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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之实证分析

2020-11-30马德方

法制博览 2020年21期
关键词:工程款发包人违约金

马德方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为保障承包人收取工程价款权利的实现,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发包人不能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时,需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资金占用损失、滞纳金或者违约金等责任。但纵览审判实务,合同效力、利息或违约金及其标准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等,都会影响法院对逾期付款责任的判定。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度审理的部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研究,分析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为施工合同实务提供有益参考。

一、关于本文案例样本的来源

为满足行文之目的,同时鉴于再审程序之特殊性,笔者于2020年3月29日在“无讼案例”应用平台上设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利息、违约金、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年份:2019、文书性质:判决、审理程序:二审”的检索条件,共获得78个结果。其中,非施工合同纠纷4例,因与施工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适用法律规范也不尽相同,故不在本文分析范围。

二、关于本文案例样本的分析

(一)案例样本对逾期支付工程款责任的阐述情况

74份施工合同案例样本对逾期支付工程款责任的阐述情况:合同中仅约定利息的有16份,占比21.62%;合同中仅约定违约金有15份,占比20.27%;合同中约定利息&违约金的有12份,占比16.22%;合同中约定为其他的有7份,占比9.46%;合同中无约定的有7份,占比9.46%;判决书未明确的有11份,占比14.86%;承包人诉请未涉及的有6份,占比8.11%。

分析得知,涉及逾期付款责任表述的共计57份,占比77.03%。其中,合同中约定利息或者违约金的比例较同时约定利息及违约金的比例,分别高5.4%、4.05%。此外,案涉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以及将逾期付款责任约定为赔偿、滞纳金、资金占用损失、迟延付款责任、经济损失、财务费用等的占比分别为9.46%。由此可见,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比例较低。

(二)对同时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判决情况

通过对同时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12份案例样本分析得知:

1.对利息及违约金均予以支持的,仅有1例。(2019)最高法民终202号民事判决认为,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2.另有1例对利息及违约金均未支持。该案例仅对已查明的欠付工程款进行了先行判决,其他诉请暂未作处理。

3.其余10例仅对利息予以了支持,未支持违约金的原因主要有合同无效导致违约金条款无效、利息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不能证明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承包人诉请未主张违约金等。其中,因合同无效导致违约金条款,进而影响违约金认定的多达5例。如(2019)最高法民终44号民事判决认为,支付逾期工程款违约金的约定,因合同无效亦无效,对承包人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在私法自治的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效力对判决结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对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判决情况

经统计,在上述74个案例样本中,有38个案例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明确约定,但承包人诉请明确包含利息的多达23例。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的有19例,占八成以上;另有2例按约定的违约金名义予以支持,2例因发包人已超付工程款判决驳回诉请。由此得知,如合同未约定利息,但承包人请求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被支持的概率性较高。

三、对施工合同实务的建议与参考

通过对上述案例样本的分析可以发现,实践中对逾期支付工程款责任的约定,或是仅约定利息或违约金其中的一项,或是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或是对利息和违约金均不约定,抑或约定为其他;加之施工合同纠纷本身的繁杂性、各法院的裁判尺度也不尽统一,规范合同约定、明确诉讼请求,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合同效力应确保有效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响法院对诉请的分析与判决。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批建手续、承包人资质如何、工程是否须要招投标及是否存在“先定后招”或“明招暗定”等情形,均有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进而认定违约金条款无效或利息标准无效。如(2018)最高法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因在招投标之前进行实质性协商而无效,故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亦无效,应视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没有约定。施工合同无效不仅会导致相关条款无效而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实现,也不利于建筑行业的规范,故应尽力避免合同无效情形的出现。

(二)合同约定应详尽、规范

1.建议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

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目的在于承包人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获得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及违约赔偿。那么,能否同时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则需要对各自的法律性质及功能进行分析。

首先,利息本质上属于法定孳息,目的在于补偿守约方的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针对当事人未约定工程款利息而确定了保护标准,突破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深究其因,正是因为欠付工程款利息本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其产生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持肯定态度,基于利息为法定孳息的属性,在案涉合同未约定下欠工程款利息但承包人主张了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形下,支持了承包人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

其次,我国的违约金制度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与利息的功能有所不同。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基于损失填补原则,使得守约方的损失能获得客观、完整、有效的填补。但也不能就此否认惩罚性违约金对稳定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特殊意义,故违约金并非仅以守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可在承包人的实际损失范围内适度发挥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

因此,基于利息与违约金的法律属性及功能的不同,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是守约方损失获得全面填补的基础。

2.建议全面约定进度款与结算款的逾期支付责任

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往往由于工程投资大且周期长,通常会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支付进度款,待竣工验收后再进行结算。为此,建议对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分别约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责任。如果仅约定其中一项,则可能面临另一项视为没有约定的风险。正如(2019)最高法民终262号等民事判决认为,约定的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标准,不适用于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情形。

此外,在施工合同中,还要尽量避免使用财务费用、经济损失、迟延付款责任等笼统模糊的用语,要根据法律规定及示范文本使用能够准确表达违约责任及标准的词语,如利息、违约金、日万分之三等。若涉及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则需约定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诉讼请求应全面、具体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在诉请中进行确定,法院无权主动变更、增加或撤销当事人的诉请。另,当事人的诉请还应当明确具体,否则可能面临不予立案或者被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因涉及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窝停工损失、优先受偿权等多种诉请,更应当注意诉请的全面与具体,不应遗漏其中任何一项,也不模糊不清。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1622号案件中,案涉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的利息及违约金,但承包人的诉请却并未包含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且不论承包人确定诉请的原因为何,但全面、具体的陈述诉请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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