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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中后期地方管理制度问题探讨

2020-11-30许伟伟

西夏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部族首领西夏

许伟伟

自俄藏黑水城文献《天盛律令》刊布,学界对于西夏中期行政制度的研究有所推进,其中以杨蕤先生为代表,认为西夏中期共有七种类型的政区:五府、十州、两郡、九县、二十六城寨、五军、十七监军司,是西夏中后期的政区状况。并认为西夏政区具有明显的等第关系(非层级关系):五府—五军、十七监军司—一般州县、边地城寨,认为不存在路的级别,西夏打破了中原王朝府州县之隶属关系,层级关系不明显①杨蕤:《西夏地理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49页。。从《亥年新法》②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78—184页。卷十记载的军政职官设置“经略、正统及府君、郡首、刺史、军领、习判、大小城堡寨主”来看,西夏后期基本延续中期的地方行政建置。近几年的相关研究在西夏具体行政机构与职官问题研究方面较为深入。如刘双怡《西夏刺史简论——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为中心》③刘双怡:《西夏刺史简论——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为中心》,《前沿》2014年第1期,第210—212页。、陈光文《西夏时期敦煌的行政建置与职官设置》④陈光文:《西夏时期敦煌的行政建置与职官设置》,《敦煌研究》2016年第5期,第84—91页。、潘洁《试述西夏转运司》⑤潘洁:《试述西夏转运司》,《西夏研究》2018年第2期,第48—52页。,这些研究都在尝试解读西夏地方中的具体问题。黑水城文献西夏法律文书《天盛律令》(1150年)、《法则》(1212—1215年)、《亥年新法》(1215年)等的相关条法上展现了西夏地方结构、行政运作机构和运作方式、地方军政管理具体规定等,学界主要依据《天盛律令》有诸多探讨,涉及西夏的地方行政制度、行政机构、基层组织,但是西夏中后期的地方结构如何、地方机构从下对上与中央如何互动?其中仍有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对西夏地方管理制度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不隶属于经略司地区

对于《天盛律令》中的“不隶属于经略司地区”,学界在探讨西夏政区问题时关注到这个问题,最早有李昌宪先生对于西夏地方行政体制、政区、转运司问题的探讨,认识到边中地区有不隶属于经略司的①李昌宪:《西夏疆域与政区论述》,《历史地理》第十九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9—111页。。有关隶属问题,杨蕤先生认为西夏一些政区属中书、枢密管辖,可以视为西夏的一级政区,主要包括西夏京畿地区的州县以及监军司是不隶属于经略司的②杨蕤:《〈天盛律令·司序行文门〉与西夏政区刍议》,《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第121—131页。。刘双怡进一步提出地方不隶属于经略司的就是指啰庞岭监军司③刘双怡:《西夏行政区划若干问题初探》,《宋史研究论丛》第十六辑,2015年,第495—514页。。事实上,重新解读史金波先生等译注的《天盛律令》④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44、545页。卷十七《物离库门》可以知道:天盛时期,西夏设有17处监军司,经略司管辖除啰庞岭监军司之外的16监军司、鸣沙军、五原郡和大都督府相应地区的军政,而这19个地区都有不隶属于经略司的区域。

一不隶属于经略使之种种官畜、谷、钱、物,库局分人边中家所住处之府、军、郡、县、监军司等未磨勘,因是直接派者,自迁转日起十五日以内,当令分析完毕而派遣。依地程远近次第,沿途几日道宿,以及京师所辖处一司司几日磨勘当明之。⑤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44页。

按上述磨勘方面条文可知,地方经略司所辖与不辖,存在于啰庞岭之外的其他府、军、郡、县、监军司等区域,磨勘对象主要是指官畜、谷、钱、物。各地隶属不隶属于经略司,磨勘时间相同,这既包括京师界的大都督府,也包括远在西北边地的瓜、沙州等地方。西夏地方隶属于经略司的监军司等机构交由经略司递送至京师磨勘,那么,不隶属于经略司的地区,其官畜、谷、钱、物等由相关地区的什么机构直接派往京师磨勘呢?按律令卷十七《库局分转派门》记载:

一边中诸司各自所属种种官畜、谷物,何管事所遣用数,承旨人当分任其职,所属大人当为都检校以为提举,所借领、供给、交还、及偿还、催促损失等,依各自本职所行用之地程远近次第,自三个月至一年一番当告中书、枢密所管事处。附属于经略者,当经经略使处依次转告。不附属于经略使处,当各自来状。①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29—530页。

“承旨人当分任其职,所属大人当为都检校以为提举”②图版见《俄藏黑水城文献》第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324页。西夏文原文“残栏汕盇筞蓽蝭,耳荒縦息饲惠絻歉宦僵汾属”,其中“惠絻歉”在《天盛律令》有2处,译注本为“都检校”,存疑。,从西夏地方机构职官设置来看,监军司、刺史皆无承旨设置,而地方转运司、边工院、经治司有承旨的设置。其中地方转运司,属下等司,民政职能突出,是西夏地方民政的执行机构,那么经略司管理范围之外的地区就可能由转运司来管理。

但是,我们知道律令记载西夏转运司的设置在地方只有10处,分别是大都督府、西院、南院、寺庙山、肃州、瓜州、沙州、黑水、官黑山、卓啰,而磨勘的地区还有北院、年斜、石州、北地中、东院、西寿、韦州、南地中、鸣沙、五原郡,也有10处。西夏转运司的设置多在传统农业区,既包括西夏都城所在的兴灵地区,也包括河西地区,设置并不普及畜牧区。所以,诸司所指仍待考察。确定的是,由边中不隶属经略诸司大人及库局分人直接上报京师磨勘。另外,西夏不同地区设置有卖曲税院、踏曲库、粮食库、盐池等库局分。而诸司人库局分由“前宫侍、合门臣僚等中当派”③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28页。,西夏前内侍司设有内侍承旨一职,或可与前述承旨大人相合。

《天盛律令》记载“住家主人”④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61、544页。,边中诸司地方内各住家直接京师磨勘。另有不隶属诸司地方内住家,具体所指待考。此外,西夏诸牧场、受罚马者,不隶属经略司者,直接上报群牧司。西夏地方,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以隶属不隶属于经略司为划分标准,分属经略司管辖和中央直接管辖。

二、部族问题

按照宋代地方存在军事、治安、民政三种体系,西夏地方的管理制度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考察,但是西夏部族作为地方社会组织普遍存在,以及一些部族首领总揽军政要职,所以有必要先来探讨西夏地方部族的情况。

西夏境内的部族大致由军政机构统辖部族、边地游离状态的属羌和其他种族部落构成。 “熟(属)羌乃唐设三使所统之党项也”⑤[元]脱脱等:《宋史》卷一九一《兵志五》,中华书局,1977年,第4755页。,有关属羌问题,学界没有给出明确定义,认为等同于宋夏沿边分布的党项部落①汤开建:《五代辽宋时期党项部落的分布》,《西北民族研究》1993年第1期,第104—128页。。宋廷羁縻属羌以为藩篱,一些属羌成为蕃兵,一些属羌依附在宋城寨外②许伟伟:《宋代西北地区押蕃使问题探讨》,《东洋史论丛》,2020年,待刊。。对于夏宋(金)沿边部族,《金史》卷一三四《西夏传》记载慕容洧投归西夏为山讹首领③[元]脱脱等:《金史》,中华书局,1975年,第2868页。“初,慕洧以环州降,及割陕西、河南与宋人,洧奔夏国,夏人以为山讹首领。及撒离喝再定陕西,洧思归,夏人知之,遂族洧,以表闻,诏书责让之。”。山讹见于《天盛律令》《亥年新法》“泌箷”,为横山羌,也即属羌之一④许伟伟:《西夏时期横山地区若干问题探讨》,《西夏学》第十七辑,甘肃文化出版社,2018年,第14—23页。。属羌分布在宋夏边境,叛服无常。对于投诚部族,《天盛律令》卷六《行监溜首领舍监等派遣门》:“一敌人引领本族部来投诚,自共统摄者,若统摄十抄以上,则当为所统摄军首领。”⑤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67页。律法规定与史籍记载相符。其实,从西夏中期的《贞观玉镜统》《天盛律令》到晚期的补充条法《法则》《亥年新法》都有对于投诚部族的安置处理规定。俄藏Инв.No.8185《黑水副将上书》(1225年)也呈现了黑水城、肃州等西夏西北沿边地引导敌国投诚人畜黑水入籍之事⑥聂鸿音:《关于黑水城的两件西夏文书》,《中华文史论丛》第六十三辑,2000年,第133—146页。。

唐代在西北朔方等地区设置有城傍制度,对内徙蕃族置于军镇城傍,保持其部落组织,兵牧合一⑦李锦绣:《城傍与大唐帝国》,朱雷主编:《唐代的历史与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98—235页。。这种制度在唐代后期没落,但这种管理模式适合西夏这样的游牧地域广阔、全民皆兵的国家。就宋夏时期的民族管理来看,宋夏在沿边部族之中设堡寨,或者在边境堡寨附近安置归附的部族,并且“西戎以山界蕃部为强兵,汉家以山界属户及弓箭手为善斗”⑧[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九,庆历四年五月壬戌,中华书局,1992年,第3600页。。这些沿边部族在军事上提供兵力,藩屏边疆。

节亲主(皇族)、大小部族首领是西夏政权统治集团主要构成,地方部族的势力包括军队、部落人口、土地、财产等方面,部族既是军事实体也是经济实体,部族首领既是部族的首领,也是西夏职官中的一员。

部族在经济方面体现在土地的占有上。《宋史》卷四八五记载,西夏前期,(夏毅宗)谅祚幼养于母族讹庞,讹庞因专国政。“初,麟州西城枕睥睨曰红楼,下瞰屈野河,其外距夏境尚七十里,而田腴利厚,多入讹庞,岁东侵不已。”⑨[元]脱脱等:《宋史》卷四八五《夏国传上》,中华书局,1977年,第14001页。《亥年新法》卷十三记载西夏皇后的相关条文,汉译如下:正宫皇后帐下属地毛畜谷物钱财种种……帐下属使军、奴仆……⑩《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87页。。西夏皇后有自己的奴仆和属地。此外,卷一五记载西夏官农主及帐下官地等每年纳草的情形⑪《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93页。,表明皇族和部族在纳税范畴之中。《天盛律令》亦记载:“节亲主所属地等,诸人买时,自买日始一年之内当告转运司,于地册上注册,依法为租佣草事。”⑫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96页。就西夏部族、皇亲国戚的土地而言,中后期在政府的管理之中,这也表明在法律层面上西夏政府对于部族存在有效的管理。

西夏大小部族存在众多首领,西夏的首领问题,也是学界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天盛律令》有关印章制度的规定中,首领印为铜印。俄藏Инв.No.4196应天丙寅元年(1206年)军抄人马装备文书,在这份文书上有两方朱文首领印,这说明西夏末期首领制依旧存在①魏淑霞:《西夏职官中的宗族首领》,《宁夏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第142—146页。。首领用印,是政府赋予的军政权力。从西夏军事方面来说,中晚期设有统军司,从《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等史料所见西夏统军的任命来看,多为部族首领;行政方面,部族首领在京师为文武官。事实上,监军司是西夏中期地方最主要的军事行政机构,而监军使也大多由部族首领担任,还有小的部族首领在地方基层军事、行政、治安等机构任职,如军溜首领、迁溜首领等,可以说西夏的部族首领兼有多重身份。

三、社会基层组织问题

在西夏法律文书、夏译汉籍中,家主(縇箷)十分常见。在俄藏西夏文《黑水守将告近禀帖》(1224年)中,俄国学者克恰诺夫将其译作“房子的所有者”,黄振华译作“乡里”,聂鸿音提出,“家主”指宗族的首领,或可译“族长”②聂鸿音:《关于黑水城的两件西夏文书》,《中华文史论丛》第六十三辑,2000年,第133—146页。。一般家主指农牧主,就农业方面而言,并非指户主,若干租户之首领称为家主。没年仁勇作为鸣沙家主,在黑水城任守城管勾,是前述部族首领多重身份的体现。

《天盛律令》卷十五《渠水门》记载:“一租户家主纳冬草、条等时,转运司大人、承旨中当派一库检校,当紧紧指挥库局分人,使明绳捆长短松紧,当依法如式捆之。”《地水杂罪门》记载:“一诸郡县转交租,所属租佣草种种当紧紧催促,收据当总汇,一个月一番,收据由司吏执之而来转运司。”③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04、507页。可知,存在转运司的地方纳租税程序:家主—司吏—转运司。《法则》卷六记载:“一京师府内家主中杂部种人自二百至三百缗等数,令无需来驮马,与番人一样不应往敌国。”④《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79页。有些家主下辖有部族。一方面,家主存在一般民户与有职位人之别⑤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85—486页。。另一方面,边境游离人员,纳入邻近家主,注册,成为国家纳税人口的一部分。家主作为西夏地方基层管理者,在维护西夏基层社会秩序中的职能体现在地租、劳役、人口税、治安、边防等诸多方面。

西夏中期的基层行政组织是十户一小甲,五小甲一小监,二小监一农迁溜(里溜)⑥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14页。。可能是仿照部落军事组织制度而略有变动。而在出土的西夏户籍文书记载中,迁溜所管辖的民户大多为党项族,实际上1迁溜人户不足100户⑦史金波:《西夏户籍文书初探——4件西夏文草书户籍文书译释研究》,《民族研究》2004年第5期,第64—72页。。

农迁溜的存在也表明蕃人、汉人生产并非泾渭分明。蕃汉部族生产方式,分区域,而不分民族。《天盛律令》中,西夏中晚期存在迁家(縇滚)、迁统、迁部等组织方式,西夏文“滚”(迁)表达了移动特性来修饰西夏社会的家、部、溜、统等单位组织。其中迁家是迁溜下的基层农户或是基层负责人①许伟伟:《西夏边防的基层军事建置》,《西夏研究》2019年第1期,第47—53页。。家主是否包括迁家待考,《天盛律令》卷四《边地巡检门》记载:“一边境地迁家、牲畜主当在各自所定地界中牧耕、住家,不许超过。若违律往地界之外住家、牧耕,敌人入寇者来,入他人之手者,迁溜、检校、边管依前述法判断。”②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10页。可知西夏基层组织管理迁家和畜牧主在边地的生产生活。

《法则》与《亥年新法》作为西夏时期律法的补充条例,在条法内容上更为详细,所以,我们有机会借助它们获得更多西夏社会的细节信息。如,《法则》卷八记载有家主,以及堆名(弹盝)、坊老(芥石)等未见于《天盛律令》的基层管理者名称,城外家主府起火、庶民点火炮等,由“职管府司及所属迁溜、坊老捕捉”,为防火灾,“都巡检、迁溜、坊老等日夜巡行”③梁松涛:《黑水城出土西夏文〈法则〉卷八考释——兼论以例入法的西夏法典价值》,《宋史研究论丛》第十四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94—608页。。梁松涛译释《亥年新法》卷十三《隐逃人门》,认为西夏城市存在坊老、坊里正等坊里组织长官,城外之家主是“里正”④梁松涛:《黑水城出土西夏文〈亥年新法〉卷十三“隐逃人门”考释》,《宁夏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73—80页。。此外,《法则》卷九相关晚期基层组织与人员的条文有12条,坊老的职责涉及地方基层处理民事纠纷,维护治安、经济生产,以及监督基层官吏当值、磨勘、续转等。如,《事过问典迟门》记载:“一等坊老所遣帐下内侍应于族中派遣以外,若为轻职,家民乐意则当遣。……一节亲主之家民无理仗势时,地方坊老、迁溜当迅速捕,头监一级级传语节亲处。”《贪奏无回门》记载:“一等诸司及内外人派遣者,过二十及以下数时,予各自管事者们头领、首领们期限,迁溜、坊老等依已有律令派遣。”⑤梁松涛、张玉海:《黑水城出土西夏文〈法则〉卷九新译及其史料价值述论》,《西夏研究》2014年第1期,第36—59页。

西夏中后期的坊老与家主、迁溜都是西夏社会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西夏基层组织呈现军事性,另一方面,管理的对象有家民和部族。

就西夏的基层社会情况而言,部落制度与乡里制度是学界比较关注的问题。⑥李范文先生(《西夏通史》,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07页)与杨蕤先生(《论西夏的基层组织与社会》,《复旦学报》2008年第3期,第124页)认为西夏乡里制度、部落制度,分地区存在。王晓辉《西夏河西地区基层社会考察》(《西夏学》第七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57—63页)一文认为西夏河西地区政治上乡里制度实行并辅之以部落制度。并在文末提出乡里基层管理人员、部落的中小首领等成为官府与民户之间的中介,并且形成一定的地方力量。梁松涛在译释《法则》《亥年新法》过程中关注到一些西夏社会基层组织的人员名称,并在《黑水城出土西夏文〈法则〉卷九新译及其史料价值述论》(《西夏研究》2014年第1期,第54页)一文提及相关法律条文在研究西夏基层社会方面的史料价值。最近有郝振宇《西夏基层社会管理组织问题探究》(《内蒙古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第62—68页)一文具体探讨西夏基层组织及职责。整个西夏时期,诸多部族客观存在于西夏地方,形成地域上的部族势力,所以部落制度始终存在。《天盛律令》未体现乡的制度,虽然律令译注本将西夏文“縇箷”译为乡里或家主,显然“乡里”的翻译欠妥。但我们知道,在陕北出土的党项夏州政权时期的墓志中体现了乡里之制,直到西夏中期1111年折惟忠妾李夫人墓志铭还记载“府州府谷县将相乡崇勋里”①康兰英编:《榆林碑石》,三秦出版社,2003年,第258页。。一般而言,社会组织受到国家体制的改造,不再有原生性和典型性②杨军:《二世纪至十一世纪北族前国家时期的社会组织》,《历史研究》2018年第3期,第165—177、192页。。如《金史》卷六六《完颜勖传》记载:“凡部族,既曰某部,复曰某水之某,又曰某乡某村,以别识之。”③[元]脱脱等:《金史》,中华书局,1975年,第1558页。这样看来,部落制度与乡里制度在同一地区可以并存。

四、地方巡检体系

与西夏地方基层社会组织密切相关的有地方的巡检体系。与同时期的宋一样,西夏地方巡检的设置很普遍。相关西夏巡检史料较少见于汉文史籍,而《天盛律令》有《边地巡检门》《派大小巡检门》《敌动门》《渠水门》等若干门,以及《法则》《亥年新法》相对应门皆涉及地方巡检内容。《天盛律令》未体现巡检司机构,而在此后刊行的《番汉合时掌中珠》(1190年)中有巡检司,《亥年新法》(1215年)卷三有捕盗机构都巡检司④《俄藏黑水城文献》第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24页。。李华瑞先生认为西夏效仿宋朝在地方设巡检,设有边地巡检、捕盗巡检、渠水巡检等⑤李华瑞:《西夏巡检简论》,《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127—136页。。事实上主要是从地方的军事、治安、行政三个体系来对巡检进行分类。

西夏中期在边地设有巡检机构,是负责边防巡检任务的军事部门,其下设边检校、营垒主管、队提点、夜禁主管、军溜盈能、检主管(检头监)、检人等,巡检的将领可以从监军司的将领中选派。史籍所见西夏边地的军事巡检建置有步军照望铺、口铺⑥[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三、卷四八七,中华书局,1992年,第4679、11570页。。宋嘉祐六年(1061年),“乃约自今西界人户,毋得过所筑堠东耕种。……两界巡捉人员,各毋得带衣甲器械过三十人骑”⑦[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三,嘉祐六年六月庚辰,中华书局,1992年,第4680页。,时间上是西夏前期,可以说边地的军事巡逻制度一直存在。边地巡检机构要防止边地人口的叛逃,招诱、安抚来属人口,维护生产和治安,所以也是西夏地方治安体系的组成部分。

西夏边地军事巡检之外,还有西夏地方府郡州县捕盗巡检,由巡检勾管统领大小巡检。一些属经略司管辖,不属经略司者直辖于中书、枢密,巡检人员由枢密派遣臣僚、官吏、独诱类种种担任⑧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60页。。

此外,西夏还设有民政方面的渠水巡检,隶属于转运司,按军事分抄,巡查大小渠事;池巡检,隶属于本处所属库局分①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99、535页。。由于西夏社会的军政特点突出,存在于地方的民政、军事、捕盗巡检体系人员构成上都具有军事性特点。

《天盛律令》卷十五《渠水门》记载:“无附近家主者,所见地□处家主中当遣之,令其各自记名,自相为续。其上渠水巡检、渠主等当检校,好好审视所属渠干、渠背、土闸、用草等,不许使诸人断抽之。”②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01页。前揭《法则》卷八《烧伤杀门》记载,为防火灾,“都巡检、迁溜、坊老等日夜巡行”。西夏地方巡检在法律文书上的种种规定体现了西夏政权对地方的控制,前述三种巡检与地方基层的迁溜、坊老、家主的职能关联。巡检作为西夏政权的具体执行者在地方机构运作中起着重要作用,有效连接中央政权与地方基层社会。

五、余论

西夏地方的诸司,从《天盛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门》来看,主要有经略司、转运司、刺史监军司以及城司等,西夏地方设有19个经略处以便经略司的管理,而不隶属于经略司的诸司当是更为基层的地方机构。其中城主(保羋)设在郡县、城司,是主持军政事务的长官。而刺史主要设在监军司、军,级别较高,监察职能突出。五原郡、鸣沙地区同时设有刺史、城主,如同西院监军司设刺史,西院城司设城主,职能并不重叠。在这些基本的行政机构之外,西夏地方还设有工院、经治司等机构。就西夏的国库收入而言,农业的地租、官牧场的牲畜以外,还直接控制地方一些机构的收入,主要是卖曲税院、粮食库、盐池、渡口等,这些机构当与不隶属经略司诸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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