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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微法院庭审离婚案的思考

2020-11-30罗明柏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
关键词:离婚案庭审法官

罗明柏

福建诚尔律师事务所,福建 福安 355000

移动微法院(以下简称微法院)首创世界移动电子诉讼服务体系之最,开辟了在线诉讼电子化的新天地。其功能有立案、缴纳诉讼费、诉前调解、手机阅卷、诉讼费计算、查询案件、在线庭审、法院导航及法规查询等20项。微法院实现最大利益化,做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尤其是在非常时期依然如期庭审,及时结案,不延误诉讼,然而天底下没有十全十美的东西,正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如果离婚案一律适用微法院庭审,可能水土不服,则产生“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的现象,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一、微法院的产生及社会评价

(一)微法院的产生

微法院以智能手机和社交软件为载体,借助微信中的小程序,推出高效、便捷及诉讼相对低成本的司法平台,其产生并非突如其来,而是在司法网拍、互联网法院及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等依托PC互联网的基础上产生的,归功于法院以互联网时代为契机,顺应司法与网络融合发展的趋势,推进“互联网+审判”。2017年10月浙江省余姚市法院睿智首创微法院,并经过宁波市两级法院1年时间的试行,在实践证明微法院成熟可行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伊始辐射浙江省所有法院。如此一来,于2019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北京、上海等12个省辖区法院全面推广。同年9月30日微法院全国上线,于是乎“浙江微法院”摇身一变为“中国微法院”。

(二)社会评价

《宁波日报》第2版于2018年9月10日刊登“宁波微法院是怎样炼成的”称赞微法院既能使法官有效利用碎片的时间完成事务,又方便诉讼参与人,同时减少人力、物力及财力的耗费,有助于提高公信力和司法效率。

《贵州日报》第5版于2019年3月25日作题为“移动微法院开启司法为民加速度”的文章,该文从两个方面进行评价:第一,从诉讼参与人方面来看,微法院给其带来便捷和加速,从立案到结案,轻动指尖,无须踏入法院。第二,从审判方面来看,有效利用20多项功能进行对接。“指尖诉讼、掌上办案”,大力积极推动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民主与法制时报》第3版于2019年6月30日刊登“微法院是智慧法院深度应用的体现”一文,提及微法院作为新鲜事物,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以便民为宗旨,实现诉讼一体化在线流转,实行跨区域、层级联动及部门协调办理,力求解决“问累、诉累及跑累”的问题,旨在建立双方畅通渠道。同时另一文“微法院对中国司法体制具有里程碑意义”,评价微法院解决痛点和紧贴用户。“掌上法庭”使法官“脑力减负、体力减负”,不但提高审判质效,而且法官能够从重复性的劳动中解放出来,把精力放在核心业务上,同时增强当事人的参与感,一举多得。

二、微法院庭审离婚案的弊端

诚然微法院给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其绝非万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第2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开放审理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第一项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第三项采用在线庭审方式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第2条规定:“各级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第8条规定:“……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适用在线庭审。”从上述两个规定得知适用在线庭审的前提有二:第一,当事人同意;第二,依案件的综合因素考虑。其短板显而易见。

离婚案有其特殊性,特殊之处在于婚姻是双方家族的事。法官以调和为宗旨,相当于“媒婆”,帮助修复夫妻感情,促使其和好如初。之所以调解是离婚案的必经程序,是因为调解有助于双方找到共鸣。司法实务中调解大多在庭审休庭后,很少两步进行,多采用庭前调解。暂且撇开庭审,就拿在线调解环节来说,一方在天涯,一方在海角,不能近距离圆桌倾诉离婚的原因,无法唤起共同生活期间的美好回忆,法官华丽的言辞,恰切用典得不到效用,说情辟理难以深入人心,症结不能打开,是故法官的三寸不烂之舌因远程也只能徒劳无功。离婚案有别于其他民事纠纷,普通民事纠纷在调解时引用大量诸如“六尺巷”的典故,平息事态,息讼方可,离婚案却大相径庭。《诸暨法院多元解纷新模式》一文,言及微法院的长处,也仅是针对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而言的,可见一斑。

三、建议选择性适用

微法院确实便捷、经济,但负面如上所述。相应地,离婚案一律适用微法院庭审,个案势必背离司法所追求的价值,据此应选择性适用,做到有的放矢。

(一)宜用的情形

作为一名家事法官应当具备诊断婚姻质量的能力,识别危机抑或死亡婚姻。死亡婚姻宜用微法院,反之不然。究竟哪些宜用微法院,大致如下:第一,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如(2018)闽0981民初4737号案,女方外出务工,双方两地分居N年,婚生子女均不认女方。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如(2018)闽0981民初4614号案,男方怀疑女方外遇,男方刀伤女方。第三,外遇并生育非婚生子女,如(2019)闽0981民初4417号案。第四,一方多次诉讼离婚,如(2019)闽0981民初5595号案。第五,复婚后诉讼离婚,如(2018)闽0981民初4558号。第六,一方撤诉后,另一方诉讼离婚,如(2019)闽0981民初1322号。以上六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名存实亡婚姻,没有和好的可能,也许大多被告早已心存离婚的想法,只不过没有付诸行动而已。诸如此类的离婚案,适用微法院庭审,意义甚大,节约成本。

(二)不宜用的情形

危机婚姻不宜使用微法院,尽管微法院赞誉高,但是效果未必最佳,犹如中西医的区别:中医重在“治病必求于本”,西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中医疗效慢,却能治本,西医疗效快,负作用大,只能治标。中医把人体看成有机的整体,而非孤立地针对疾病的症候。婚姻也不例外。婚姻鲜明的特点即社会属性和伦理性决定它的娇贵,于是有些国家用“家事审判程序法”,谨慎对待婚姻纠纷,以求稳定社会,推动经济建设,不无道理。情感问题双方无法妥善处理,有求于审判机关,然而审判机关的参与,并非简单的1+2,而应重在修复感情。微法院庭审时,手机银幕里彼此显得近在咫尺,心却远在天涯。首先,难免因网络问题导致庭审期间断断续续,陈述中断,开庭很不顺畅。其次,线上调解不如圆桌调解,面对面的沟通法官能运用“四诊”——望、闻、问、切的方法,得知原告的想法,法官会勾勒起双方相爱时的画卷,帮助回忆曾经的山盟海誓,相濡以沫,有效分析离婚对婚生子女的无形伤害。家庭是三角关系,孩子出生后家庭成立,可想而知孩子的重要性,爱孩子就有义务给其完整的家庭。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各种方法使尽无遗,通过察言观色,进行辩证,尽量让原告体会相识、相知、相爱及相许的轨迹,以此舒缓情绪。经过法官一番苦口婆心的规劝后,双方沉思良久,这种情况下有些原告多半要求被告出具书面保证书,然后撤诉。

四、结语

微法院的确程序经济,但不能凝眸它的优点,而无视它的缺点,从而一味追求线上庭审。婚姻是社会关系,它的社会性使得法官有义务去调和,为此法官应握着一把尺子,去衡量案件,理性判断哪些离婚案适合用微法院庭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司法在离婚案中的价值,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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