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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市场监管方式创新策略研究

2020-11-30马庆鑫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行政法市场监管市场经济

马庆鑫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之间经常性的发生问题,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使其进行稳定的发展变成了最重要的一项社会任务。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理应知晓自身的职能作用,实现从市场管理者到市场干预者角色的转变,最终使得市场监管工作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的稳定秩序,同时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就将对行政法视角下市场监管方式创新策略进行详尽的阐述,并且对影响因素也会进行一定的叙述。

一、行政法视角之下进行市场监管方式的创新的实质

之所以在行政法的视角之下进行市场监管方式的创新,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增强市场经济执法的效果,以此能够保证市场经济稳定的进行发展,进而提升市场监管的收益。一般来说,消耗最小且收益最高的市场监管方式就是管理效果最高的方式,而实际的市场监管工作当中的影响因素是比较多的,其中包括物力、财力以及工作时间等等,这些资源在实际的市场监管工作当中应该进行合理的配置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最优化的市场监管方式[1]。

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监管工作当中会受到诸多不同种类的因素的影响,例如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监管方式是否严谨等,在行政法的视角之下,这些影响因素对于实际的市场监管工作质量的影响是较大的,其中影响最大的其实还是市场监管方式与成本收益之间的比率关系,就目前来说,市场监管工作的成本消耗还是比较大的,例如每年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人工方式的企业年检,在行政法的视角之下,这项工作必须要达到标准质量,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部分还需要考虑监管工作对于社会成本的影响,这样也符合国家在宏观利益上的要求[2]。

二、行政法视角之下市场监管工作的影响因素

(一)促进因素

所谓的行政法视角之下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促进因素能够促进市场监管方式进行创新发展,主要原因具有以下几点,首先在政策方面的引导之下,使得各方的改革能够逐渐的达成共识,国内的各类会议上对于我国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主要的行动方向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划,具有比较重要的指导意义,例如在这些政策当中包含着比较重要的五个发展理念,分别是创新、绿色、协调以及共享和开放,在这些发展理念的指导之下,国内的市场监管方式能够具有良好的成效和法律意识[3],这一点对于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比较重要的。其次,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国内的市场经济的结构正处于一个转型的过程当中,目前国内的经济已经进入了新常态当中,以此为基础,国内的政府部门理应在行政法律层面上推进这项工作,并且重视市场监管方式的发展,并且使其朝向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方向进行推进,这一点对于国内的行政法视角之下的市场监管工作方式的发展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最后,现如今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技术十分发达的时代,因此在行政法的指导作用之下,应当利用科技推动市场监管工作方式进行创新,使得市场监管工作也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创新。

(二)抑制因素

在行政法的视角之下,使得市场的监管工作也受到了一定的抑制,因为各种行政法律的出台,使得各种市场监管方式的约束比较严重,而为了实现最终市场监管方式进行创新发展的最终目标,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的作用都是缺一不可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抑制市场监管方式创新的因素也就是难以避免的了,这些影响因素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且疆域辽阔的国家,因此不同的区域、城市在行政执法上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同,这使得市场运营方式也存在着比较大的不同,因此使得市场监管方式的进行比较困难,而且现如今的市场监管方式需要进行全面的创新,而这一过程在行政法的视角之下难以统一的进行。而如果单从市场监管的角度上来看的话,还需要对界定的部分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4]。

其次,实际的政府改革过程会面对一定的阻力,因此市场监管方式一旦进行创新,就需要政府部门在符合市场经济的前提之下加强法制建设工作,因此在行政法视角之下需要进行简政放权,还需要提升监管工作的科学性,而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发展证明,这一过程会遇到明显的阻力,尤其是在行政法层面上,面对着这种阻力,国内的市场监管部门需要进行解决,并且使得市场监管方式的创新发展变得更加的顺利。

三、行政法视角下市场监管方式创新策略概述

在行政法的视角之下,我国对于市场经济的监管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需要对市场的主体进行不断的规范和监管,另一方面需要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不断的规范和监管工作,因此所谓的市场监管方式的创新也需要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

首先无论是什么经济组织或者是个体,要进入市场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在行政法的视角之下获取到合法的经营资格,而传统的登记管理的工作方式效率并不是很高,因此在行政法的视角之下需要对登记管理方式进行创新,为了实现这一点,除了少数的行业以及商品需要归属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之外,国家已经开放的行业和商品可以将前置审批工作取消,并且由出资人直接向市场的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登记和注册,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给与其合法的经营权,在这一过程中要逐渐的实行行政许可制向准则制的改变[5]。

另外,登记的方式也要随之进行转变,使得企业直接办理登记工作转变为实行企业登记的代理制度,这一改变过程如果可以实现,那么将会极大的提升工作的效率,并且登记的质量也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众所周知的,传统的登记工作不光比较繁琐,过程进行也比较缓慢,这对于市场经济以及市场监管方式的发展都是非常的不利的[6],而登记的方式进行创新之后,市场监管的效率会具有比较显著的提升,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讲话中指出,今年要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产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推行这一做法,是重要的监管创新之举,可以减少监管部门寻租机会。除此之外,还可以试行注册官制度,这一制度也被称为是“登记官制”,这一制度在日本以及韩国等等亚洲国家的实施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这一制度能够很好地解决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注册工作的效率具有比较显著的提升,并且这项工作还能够提升注册工作的独立性。最后还需要建立登记管理的信息系统,充分的利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科学管理,这不仅能够降低人力的投入成本,还能够使得管理工作的效率具有提升。

四、结论

综上所述,就是目前为止对于行政法视角下市场监管方式创新策略的相关研究分析和论述了,从文中叙述的内容中不难看出,实际的市场监管方式在行政法的视角之下进行创新,既存在着一定的促进因素,也存在着一定的抑制因素,在实际的创新改革过程中,国家的政府部门以及市场要进行密切的配合,尽量消除不利因素的影响,从而维护市场的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除此之外,相关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不断的优化程序和完善工作,最终实现市场的监管方式得以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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