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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中的第三人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判例请求权债务人

石 晶

中铁宝桥集团,山西 宝鸡 721006

绪论:合同中第三人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多方面的效力。笔者希望在文中通过比较分析,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合同中第三人制度进行分析与研究,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

一、合同中第三人概述

(一)合同中第三人的概念

概括地说,合同中第三人就是建立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其它任何人。由于各国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履行的程度及对其效力扩张的不同,对合同中第三人概念的界定也不同。笔者认为:合同中第三人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地位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合同中第三人的性质

由各国对合同中第三人的概念的阐述以及笔者提出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中第三人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性质:

1.合同中第三人与物权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不同

2.合同第三人与程序法中的第三人不同

(三)合同中第三人存在的形式

通过对合同中第三人的概念和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中第三人存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下面将对合同中第三人存在的主要形式进行阐述。

1.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分类,其判断标准是根据合同的效力限于合同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简而言之便是指双方的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其中主要包含由第三人给付与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2.由于合同转让而介入合同的第三人

合同转让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或承担人也应视为第三人存在的一种形式。

3.附保证条款合同中的第三人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之规定,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时候,第三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这里的第三人就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

4.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在合同中减少债权人财产,给其造成损害的行为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符合市场的低价转让财产。

总之,过去我国民法上虽然没有关于相对性原则的严格规定,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合同相对性来处理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对合同中第三人存在的形式进行探讨,对合同中第三人理论的进一步研究以及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

二、例举各国立法对合同中第三人的规定及评析

(一)德国法

德国立法明确规定了合同中第三人的利益,《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向第三人给付的约定”。根据该法典第331条之规定,在受诺人没有死亡之前,他是可以在任何时间撤销或变更赋予第三人的权益的。这就使得第三人没有必要通过继承或受赠来取得死者的遗产,而是能通过签订合同直接让合同当事人的另外一方在对方死亡之后,把一定的财产转移给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在自己死后可以获得此财产,也达到了第三人直接取得该财产权利的目的。

(二)美国法

《合同法重述》是美国法学会编写的丛书,其中对合同中第三人作出了详尽细致的规定,《第一次合同法重述》于1933年发表,它正式将赠与受益人与债权受益人都写了进去。除此之外,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也创设了“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将买卖合同中的担保利益扩大到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使其不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从而获得权利。

从合同中第三人在各国的发展演变中可以看到,合同中第三人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夹缝中诞生,不断茁壮成长并不断地拓宽自己的适用范围。透过国外关于合同第三人的立法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

三、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及缺失

(一)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

1.我国民事基本法中没有对合同中第三人法律地位的规定

我国现无承认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的一般规则,我国《合同法》第64条仍然是在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下所作的规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仅仅是履行的一种例外方式,债务人仅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对债务人不能取得任何权利,对第三人遭受损害的救济,也只能通过债权人这一途径得到曲线实现。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只涉及合同的第三人,但不承认第三人的权利,这与国外的利他合同制度有很大不同。

2.单行法中作出了对合同中第三人的规定

在我国的一些单行法规中,有的是认可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涉及的范围主要有保险、货运与海商等。但这些单行法中大多是根据商业运作的需要而为部分第三人制定的规则,因此没有办法从总体上确切的定位第三人的地位,无法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缺失

1.合同中第三人制度的立法规定与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不符

合同自由的原则作为私法自治在合同中的一种体现形式,而合同第三人制度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延伸。如果坚持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用,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含有第三人的相关事项,这实际上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对第三人没有好处。

2.合同中第三人制度的立法规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第三人不公平

关于第三人合同的订立,让第三人会产生合理的信赖,在此信赖的基础上,第三人可能会做出一些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像保护合同当事人一样保护第三人的合理预期和利益,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让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得到保护。不过我国现有的合同法并未赋予第三人任何的权利,对于第三人来说,借助合同当事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会滋生很多的困难,这样对第三人也有失公允。

3.合同中第三人制度的立法规定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相违背,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虽然在一些单独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一部分规定是认可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但是,第三人制度的一般规则并没有在《合同法》总则中确立。这样的立法缺陷让《合同法》在现实复杂形势中无法适应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与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交流,也不适应我国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四、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对策

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最主要的还是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创设完整的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一)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第三人的保护条款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核心问题是第三人的权利,关于如何取得第三人在合同中的合法权利,各国立法各有不同的地方。最为可取的规定是:第三人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权利取得的原因,而只是合同效力的一种确定。因此,为了保护合同中第三人的利益,对第三人权利的规定一定要详细,在设计条款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三人权利的取得方式、取得权利的主体与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可以规定:合同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让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决定了第三人权利的存在和内容,并受合同项目任何条件或其它限制的约束,第三人如果放弃合同权利,便视为该权利从未发生过。该第三人必须可以确定,但在订立合同时不必一定存在。

这样,第三人的权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

(二)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第三人的保护条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第三人的表述,其中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该规定对诉讼标的并没有作明确的解释,并不够科学。鉴于此,我国在立法规定时就要界定清楚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以及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只有将“诉讼标的”改为“诉讼标的物”,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才更有针对性,才不会使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处于一种虚而不实的状态;也只有将实体意义上的诉讼请求权规定为程序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的请求权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与保护。

(三)对保护第三人作出司法解释并积累必要的判例

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所以需要司法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也因为人们在认识能力与认识水平上的存在的差异,利益与动机的差别,所以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着不一样的理解;其次,由于立法是不完善的,如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等,则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对于我国立法规定合同中第三人中的缺陷与不足,司法解释正好可以对立法中缺失的内容来加以规定,也可以将立法规定中模糊不清的概念加以限定,对立法规定之间相互矛盾的地方加以改正与弥补。

判例法是普通法系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法律规则,判例法的灵活性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互相借鉴与融合已成为当今两大法系之间的发展趋势。虽然我国没有判例法,但是作为判例,将它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它对于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法律平等原则的贯彻,对于提高办案效率,都有积极意义。因此,我国积累关于合同中第三人保护的判例,对我国相关立法关于合同第三人的完善有着一定的意义。

五、结论

我国立法对合同中第三人的承认,并不与支撑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价值相冲突,也不会对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有损害,反而能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此同时,认可合同中第三人还可以加强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确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顺利履行,从而减少商业风险,减轻诉讼负担。因此,在基本法中做出对合同中第三人的一般规定,是我国立法的合理选择,再者基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事实需要,合同第三人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关的立法规定并未能真正地保护合同中第三人的利益,为此广大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与研究,笔者在前人的基础上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同时,也期待更多专家学者能对合同中第三人提出更多更具科学性、前瞻性的完善意见,完备合同中的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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