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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法制化监管

2020-11-30徐芳芳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关联交易公共资源关联

徐芳芳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 苏州 215000

公共资源交易是我国政府和市场进行连接的关键所在,也可以说是供给侧和需求侧之间的桥梁。现阶段,我国政府在大力的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有效衔接,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政府中的很多采购、工程建设等工作都需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来实现,所以,公共资源交易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分。但是在公共资源交易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市场法制化监管的缺失,造成关联交易问题的出现,并且对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法制化监管,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和发展。

一、相关概述

(一)相关概念

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为了公共事业可以更好的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求,相关的部门通过对一些权力授权,把一些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集中到相应的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称之为公共资源交易。

而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关联交易行为主要指在公共资源交易的过程中,投标人员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对其他的投标企业采取一些不正当措施,或者是相关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权利来对公共资源进行一定的掌控,从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这个行为过程中,从业工作人员会和相关的企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的不公平签订,这种交易行为称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出现的原因

在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关联交易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其次,我国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管权限的划分不够明确。另外,一些外部监督的优先性和维权意识、社会诚信意识的缺失。以上这三点原因是造成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关联交易行为的主要原因。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危害

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出现,最大的危害就是对国家、社会利益的损害;这种行为的出现,主要是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这样就使得其他企业失去了公平交易的机会;此外,这种行为还使得我国公共部门想要通过公平的招标竞争实现优质服务的计划失效,公平竞争的原始价值没有办法体现出来。不法企业中的恶性抬价和偷工减料行为会造成我国公共部门的利益损失。

另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出现还违反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原则,对我国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危害,造成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没有办法充分的发挥出来。此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还很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供应商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向招标单位或者是个人进行受贿,而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手中的权利来对招标的结构进行干预,这种现象是腐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种类

(一)横向关联类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横向关联主要是指具有一定竞争关系的投标人,通过预先谋划的行为在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过程中恶意的压低价格或者是排挤其他的竞争对手,损害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人和其他合法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种横向的关联种类主要包括挂靠和挂靠垄断、陪标和轮流坐庄以及价格同盟三种。

(二)纵向关联类

纵向关联类是相对于横向关联来说的,纵向关联类主要是指纵向的垄断行为,它主要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没有竞争关系的两者通过协议,一同来向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人和投标企业或者是投标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利益关系,之后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一定的利益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纵向关联包括了信息透露方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方式、事后补偿的方式以及量身定做方式等。

(三)混合关联类

这种行为主要是指横向关联和纵向关联的联合种类。在公共资源交易关联交易行为中不仅包括了投标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还包括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行为的涉及人数比较多,方式也比较多,因此被称为是混合关联交易行为。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法治化监管

(一)完善统一规范的法律治理规则体系

首先,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制定综合性的交易立法,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实施法律法规的统一管理约束。由我国相关的法律部门制定出法律治理规则,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治理。另外还要以宪法为基础,针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原则、交易组织体系、交易的实施过程以及交易的方法和监督管理进行明确,并把这些内容进行统一。并纳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其次,还要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并协调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矛盾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涉及的各个方面和主体的相关法律进行整合和完善,对已经不符合现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废除。在相关的法律适用范围上还要尽可能的根据政府采购、工程施工等综合工作情况进行统一和扩大,扩展相关的法律适用范围。

(二)理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分工

这就要政府针对监督和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划分,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的采购领域中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主要监督工作主要是由行业监管部门执行的,即便是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工作划分给了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但是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会出现职责不清的现象和找不到责任人的问题。这就需要对简单度和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划分。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如前期的管理工作应该属于哪个部门、中期的监督工作属于哪个部门以及后期的审核、查询工作属于那些部门,这样来区分开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以此来完善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参与主体的监管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各个主体的行为是造成关联交易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交易行为参与主体的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并对交易中的主体、业主、专家以及代理机构等进行针对性的监管,以此来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的全面监管,减少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

(四)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可以制定惩处和赔偿制度,关联交易行为是一种虚假的交易行为,其具有一定的虚假性和危害性等特征。另外对我国建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针对这一行为,我国可以采取一些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的欺诈行为的惩罚赔偿制度来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四、结束语

在现代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是这种现象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的发展,损害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发展,此外这种行为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需要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强化管理。不仅要从宏观制度方面对其进行管理,同时还需要从微观的实际问题出发对其进行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制化监管。因此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关联交易行为概念、种类、危害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法制化监管措施,通过这种方式来完善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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