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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授权中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2020-11-30尹思雨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公权力隐私权个人信息

尹思雨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一、新时期隐私权的宪法分析

(一)新时期隐私权的定义

在网络日趋发达的新时期,隐私权的范围随之扩大。传统隐私权的内容和概念不足以包含信息时代的新内容,隐私权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通常认为,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概念应当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其内涵是开放性的。新时期,隐私权的客体的形式变得更为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电子邮箱、电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云盘存储的相关信息等网络上的虚拟空间、以及以数据形式储存的个人相关资料等等。

(二)新时期宪法视野下的隐私权

新时期赋予了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以新内涵。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宪法解释来进一步保障个人在互联网私人领域的自主权。除此之外,也为预防公权力利用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秩序维护的方式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段。

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愈发迅速的时代背景之下,政府手中掌握的先进技术日益增多,相应的,公民个人隐私权遭受到的潜在危险也随之提升。宪法视野下的隐私权成为新时期国家公权力和公民个人隐私权之间的一道防火墙。同时,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和各类软件的广泛开发与使用,保护个人信息授权中的隐私权,防止个人在网络空间被他人完全控制和统治,成为目前需要关注的重点。

二、个人信息授权中的侵权行为

(一)个人信息的收集

在公民首次打开使用或者登录手机APP之前,总会弹出各种“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条款”,要求允许收集、储存、共享和使用注册信息、设备信息、地理位置、相册、摄像头、语音、手机联系人等私密信息,或是要求用户绑定本人的手机号码、微信、QQ、微博账户、邮箱等第三方社交账号进行登录。如若不同意,则无法使用该软件。而一旦点击“我同意”或者授权第三方登录,就意味着你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收集。

自网上支付成为公民消费的主要方式以来,每年年初或年末的“年账单”被视为一种新型的年度总结方式。然而仔细查看相关信息,不难发现这些软件在信息授权中使用很不起眼的字体来掩盖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通过个人信息授权的方式来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已经屡见不鲜。显而易见的是,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已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二)个人信息的滥用

个人信息授权可能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和滥用,从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种种发生在身边的事件,让公民隐私权的屏障被冲击得支离破碎。个人信息的滥用除直接损害公民的切身利益之外,还严重危害公民的财产和生命。

2019年8月底,某软件的横空出世,兴起了一股“AI换脸”的浪潮。用户只需要上传一张照片,就能将自己的脸替换成当红明星的脸,其人脸融合效果十分卓绝,几乎可以以假乱真。热潮过后随之而来的是对是该软件使用的必要授权的质疑。其用户协议中表示,使用软件时默认肖像权利人同意授予该软件及其关联公司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这意味着,用户上传到软件里面的静态及动态照片,除了永久免费使用和修改照片外,还可以授权给任何他们想授权的第三方,或者将其作为信息出售,同时,一经授权,不可撤销。这场风波引起了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热议,对个人信息授权中的隐私权进行宪法保护是大势所趋。

三、个人信息授权中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完善

(一)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第一个方面是,民法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较窄,将隐私权纳入到了一般人格权的体系当中,有一定的局限性。隐私权的客体伴随着时代的变迁开始扩张,其范围在原本具有的人格权性质之外,还包含了财产权、物权的性质。就目前的民事立法来看,虽然在名义上明确规定了隐私权,但对其规定仍然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导致保护力度也稍有欠缺。

第二个方面是,隐私权之所以应当被宪法保护,与其人格尊严属性不可分割。法谚有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充分体现了隐私权与人格尊严的密不可分性。实现人的尊严是隐私权的价值所在,同时,隐私权也为实现人格尊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冲击下,隐私权逐渐变得更侧重于“私”的范畴,新型的隐私权内容,譬如个人可以自由支配个人资讯资料的存储和使用的资讯自决权开始出现。传统隐私权的内容业已不能够完全涵盖大数据时代隐私权客体的新内容。而政府的公权力与互联网技术的珠联璧合使得公民无法“隐”,只能寻求于“私”。这就要求公民需要依靠宪法中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来制约政府利用互联网等相关技术手段对公民隐私权的不合理利用。

(二)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完善途径

1.落实宪法实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隐私权”并未作专门规定。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然而,应该指出的是,人权和隐私权毕竟不是字面意义上的等同。因此,宪法的实施应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来实现,以促进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实现。提供宪法解释来落实宪法实施,有利于预防公权力利用个人信息授权,在具体实践中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从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有助于宪法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授权中的隐私权。由于我国对涉及到个人信息授权方面的隐私权的相关部门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滞后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加强和落实宪法实施的方式,而且也是对个人信息授权中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进行完善的必然选择。

2.完善相关法规,加强部门立法

从总体上看,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在民法领域内有一定的发展,但在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法领域还尚未有所突破。个人信息授权中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还存在一定缺陷,亟需国家通过合法的立法程序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部门立法。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消息,明年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2019年12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对“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

3.完善救济途径,严格网络执法

完善个人信息授权中隐私权的救济途径,有利于全面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此外,应严格监控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强制授权个人信息的行为;遵守行政法原则,防止网络执法过程中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隐私权;建立相关互联网、软件监管平台,提高国家网络执法的公信力和效率;创建有效的网络执法考核机制,严格网络执法;开展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相关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

新时期,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与发展是大势所趋。公民在享受智能手机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遭受到信息泄露的风险。应当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宪法保护机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各类手机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规制,从而对公民个人信息授权中的隐私权进行合理有效地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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