为乘客提供了免费电招服务,乘客和司机结算的流水,是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收入,和快的、滴滴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参见汲东野.滴滴快的合并陷入垄断疑云 发布会或将于3月召开[N].法制日報,2015-03-04.

⑦ VIE是一种商业模式,建立在离岸公司和在岸运营公司之间的一系列合同之上,典型的VIE架构下,海外上市主体不直接持有我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而是在我国设立其全资子公司(WFOE),由该全资子公司与国内实际运营公司(VIE)签订一揽子合同,实现利润的转移。参见刘纪鹏,林蔚然.VIE模式双重道德风险及监管建议[J].证券市场导报,2015(10):4-12.

⑧ 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

⑨ 传统意义上的运营商劫持是指电信、网通等基础电信服务商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利用其负责基础网络设施运营、网络数据传输、网络数据接入等便利,将用户访问第三方网站的流量劫持到已方或己方指定的网站,或在第三方网站页面弹出已方或己方指定的广告或其他信息,而影响第三方网站运营和用户评价的行为。参见张冬梅.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监督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4(12):34-40.

⑩ 中国最大的电商企业阿里巴巴日前宣布,将出资5.86亿美元,购买新浪微博18%的股份,这是中国互联网行业迄今数额最高的一次股权交易。参见《阿里巴巴入股新浪微博“阿里浪”应运而生》[EB/OL].[2013-05-07].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2013/0507/c40606-21386046.html。

B11 这是谷歌因违反欧盟有关反垄断法规第三次被罚,总额已达82.5亿欧元。参见《谷歌第三次被罚》[EB/OL].[2019-03-21].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m/201903/20190302845413.shtml。

B1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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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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