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老子“道法自然”与卢梭“回到自然”
2020-11-30席美博
席美博
摘 要:老子是先秦道家思想发展史上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其上承杨朱的隐逸思想,提出了“道”的哲学观念,以自然天道关照社会人道,主张贵柔不争,贵身爱身,绝巧弃利,小国寡民,有所不为方可有为等思想。卢梭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他出生于实行人民主权的日内瓦共和国,从小深受日内瓦共和国主张的自由和平等的思想影响,主张人要回归到自然状态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关键词:老子;道法自然;卢梭;回到自然
中图分类号:B2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0)11-0051-02
老子和卢梭这两位跨国别、跨年代的学者在其所处的时代背景下对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思考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将目光投向了对自然的回归与研究。
一、时代背景窥探:老子“道法自然”与卢梭“回到自然”都是对动荡的社会现实的否定性超越
(一)诸侯争霸、百家争鸣、社会阶级对立下的春秋战国
老子生活在社会大动荡、大转型的时期,周朝国势自周平王迁都之后开始逐渐衰落,各个诸侯国势力渐强,领土和兵力不断坐大,开启了诸侯争霸的时代,他们纷纷横征暴敛、兵戎相见,使百姓饱受战争之苦。新旧势力更是此消彼长,使得社会贫富差距渐大,呈两极分化之势,清明的王朝政治不复存在,国家呈礼崩乐坏之状。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士阶层也逐渐从贵族最底层挣脱出来,四处游说、讲学,逐渐形成了一个专业文化阶层。在文化领域也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许多思想流派纷纷对既有的社会现实展开激烈的争辩,著书立说,表达自己独特的思想观念和政治主张。在纷杂的时代声音中,有一些以老子为代表的隐逸之士,他们深谙福祸相倚之理,对社会现行的制度有自己的认知和见解,面对在社会动乱之下食不果腹、颠沛流离、命如草芥的贫苦百姓,他们对当朝权贵采取一种避世、批驳的态度来表达对暴政社会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只有远离当下动乱无序的现实社会,才能维护和保全自己的高洁品行,老子在乱世之中发展出了道的哲学观念,主张避世存身,崇尚自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贵生存身为核心的道家思想理论体系。
(二)阶级压迫、文化专制、社会矛盾激化下的法国
卢梭是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他出生即丧母,幼年又与父亲分离,遍尝社会冷暖的卢梭在贫困的生活中对社会残暴不公的现实有了清醒的认知,面对着阶级压迫和思想束缚,卢梭对腐朽的政治和社会的不平等有了自己的思考。此时的法国有着森严的等级制度,处于第一等级的天主教士是法国封建专制制度主要的精神支柱,他们大力推行宗教蒙昧和文化专制,鼓吹封建迷信思想和封建专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对于任何对其统治提出质疑的“异端”,则实行残酷的迫害。而封建贵族和僧侣对第三等级进行沉重的压迫,使得第三等级中人数最多的农民长期处于赤贫状态,购买力水平极其低下,在封建专制的残酷剥削之下,小资产阶级和农民要求变革。而作为社会最富有阶层的金融资本家在被国王用种种手段占有其财富之后,也逐渐走上反对封建专制的道路。为了发展资本主义、为了获得自由和解放,人们逐渐认识到必须要摆脱封建神学束缚,从贵族和僧侣的盘剥中挣脱出来,以卢梭为代表的一大批启蒙运动的思想家著书立说,对所谓的天主教势力展开批判,他们拒斥所谓的权威,揭示唯心主义宗教社会的欺骗,传播积极自由的思想,号召摆脱君主专制和宗教神学对人的束缚,走向自由的彼岸。
二、内涵逻辑辨析:老子“道法自然”之理论内核和卢梭“回到自然”之美好图景
(一)老子“道法自然”的理论内核析辨
老子在《道德经》中言:“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1]在老子宏大的世界观中,他认为宇宙的起源,万事万物的生成,其核心都在于道,皆从道这个根源衍生而来。老子眼中的道玄妙幽深,蕴含丰富,老子认为道这个无法名状之物独存于虚空之中,历经沧海桑田却保持其内在不变。老子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天效法道而变化,而道追根溯源效法于自然,一切的源头回溯至“道法自然”,而老子的方法论旨在以古鉴今,从古有之道中总结万事万物变化发展的规律,用“道法自然”所蕴含的哲理来视察万物的初始,以自然变化规律为规,正言若反,针砭时弊,揭示百姓处世之道,学士谋学之道,君主治国之道等等。
老子言统治者必须效法天道,顺应自然,所谓“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1],而当时的统治者却肆意妄为,扰民害民,实行“损不足以奉有余”的虐政,一味地对百姓横征暴敛、刑杀镇压。老子认为当政者言而有信、有所作为,百姓自然会亲近赞誉他;当政者言而无信、欺骗百姓,百姓自然侮辱唾弃他。但真正高明的统治讲究“顺应自然、无为而治”,统治者贵言、希言、不言,不推崇奇技淫巧使百姓之间互生嫌隙,不下发烦琐的政令使百姓苦不堪言,使百姓能保持淳朴善良的本性,坚守朴素,减少私欲,有安乐之居和归属之地。同时,统治者还要认识到大道与仁义,智慧与大伪,国家昏乱与忠臣这些相反却有因果联系的词之间的辩证关系,摒弃所谓高低、贵贱的差别,对百姓一视同仁,才能無为而无不为,得到百姓拥戴,始终处于不败之地。
(二)卢梭“回到自然”的美好图景勾画
卢梭所描述的“自然”指的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最纯真质朴的人性和真实自然的生活状态。卢梭更是区分了所谓的自然人和文明人,自然人没有一点社会性,他们有着原始的、内在的出于生存本能而争取自我保存的自爱之心,也有着能设身处地地与受苦者共鸣的怜悯之心,自然人的一切行为皆顺应自然天性率性而为。此外,卢梭力陈“文明社会”的罪过,私有观念在文明社会中逐渐衍生而来,而私有财产的出现进而导致社会不平等的产生,上层社会通过对财富、土地的占有来彰显自己的地位,通过对民众的强取豪夺来享受追捧奢靡无度生活。但是自然和人性是善的,只是社会把人变坏了,因此要以自然的美好来代替文明的罪恶。
卢梭本人崇尚自然,对于人类教育的发展,更是主张要顺应人类天性,培养自然人,使人先天的本性和后天的能力都能得到恰当的发展。与封建教育相反,卢梭说,“从我的门下出去,我承认,他既不是文官,也不是武人,也不是僧侣;他首先是一个人。”[2]卢梭认为教育的目标不是培养出封建权贵,更不是培养出返回原始社会的野蛮人,而是要培养出心智健全、体魄健康、自食其力,有自己独立判断的、身心和谐发展的真正的人,即卢梭所说的自然人。自然人不会被社会的欲望所裹挟,能消除固有的偏见,不必固定于某一特定的地位、阶级和职业,在发展变化的客观环境中始终能秉持自己的信念,遵循自然本性的指引,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卢梭把“回归自然”的理论作为教育的指导理念。
三、理论价值探寻:老子“道法自然”与卢梭“回到自然”都力促人自然本性的回归和理想社会模式的构建
(一)老子主张“修身养性”和建构“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
老子精通事理、博古通今、睿智高明,倡導人们要“修身养性”,老子言个人若善用道德修养自身,就会使得品德纯真,一国之君若善用道德修养邦国,就会使得品德丰硕,福泽绵长。真正的君子为人以诚信为本,不轻诺于人,善于把握事物变化的规律,能够巧妙地抓住时机,实现自我完善。具有高洁品性之人更是知足不辱,知止不殆,荣辱不惊,贵身爱身,傲然独立。老子认为修身养性的过程也是自我认识的过程,在自我修炼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俭啬、谦下、谨慎,更要勤于自省,内通外达,辩证看待事物。
老子更是高举天道、正言若反,宣扬“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倡导构建“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老子所说的“小国”意为国家疆域要小,“寡民”意为百姓人数要少,以便于治理,培养民众安土重迁的思想,使得百姓始终坚持自给自足,恬淡自然、不相党伐,最终使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高明的统治者不会过多炫耀物欲,惑乱民心,他们只需要让百姓吃饱穿暖,身强体健,住有所居,老有所依,使百姓无知无欲,思想单纯,民风淳朴,保持一种质朴淳厚的原始状态,这样那些试图动乱社会、蛊惑人心、动摇国家根基的奸邪之人无从下手,君主的统治才会安定,只有“小国寡民”的社会模式,才能让天下得到安定。对待百姓要公平公正,不能朝令夕改,要顺应自然天道,行无为之治。
(二)卢梭主张“天性回归”和建构“订立契约”的平等社会
卢梭认为文明社会带来科技进步的同时,也使人类经历了从自然状态的平等到文明社会的不平等的变化,当社会不平等到达顶点,极度不平等的制度会被人们用暴力推翻,“这样,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平等,但不是转变为没有语言的原始人所拥有的旧的自发的平等:而是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3]卢梭在对社会不平等发展的论述中蕴含着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思想。卢梭强调人类应当“回归自然”,归复到“自然状态”。而卢梭所说的“自然状态”,并不是原始社会,因为回到自然状态的原始阶段是无法实现的,而是要建立由订立契约组成的、以小私有制为基础的平等、自由的国家。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天赋主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突破了传统的君权神授思想的束缚。他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要想保全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公民权利;他们要结成联合体,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会保障人们拥有平等的权利,国家的主权在于人民,公权力的真正来源是民众,政府只是联系主权者和人民之间的纽带,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种契约,其行使被托付的权利,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但政府作为主权者的执行人可能会受各种利益的诱惑,一旦其滥用权力,会造成对人民利益的损害。因此,人民要预防政府夺权,变成专制政府,对其不合乎正规程序的政治行为给予约束,对于损害人民利益的当政者,人民可以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以和平理性的方式推翻它,索要回自己让渡出去的权利,从而走出治乱循环的怪圈。
管窥两位学者的学术主张,老子提出的“道法自然”与卢梭的“回到自然”都是对动荡社会现实的否定性超越,在对自然本性复归的呼唤主张下,倡导对新的社会模式的建构,对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饶尚宽,译注.老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5:93,56,165.
[2]让·雅克·卢梭.爱弥儿[M].彭正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5.
[3]马小彦.欧洲哲学史辞典[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86:20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