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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的思考

2020-11-30张云君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依法行政管理机制

张云君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1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简述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含义与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是指政府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以确保在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时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与建议。政府法律顾问作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好帮手”,在参与行政案件评查、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与检查、重大事项法律风险评估、法治宣传、依法行政课题研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部分地区早在二十世纪末期便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经过了长期积累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当中明确指出,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的运行和重视程度有所差别,因而各地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从各地发展情况来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独立性不强、缺乏监督与保障等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力,是依法行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的意义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的需要,也是确保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需要。同时,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遵循,在党内设置法律顾问能够确保从严治党、依法管党,对于提升党的领导能力与决策能力具有积极作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机制能够为党政部门各机关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具有实际的参考价值。再者,出于对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保障,有必要明确其工作职责与范围,给予其相应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保障其参与工作的各项权利。因此,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的完善值得进一步探究。

二、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选聘机制不具体

在各地政府的实践中,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往往以“职务”、“头衔”为标准,导致选聘时忽略了被聘用者的意愿以及选取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可能性。二是在聘用政府法律顾问时给予青年法律人才的机会较少。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以及知名律师往往从业经验丰富、执业年限较长,但给予优秀青年法律人才更多的机会能够丰富决策多样性,给予法律顾问团队更多活力与创造力。

(二)工作职责与范围不明确

从部分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情况来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工作内容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职责相重合,因此不能细致区分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导致了有些地方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上出现“聘而不用”现象,而有些地方政府法律顾问却承担了大量的超份额工作。只有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与工作范围才能确保政府法律顾问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同时也能够保障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三)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需要在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与评价中进行。对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与评价既是对法律顾问工作成效的反馈,也是对优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者的认可。在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实践中,常是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工作后没有系统的考核、评价制度,因此缺乏对于部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制约,难以使少部分政府法律顾问保持高质高效的工作。同时,在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给予考核与评价,能够树立相互学习,良性竞争的工作氛围,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在完成法律顾问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缺乏保障机制

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主体是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由于政府享有特定权力导致地位上的不平等或是在制度方面的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部分权利难以得到保障。首先,部分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工作不能得到认可,政府部门不够配合,导致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真正作用。其次,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工作的薪资、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未做统一规定,使政府法律顾问在获得报酬、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难以认定。最后,各地政府在聘用政府法律顾问时忽略了政府法律顾问的有效退出机制。

三、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的措施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选聘机制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出台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的具体细则与办法,可以采用部门推荐与遴选相结合的方式选聘政府法律顾问。部门推荐则是在法制机构、律师、高校专家队伍中经部门推荐选拔聘用符合标准的政府法律顾问。另一种方式则是公开遴选,在进行遴选时具体制定出不同级别政府在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标准,在符合条件者自愿报名的基础上进行遴选,既保证了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程度与个人能力,又保障了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明确工作职责与范围

各级政府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与工作范围,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与工作细则。首先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即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事项,如:重大行政案件评查、重大事项法律风险评估、定期普法宣传等。其次,要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如规定政府法律顾问接收内部文件的办法、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的时限以及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制度等细化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工作的流程。最后,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责任追究机制,既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尽职免责,又避免政府法律顾问对待工作出现严重漏洞,同时使政府法律顾问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时保持职业操守,保证工作质量。

(三)设立考核、评价机制

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机制中,要进一步设立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机制。首先,考核评价要划定不同等级。政府法律顾问之间考核评定等级有所区别,能够使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在优胜劣汰中得到不断发展与提升。其次,要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只有在定期的考核、评价之中,才能反映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上存在的欠缺与不足,进一步完善后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良性运转。最后,要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工作的奖励、表彰制度,对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继续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贡献起到激励作用。

(四)健全保障体系

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保障其权利:首先要加强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对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解与重视,保证政府法律顾问的地位和制度的有效运行。其次要保障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提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配合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在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及工作办法的时,采纳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与建议,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在工作时发表法律意见的独立性。再者要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适当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收入,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经费得到财政支持,对于落后地区及基层地区加大政策倾斜与财政投入程度,促进优秀法律人才选聘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岗位,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良好运行促进法治良好建设。

四、结语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是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良好运行的需要,也是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各项权利的需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需要设定科学、合理的选聘机制,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与职责、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奖惩机制及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工作、发表意见、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高法律意识,提升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认识,对各项工作进行协调,使政府法律顾问更好地参与到法治建设的工作中。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既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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