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协定的经贸效应分析
2020-11-30丁广伟徐建慧
丁广伟 徐建慧
(新疆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12;新疆财经大学 国贸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12)
一、引言
2018年5月17日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及其成员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该协定已于2019年10月25日生效。《协定》的实施对中国及欧亚经济联盟各成员国都具有重大意义,将进一步降低双方技术性贸易壁垒,为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双方经贸的发展奠定基础。2018年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贸易额达1347.9亿美元,同比增长23.2%,而同期中国进出口总额增速为12.6%,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总额增速为13.3%。近年,由于WTO内在机制缺陷及成员利益诉求差异等多因素导致多边谈判举步维艰,贸易摩擦及逆全球化趋势抬头,加之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范围传播,世界经济深陷泥潭。因在多边层面寻求促进贸易便利化遇阻,各国为寻求更多的贸易投资市场、满足政治利益,逐步将目标转向具有协调便利、决策灵活等优势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s),以此实现更为广泛、更深层次的国际经贸合作。截至2019年末,已向WTO通报的RTAs数量高达488个,已生效数量为302个。[1]《协定》是我国与欧亚经济联盟首次在经贸方面达成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全面了解《协定》的质量及其对双方经贸的影响对进一步推进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关于RTAs异质性的经贸效应研究,克鲁格(1999)、拜尔和伯格斯特兰(2007)、盛斌和廖明中(2004)、陈媛媛等(2010)[2-5]等学者将 RATs 视为同质性的,并将其以虚拟变量的形式引入模型进行分析,发现RTAs的签署对双方贸易具有促进作用。随着近年RTAs的数量与质量不断提高,RTAs彼此之间差异加大,相关学者逐渐开始从RTAs的异质性及深度的角度分析其对双边经贸的影响。主要有维卡尔 (2009)[6]依据 RTAs一体化程度的差异,将RTAs具体分类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并对其具体贸易效应进行分析。霍恩[7]等(2010)从RTAs具体内容的差异出发,将美国及欧盟所签署的28个FTA按条款分为“WTO+”和“WTO-X”两类,分别表示区域贸易协定中条款是否包含在WTO框架内。2011年WTO将这一分类方法引入到《世界贸易报告》中,此后HMS方法和WTO数据库在分析RTAs深度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如奥雷菲斯、罗恰 (2011)、奥斯纳戈等(2016)、鲁宾诺娃(2017)[8-10]等利用 HMS 方法,通过对相应条款进行主成分分析等方式了解RTAs的质量差异,进而剖析其经贸效应。这种方法虽然一定程度上是将RTAs整体进行了异质性分析,但仍将RTAs中的具体条款进行了同质化看待。巴奇尼等(2014)、高疆和盛斌 (2018)[11-12]等 则针对协定中条款具体内容的差异从不同维度进行相应赋值,差异化地评判RTAs的深度,进一步深化了RTAs的经贸效应研究。
近年,随着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合作日益紧密,相关学者对双方合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关于双方经贸效应的研究主要学者有高志刚等(2017),王彦芳、陈淑梅(2017),程中海、袁凯彬(2017),丛晓楠(2018),张树华、高媛、德·叶夫列缅科、维·沙罗诺娃(2020)[13-17]等,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借助局部均衡、一般均衡等方法模拟分析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签署FTA的情况下,降低关税等情景对彼此间贸易规模、经济增长、社会福利、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影响。这些研究对于分析中国与联盟的经贸合作提供了一种新视角,然而,这些情景设定大多是将双方的贸易协定进行同质化看待,仅对关税下降幅度进行不同的模拟,而目前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签署的《协定》并未涉及关税削减等问题,这与目前双方合作的现实进程存在较大差异,暂不能明确了解《协定》的经贸效应,因此,笔者结合现有的研究,以《协定》内容为指引,构建反映《协定》内容的指标体系,衡量《协定》的质量,并将其转化为时间成本,然后将其引入GTAP模型,以此分析《协定》的实施对双方经贸影响。
三、《协定》内容指标体系及模型构建
(一)指标体系构建
《协定》主要内容包括:1.加强双方在政策及规则方面的沟通、对接,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制度支持;2.加强双方在海关、质检、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合作,积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3.协定涉及了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内容,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笔者在充分结合《协定》条款基础之上,采用霍恩等(2010)对FTA按条款分为“WTO+”和“WTO-X”的方法,将反倾销、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等14项已包含在WTO框架的内容归为“WTO+”,将其归为“第一代贸易政策”。将产业合作、政治对话、反恐怖主义合作等尚未包含在WTO“多哈回合”谈判框架和规则之下的38项内容归为“WTO-X”,将其归为“第二代贸易政策”。具体分类如下:
表1 《协定》内容指标体系
结合上述分类方法,将《协定》中的具体条款区分为“包含”、具有“法律约束力”且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两类。若“协定中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包含特定章节或条款对该议题做出承诺”,若为是,则将该条款划定为“包含”类,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在此基础上对“法律约束力”进行基本界定,若条款中有清晰而明确的“法律术语”或“明确界定并要求各成员方应遵循并履行的各项义务”,则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同时,若《协定》中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通过对《协定》中的条款进行判定赋值,可将《协定》的质量进行具体的衡量,进而实现对《协定》进行异质性分析。
(二)GTAP 模型
在分析 《协定》的经贸效应时主要采用的是GTAP 模型,GTAP(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iect)模型最初是由美国普渡大学的托马斯·赫特尔教授建立的用于分析某项贸易政策的变化所带来的经济、贸易效应。由于其科学的预测性,后被广泛推广到国际贸易问题方面的研究。GTAP模型的原理是建立各个成员国之间生产、消费和政府支出等行为的自模型,通过彼此间的商品等要素流动将各国联系起来,进而构成多国多部门的一般均衡模型。
在原模型的基础之上,参考赫特尔等研究方法,将“有效价格”、“有效数量”的概念引入模型,结合“技术参数”的具体要求,分析《协定》的签署对双方经贸的影响。依据赫特尔假设,若商品i从r国被出口到s国时,其原价格为PMS,则将有效价格设定为PMS*i,r,s=PMSi,r,s/AMSi,r,s,公式中的AMSi,r,s为不可观测的隐形技术成本,一般AMS默认为1。在此通过模拟《协定》内容变化来分析其对双方经贸的影响。同时,为了保证数据整体均衡,在此引入“有效数量”,假设从r国实际出口到s国的商品i的数量为 QXS*i,r,s,且 QXS*i,r,s=QXSi,r,s×AMSi,r,s,这样便可将价格与数量有效的保持均衡,进而将《协定》这一变量引入隐性技术参数AMS,通过冲击AMS变量便可在不影响进口价格的前提下模拟《协定》内容不同深度。
即将进口函数修改为:
qxsi,r,s=qimi,s-σmi(pmsi,r,s-amsi,r,s-pimi,s)-amsi,r,s
其中,Pimi,s=∑kQi,k,s(pmsi,r,s-amsi,r,s),σmi为商品 i的进口替代弹性,qimi,s表示s地区对商品i的进口总量;pmsi,r,s表示s地区从r地区进口的商品i的价格;pimi,s表示s地区进口的所有商品i的平均价格;qxsi,r,s表示s地区从r地区进口的商品i的数量;amsi,r,s表示由隐形贸易成本造成的有效价格的变动。[18]
为对《协定》内容进行量化及反映其对AMS的冲击,主要借鉴胡梅尔斯等所提出的“一天贸易时间的等值关税”方法,将《协定》内容转化成各国进口贸易时间的“等值关税”,通过变化进口贸易时间进行模拟分析《协定》内容对AMS的冲击。
表2 《协定》内容转化成进口贸易时间的结果
四、《协定》的经贸效应分析
(一)模型情景设定
根据研究内容,利用GTAP9.0数据库,包含140个国家之间完整的双边贸易、运输和贸易壁垒等数据,将这140个研究主体具体分为五类,分别是中国、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美国、欧盟成员国、其他国家。
为综合分析《协定》的实施对中国及欧亚经济联盟的经贸影响,按在贸易壁垒来源,将壁垒分为来自中国、欧亚经济联盟的壁垒,并模拟在不同组合情境下的经贸效应。同时将贸易壁垒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即为《协定》所反映内容,鉴于相关《协定》内容有最低底线,因此将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降幅设定为75%。同时,关税一般为分阶段逐步降低,在分析过程中,将关税按25%、50%、75%和100%分批次降低。鉴于欧亚经济联盟现行关税政策,很难降至零关税,因此,将其关税最大降低幅度设为降低75%。具体情境设计如下:
表3 GTAP情景模拟设置
(二)经贸效应分析
1.宏观经济层面分析
在分析《协定》生效对双方宏观经济的影响时,主要选取地区生产总值、福利水平的变动率两个指标进行分析,分别反映地区产出增长、福利变化情况。
(1)GDP 方面
首先,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贸易壁垒的下降有利于中国、联盟GDP的增加,且联盟国家受益明显。《协定》质量提升,对联盟GDP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当《协定》质量提升,技术性贸易壁垒分别下降 25%、50%、75%,中国 GDP依次增加 0.001%、0.002%、0.006%,联盟GDP则依次增加了0.003%、0.007%、0.021%,联盟成员国GDP增加较为显著。技术性贸易壁垒下降对双方GDP的促进作用低于关税壁垒下降,但技术性贸易壁垒下降对GDP变动率的边际增长效应高于关税壁垒,欧亚经济联盟在此方面表现尤为明显。这主要是由于双方消费率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欧亚经济联盟区域内居民消费率维持在50%左右,而中国仅为36%,而居民消费产品多集中于纺织等轻工业品方面,由于欧亚经济联盟重工业发达、轻工业落后,导致其轻工业品对外依存度较高,当《协定》质量提升,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下降,欧亚经济联盟从中国进口的轻工业品大幅上升,居民相关消费提高,进而带动欧亚经济联盟GDP变动率的边际增长较快。
其次,《协定》质量提升更有利于促进双方GDP变动。由实证结果可知,在关税壁垒分别下降50%、75%时,中国GDP变动率依次增加了50%、44.4%,联盟依次增加57.1%、36.4%,当技术性贸易壁垒降低25%到50%时,中国GDP变动率的增加了一倍,联盟更是增加了133%,《协定》质量提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下降对双方GDP变动的边际促进作用更明显。
第三,当中国对联盟实行零关税时,对欧亚经济联盟GDP变动率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当中国对联盟实行零关税时,联盟GDP实际变动率较之前仅增加8.9%,增加率明显低于其他情况。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欧亚经济联盟内部产业结构问题,欧亚经济联盟内部重工业及资源采掘业占GDP比重较大,而轻工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当中国对欧亚经济联盟实行零关税时,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国轻工业产品大量出口至联盟国家,而同时由于联盟产业结构现状问题,加之联盟对中国尚存在一定的贸易壁垒,导致联盟相对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减少,对其出口的促进作用较弱。因此,当中国对联盟实行零关税时,对联盟GDP变动率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从其他国家角度看,美国、欧盟、世界其他国家的GDP会因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之间《协定》质量的提升而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且随着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之间关税壁垒的下降而更加显著,其中对欧盟区域影响最为明显。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下降75%时,美国、欧盟、世界其他国家的GDP依次下降0.001%、0.002%和0.002%,当关税下降25%时,美国、欧盟、世界其他国家的GDP依次下降0.001%、0.004%和0.003%,在关税壁垒下降50%、75%时,则上述区域的GDP降幅进一步扩大。
表4 《协定》对各方经济体GDP的影响(%)
(2)经济福利方面
从中国、联盟角度来看,首先,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的下降可促进中国经济福利水平提高,欧亚经济联盟的经济福利会变化不显著。当《协定》质量提升,依次下降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等参数时,中国经济福利出现不同程度的正向增加,并且关税壁垒的下降对经济福利水平改善作用明显。由实证结果可知,当关税壁垒下降75%时,中国经济福利变动率增加了72.7%。其次,当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下降时,欧亚经济联盟经济福利变化不显著。在模拟情景由S1转变至S6时,欧亚经济联盟的经济福利增幅仅从0.001%变为0.03%。这主要是由于随着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的下降,欧亚经济联盟内部居民消费大幅增加,居民储蓄下降、贸易顺差减少、政府购买下降。另外,欧亚经济联盟会因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的下降导致其在贸易过程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减少,整体竞争力下降,进而限制了欧亚经济联盟整体福利增加。这或许也从经济角度解释了《协定》为何不涉及降低关税这一问题。
从其他国家角度看,美国、欧盟、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福利会因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之间 《协定》质量的提升而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且随着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之间关税壁垒的下降而更加显著,欧盟及世界其他国家下降尤为明显。
表5 《协定》对各方经济体经济福利的影响(%)
2.贸易效应
随着《协定》质量提升,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之间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的下降势必会对区域间贸易往来产生一定影响,具体会体现在对贸易条件、进出口贸易量、贸易模式、商品种类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结合研究重点,着重分析对贸易条件、进出口额方面的影响。其中,贸易条件变动是指出口商品价格的变动率与进口商品价格变动率之间的差值,由此反映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当贸易条件改善时,表明商品的出口盈利能力显著大于进口的盈利能力。
(1)贸易条件影响
从中国、联盟角度来看,首先,随着双方之间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的下降,会引起中国贸易条件的改善。当《协定》质量提升时,中国的贸易条件由S1情景下的0.0012%,转变为S6情境下的0.126%,上升幅度明显。另外,当技术性贸易壁垒由降低25%到降低50%时,中国贸易条件变动率提高了75%,远低于关税壁垒同等幅度变动时所带来的118%增长率。
其次,当《协定》质量提升时,双方技术性贸易壁垒下降有利于联盟贸易条件的改善,而在关税下降的情境下,欧亚经济联盟贸易条件则出现一定程度的恶化。由实证结果可知,在中国与联盟之间技术性贸易壁垒下降时,联盟贸易条件呈上升之势。而在S3至S6情景时,欧亚经济联盟贸易条件由-0.093%下降为-0.26%,这主要是由双方贸易结构差异引起,在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贸易结构中,欧亚经济联盟的对华出口额中的73.5%为石油、燃料等大宗商品,这些大宗商品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而受双方间贸易壁垒影响较小。反观中国对联盟的出口商品结构,机电、轻工业等产品占据绝对比重,而此类产品易受相关贸易壁垒影响。因此,当双方关税壁垒下降时,欧亚经济联盟的贸易条件出现一定下降。
从其他国家角度来看,其他国家的贸易条件随中国与联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的下降而下降,尤其在关税壁垒下降阶段表现更为明显。表明随着中国与联盟之间的贸易壁垒减少,中国商品在欧亚经济联盟区域竞争力增强,中国与联盟之间的贸易对欧盟等区域产生了一定的替代效应,进而导致其贸易条件下降。
表6 《协定》对各方经济体贸易条件的影响(%)
(2)出口额方面
从中国、欧亚经济联盟角度来看,随着技术性贸易、关税壁垒的下降,中国与联盟的出口额逐渐增加,并且随着壁垒下降幅度加大,出口额增加幅度愈加显著。当技术性贸易、关税同时壁垒下降75%时,中国与联盟出口额分别增加5.86%、4.82%。其次,同等条件下,中国出口额变动幅度大于联盟。在所有的模拟情境下,中国出口额变动幅度均不同程度的大于联盟。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从下降25%增加到下降50%时,中国、欧亚经济联盟的出口额增幅分别从0.089%、0.055%增加到0.152%、0.88%,期间中国出口变动率增加了70.8%,而同期联盟仅增加60%,表明随着《协定》内容质量提升,技术性贸易壁垒下降对双方出口都有影响,且中国受益程度大于欧亚经济联盟。如前文分析,这与双方出口商品结构有着紧密的关系。另外,由于联盟重工业、资源采掘业发达和轻工业落后的产业现状,随着关税壁垒的下降,中国的轻工制造业的优势将更加显现,其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导致中国出口额变动幅度更加明显。
从其他国家角度来看,首先,随着中国与联盟之间技术性贸易、关税壁垒的下降,其他国家出口额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并且在影响其他国家出口方面,关税壁垒作用显著大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其次,随着中国与联盟之间技术性贸易、关税壁垒的下降,中国与联盟之间进出口联系频繁,双方之间贸易创造效应日益明显,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替代效应也逐渐显现,其中,对欧盟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替代较为突出。这主要与中国和其他国家对欧亚经济联盟的出口商品相似有关,随着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之间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的下降,双方贸易更加便利,中国商品价格优势逐渐显现,中国商品对其他国家商品在该市场挤占效应日益明显。
表7 《协定》对各方经济体出口额的影响(%)
(3)进口额方面
从中国、联盟角度来看,随着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的下降,中国与联盟的进口额逐渐增加,并且随着壁垒下降幅度加大,进口额增加幅度愈加显著。其次,同等条件下,中国进口额变动幅度小于联盟。由实证结果可知,在S1情境下,中国进口额增加0.089%,欧亚经济联盟进口额增加0.125%,当模拟情景转变至S6时,中国进口额增加0.43%,欧亚经济联盟进口额增加2.795%,期间增速分别为383.15%、2135.28%。另外,在关税下降对进口的影响方面,中国受其影响程度小于联盟。在S3情境下,中国进口额增加0.191%,欧亚经济联盟进口额增加0.551%,模拟情景转变至S5时,中国进口额增加0.419%,欧亚经济联盟进口额增加1.689%,期间增速分别为119.37%、206.53%。当中国对联盟实行零关税时,联盟进口额变动率由1.689%增加到2.795%,变动幅度增加了65.5%。
从其他国家角度来看,随着中国与联盟之间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的下降,其他国家进口额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并且关税壁垒下降对其冲击更为明显。
表8 《协定》对各方经济体进口额的影响(%)
五、研究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往来日益紧密。双方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取得长足发展,尤其是《协定》的生效,标志着双方经贸合作由项目带动进入制度引领的新阶段。《协定》的实施极大地降低了双方的贸易壁垒,提高了双方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对双方经贸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首先,从宏观层面,《协定》的实施对中国、欧亚经济联盟GDP增长有促进作用,联盟国家受益明显;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的下降可促进中国的经济福利水平提高,并且关税壁垒的下降对经济福利水平改善作用更明显,欧亚经济联盟经济福利变化不显著;其他国家GDP、经济福利会因中国与联盟技术性贸易、关税壁垒下降而下降。
其次,技术性贸易壁垒下降促使中国、联盟的贸易条件不同程度改善;关税壁垒下降有利于中国贸易条件改善,不利于联盟贸易条件改善;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壁垒的下降不同程度促进中国、联盟的出口额、进口额增加,而其他国家贸易条件、出口额、进口额不同程度的下降。
(二)具体建议
首先,以《协定》内容为蓝本,积极推进自贸区谈判,提升双方贸易便利化水平。这主要是鉴于以下两方面原因:(1)提升双方贸易便利化水平阻碍相对较少。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可不同程度提高中国、联盟的GDP、经济福利、贸易条件、出口额、进口额,并且边际作用明显。另外,相较于降低关税,其对其他国家带来的负面作用相对较小,受到其他国家的阻力将会较小。(2)目前联盟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依然相对较低,尚有较大的挖掘空间,并且符合双方目前谈判的方向。具体可结合《协定》文本内容,在改善海关边境管理、口岸基础设施等领域进行挖掘,进而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
其次,加大双方经贸、产业合作。一方面加强双方在重工业、能源领域经贸合作,目前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能源领域对外依存度较高。欧亚经济联盟区域拥有丰富的能矿资源,同时也是世界范围内重要的能源供应方,双方在能源领域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另一方面,加强在纺织等轻工业领域的产业合作。鉴于联盟内部产业结构不完善,导致在双方经贸合作处于不利地位,可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结合联盟产业政策,加强对欧亚经济联盟在轻工业等领域的直接投资,以此促进欧亚经济联盟内部产业结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