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必要性及其路径研究
2020-11-30吴咏梅
吴咏梅
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盈利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外汇保证金交易”可以“本金放大”和“多空双向选择”,与期货交易类似,可以长线操作,不必当日平仓,而且可以24小时交易。近年来,境内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需求不断上升。当前,在我国境内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均为非法,但居民对利用保证金交易实现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确有一定的需求。研究放开保证金交易对形成更加开放的外汇市场、提升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程度有一定帮助。
一、放开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必要性
(一)自有外汇保值增值需求
随着“藏汇于民”的实施,部分居民已经持有相当数量的外汇资产,为实现外汇资金需要保值增值,部分居民有将低息外币转换为高息外币的需求。以中国银行为例,如目前1年期的美元存款利率为0.75%,1年期港币存款利率为0.7%,1年期澳元存款利率高达0.85%。居民需要一种交易快捷、成本低廉的方式,将低息外汇资金转变为高息外币资金进行保值增值。
(二)资产配置的需求
随着居民财富的积累,部分居民有进行币种转换、分散风险的需求,实现“不将全部鸡蛋放一个篮子里”的目的。尤其当前,人民币资产配置渠道仍然较窄,股市投资收益不确定,房地产市场价格虚高,居民需要便捷、灵活、低成本的配置外币资产的方式进行本外币资产间的快速切换,防范人民币贬值可能带来的损失,达到资产配置的目的。
(三)博取高收益
部分居民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需要以加杠杆的方式进行投资。目前商业银行也推出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即外汇宝,但是该产品不能加杠杆,只能实现自有外汇币种间转换的交易,不能满足居民获得高收益的需求。
二、放开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路径选择
发展外汇保证金交易,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外汇资金增值保值为原则,在充分尊重市场需求、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基础上,按照功能监管、循序渐进、分段推进的总体思路推进实施:
(一)银行代客参与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
成立合格外汇代理商,筛选符合资质的境内银行作为外匯代理商角色,代客在伦敦、纽约、东京、香港等中资投资机构交易商(中资银行境外分行等)参与外汇保证金市场交易。年交易总额度控制在客户个人年度外汇购汇额度以内,交易杠杆不高于 10 倍。建立交易数据报送制度,银行代客交易数据须每日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出现异常情况时,银行有报送相关情况的责任与义务。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境内经营机构、投资者熟悉外汇保证金交易产品,为境内外汇保证金交易发展提供成熟经验。
(二)银行作为交易商开展境内场外外汇保证金交易
建立境内外汇保证金市场,由境内银行作为外汇交易流动性和价格提供方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采用双边交易、双边清算模式。实行单一银行交易模式,即客户向银行一对一发起询价或直接接受银行报价。银行应将外汇保证金交易纳入现有交易报告库,并按日监测对客户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情况。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在境内初步建立合法、合规、统一的场外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
(三)发展标准化场内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
将外汇保证金交易引入场内,并推出官方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参与主体包括做市商、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单位、客户。其中,做市商的责任是对交易所内的所有外汇保证金交易持续提供合理的双向报价。机构会员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查后,可获得做市资格。交易所负责从做市商所有报价中选择最优价格报给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登录到会员单位,再将订单通过交易所与银行等进行撮合成交。客户须通过在交易所取得交易资格的外汇公司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后,在开设账户的会员单位买卖外汇。
三、外汇保证金交易管理框架设计
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框架、实施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设置完备的交易规则和流程、明确保证金托管规定等,以防范交易风险。
(一)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准入方面,实行注册会员制,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做市商、经纪商等须依法进行注册申请,成为会员后持牌经营,并需满足一定的净资产、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相关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可由外汇局负责组织一定的教育培训,对合格的从业人员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退出方面,会员单位可在依法合规保证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主动申请退出会员资格。外汇局、外汇交易中心、交易所在严格审查后,准许其退出。监管机构对会员单位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严密监测,依法开展非现场和现场核查,并根据会员单位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交易品种、暂停业务、吊销营业牌照等处理措施。
(二)设置完善合理的交易规则
一是确定杠杆倍数上限。美国规定主要货币对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不得超过 50:1,日本则规定所有交易杠杆不得超过 25:1。我国也应对外汇保证金业务设置适当比例的杠杆,以控制风险,如规定主要货币对杠杆不得超过 20 倍,其他货币对不得超过10倍。 二是场内+场外两种交易模式。时机成熟时建立交易所,开展场内交易并清算,同时发展场外交易,投资者订单不进行市场交易,直接通过交易商在客户间进行撮合成交。 三是对投资者保证金资金实行专门统一管理。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将投资者个人账户和交易所账户分开管理,要求交易会员将客户资金存入指定的托管银行,有效保护投资资金安全。
(三)设置清晰的交易流程和渠道
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若由银行作为交易商,交易渠道可通过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电话进行交易。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保证金转账、交易均通过电子渠道完成,并由银行提供电子对账单。发展场内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则需建立官方的交易平台,投资者在持牌会员机构开户后,可登录交易平台开展交易。
(四)明确对外汇保证金投资收益结汇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客户结清交易仓位后办理投资收益结汇可比照 B 股投资收益结汇规定办理。所有申请结汇的投资收益须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投资者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外汇保证金投资的,投资本金不得结汇,收益部分可以结汇;以人民币资金购汇进行外汇保证金投资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均可结汇。在个人年度结汇限额以内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个人年度结汇限额的,由外汇局审核后办理。
(五)明确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管理部门
外汇保证金监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在现有的监管体制前提下,可由外汇管理部门实行功能监管。主要原因,一是《外汇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可见外汇保证金交易应当受《外汇管理条例》的管制。 二是外汇保证金在金融会计上属于资本项目,一些投资者已在国外外汇交易商平台交易,带来一些资金的流入流出问题,因此由外汇局对外汇保证金业务进行监管较为合理。
四、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制度体系设计
(一)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是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知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并对合格投资者设立统计标识。参考《关于归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拟规定合格投资者符合以下标准:具备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2.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3.近3年本人平均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合格投资者在经过相应测试及模拟交易后即可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总额不受限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保证金应为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来源于借款或贷款。根据合格投资者制度实施和完善情况,逐步放开一般投资者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一般投资者保证金上限为等值5万美元,考虑到外汇交易低波动性的情况,允许一般投资者最低保证金比例为10%。二是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制度。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所有投资者必须参加相应的测试,测试投资者的风险倾向和外汇交易知识。风险倾向与自身财务能力不相符或外汇知识不达标,不得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每年金融机构负责要求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完成风险教育答卷。外汇局对金融机构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或答卷情况进行考核,教育通过率或答卷通过率低于80%的,暂停营销新客户。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要求银行建立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涵盖从客户开户、咨询、交易、保证金结算的全过程。外汇局负责对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核查,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控制度,避免投资者被欺诈或者诱导从事高风险业务。金融机构必须充分向客户提示风险和零和交易的实质。不能向客户承诺高额收益或固定收益,不得将外汇保证金交易宣传为理财、基金等。客户被欺诈时,可以找外汇局投诉或寻求保护。
(二)建立机构管理制度
在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的基础上,推进外汇保证金业务开放。一是对业务范围进行嚴格限定。明确定性外汇保证金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有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相应业务。实践中,先放开具有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外汇保证金交易咨询或顾问业务需要在限定的咨询或分析范围内,不得变相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其他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机构变相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对于违规从事相关业务者,外汇局有权予以取缔、处罚。通过非法机构参与外汇保证金业务的投资者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外汇局负责银行机构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准入管理。全国性商业银行由总行向外汇局总局申办相关业务,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地方性法人机构向省级外汇局申办外汇保证金业务。外汇局在办理准入过程中负责审核银行业务系统建设、内控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系统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内容。三是建立完善的业务系统。制定商业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网上交易系统标准,规范交易数据报送、银行结售汇敞口、客户保证金变动、杠杆率等数据的报送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完善业务系统,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四是建立完善的风险敞口管理制度。投资者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实际上是保证金交易的结售汇业务。投资者叙做买卖交易后,银行会产生相应的结售汇风险敞口,且相应风险敞口的变动非常频繁。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敞口管理制度,对保留隔夜敞口、平仓等操作过程制定合理的制度,有效管理风险敞口的影响,避免对银行间市场产生冲击。
(三)建立交易盯市制度
一是盯市制度。在每个交易日结束之后,银行结算部门先计算出当日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结算价格,核算出每人每笔交易的盈亏数额,以此调整投资者的保证金帐户,将盈利记入帐户的贷方,将亏损记入帐户的借方。若保证金帐户上贷方金额低于保证金要求,通知该会员在限期内缴纳追加保证金以达到初始保证金水平,否则不能参加下一交易日的交易。二是保证金结算制度。投资者开户后按要求缴纳初始保证金,结算部门在每日闭市后计算、检查保证金账户余额,通过适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使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防止负债现象的发生。其具体执行过程如下:在每一交易日结束之后,结算部门根据全日成交情况计算出当日结算价,据此计算每个会员持仓的浮动盈亏,调整会员保证金账户的可动用余额。三是强制平仓制度。若调整后的保证金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交易所便发出通知,要求投资者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追加保证金,若投资者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银行将有权强行平仓。
(四)建立完善的宏观审慎调控框架
一是建立外汇保证金交易监测指标体系。主要监测以下指标:1.杠杆率,即市场整体的杠杆率,用以了解整体承受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2.结售汇净头寸,即监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顺周期情况,掌握外汇保证金业务可能对汇率造成的冲击。3.结售汇综合头寸,即商业银行法人的外汇头寸情况,用于评估商业银行风险敞口和风险承受能力。4.保证金总量,保证金账户内投资者保证金总量,用于预测市场可能的最大交易量。5.成交量,监测已发生的市场交易的成交情况。二是建立杠杆率与结售汇净头寸挂钩的逆周期调节制度。建立公开的结售汇净头寸和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率调控关系,以增加投资者保证金比率的方式,抑制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单边波动。按周公布结售汇净头寸,按照结售汇净头寸总量累进原则,设杠杆率和净头寸的对应关系。市场主体根据公开的对应规则,自行调节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率,实现外汇保证金业务的自动逆周期调节。如每周结售汇净头寸在1000亿美元以下,对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率不设限。周结售汇净头寸在1000-2000亿美元,次周新叙做业务的保证金比率不得低于10%。周结售汇净头寸在2000亿美元-3000亿美元,次周新叙做业务的保证金比率不低于20%。以此类推,直到将保证金比例上升到100%。三是风险敞口管理总量调控机制。以银行法人为中心,建立银行综合头寸与结售汇净头寸的总量调控关系。根据银行规模设定限额,当某日该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净头寸总量达到一定限额,要求次日该行增持相应比例的外汇头寸,减少外汇保证金交易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冲击。如该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净头寸低于100亿美元时,该银行无需持有专门的外汇综合头寸。当外汇保证金交易净头寸超过100亿美元时,该行要增持10%的同方向头寸,以减少对银行间市场的冲击。其他比例以此类推。同时,设定大型银行外汇保证金交易银行间市场净平仓量不超过500亿美元的上限,超出部分由该行持有,减少外汇保证金交易顺周期性对银行间市场及汇率的冲击。银行可根据综合头寸持有量及成本,调节客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交易费用,抑制客户的顺周期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