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研究

2020-11-30刘鹏龙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法制史根据地学术

刘鹏龙

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0

一、研究综述

顾名思义。根据地法律制度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所创建的各根据地政权为了革命、生存和秩序的需要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而对法律制度稍有研究的人都知道,在建国以前,中国学者一直重视的是有关根据地的法律制度的研究。随着大批精力和时间的投入,学者们整理出了很多影响深远的法律制度作品,如《中国革命法制史》、《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马锡五审判方式》等。而由于教育背景、学术环境的相似性,这些作品某种程度上而言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而在研究的方法上,整理出来的法律作品都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思想和分析问题的工具。这些研究重要的地方是让我们明白了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和基本规律,串联起了原本琐碎的材料,虽然我们距离根据地那段历史并不算久远,但是战争让文献的保存成为问题,这些作品的出现,让我们得以还原根据地法制的历史,并弄清楚根据地法律制度的系统,进而成为我们特有的法治理论基础。

二、价值和意义

在大力提倡法制建设的今天,在西方占话语主导权的学术环境下,研究根据地法制史的价值和意义自然毋庸置疑,翻开上个世纪较早出版的法律史著作和教材,也可见这一点。只是随着近些年学术环境的变化,研究人员视角的转移,原有研究人员的老龄化,新鲜的学术力量的注入、关注点的不同,根据地法律制度的研究逐渐淡出研究视野,而新的学术力量鲜有补充。既然如此,那么笔者旧话重提的用意何在呢?也就是笔者认为根据地法律史研究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其实笔者认为,重提根据地法律史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

(一)宏观方面

笔者认为根据地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和意义从宏观方面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让我们更深层次地理解我国现行法制。由上文可知,我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法律理念以及对法律的认识、理解,都与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可以说是源与流的关系。而之前在根据地的革命前辈们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也以领导的身份凭借在革命根据地工作当中取得的经验在方方面面领导着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直到如今“延安精神”也还是党政府文件当中的红头指示。而随着世界的变化,社会的发展,现如今我国正面临着法律制度的全方位改革,这也毫无疑问地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同时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在做出选择之前,需要先明白这一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对其本来面目以及主客观条件加以梳理和探究,知其然,而后知其所以然,是非常有必要的事情。然后才能更好地对纷扰的意见做出正确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判断,进而为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法治社会做好服务。

其次,研究根据地法律制度可以让我们重新定位根据地法制史的价值。无论学术环境如何变化,教育背景如何变迁,我们都必须得承认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开了中国法律的先河,为中国法律打开了大门,而人们往往用政治尺度和学术尺度两种评价标准来评价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且结果大相径庭。以政治尺度为标准的认为,根据地的法律实践为党夺得政权奠定了重要基础;而以学术尺度来衡量的则认为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与西方法学相较不值一提。

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该用唯一或唯二的一成不变的标准去衡量评价根据地法律制度,因为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任何法律条文或知识都带有形成时期或地点的“时空印记”,是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的产物,我们要辩证客观地来看待,不然不符合学术的严谨性。

比如说清末变法,新型的西方法律制度出现在古老的中国,对于这种完全陌生的制度,我们究竟该如何对待,这一点不同时期、不同知识背景的人都会有不同的观点和态度。纵观近代中国,人们的态度大致有着从怀疑-顶礼膜拜-再怀疑-理性看待的变化过程。有人认为这种新型制度能解救中国,同时,也有人认为不符合我国国情。而放之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开始大胆对这种移植的法律制度进行质疑、批判甚至是依据国情的全盘改造。这种质疑与批判是否足够科学与成功并不是最重要的,但是这种主观努力与客观实践都值得我们借鉴,做学术需要的可不正是质疑与批判吗?它让我们后来者多了一个研究西方法律尤其是现代法律的角度,多了一个参照体系。

(二)微观方面

而从微观方面来看,研究根据地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借鉴处理法制建设和民众关系的方法。这是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我们国家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法律体系都是在摸索中前行,并无既定经验可以借鉴,而在处理法制建设和民众关系时肯定会有成功有偏差,此时,根据地在法律实践中的作法将会引起我们更多的思考,规避一些偏差。群众力量有积极,也有消极,而如何利用政策,更好地利用积极力量甚至转化消极力量,处理好民众与法律的关系,是我们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惟其如此,方可将社会主义建设进行得更为顺利。

其次,可以更好地处理社会变革与稳定的关系。变革与稳定的矛盾是每个国家都无法完全规避的,法律根本上而言是维护社会现有秩序的,而变革则是对现有秩序的改造,此时,便可借鉴根据地法律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比如从立法上明确变革的方向,在向社会中残存的落后习俗宣战的同时,又在执行过程中该妥协之处妥协,让社会的变革在法律的指引下稳步进行。比如陕甘宁边区在解决婚姻买卖问题时,为了破除旧的封建婚姻习俗,提出了婚姻自由,废除一切买卖婚姻的原则,但是鉴于是普遍现象,执行时又相应地妥协,且在边区高等法院在答基层法院问时,说:制度的改善跟普遍的文化水平的提高有关,在文化水平未达到一定阶段时,法律骤然严峻,必定会适得其反。

再者,笔者重新提出加强对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也希望能够让学术资源得以合理分配。如今我们有很多关于西方法学、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的研究,却唯独与我国当代法律制度关系密不可分的根据地法律制度被大家忽视,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总而言之,科学地看待并加强对根据地法律制度和实践活动的研究对于我们学术界而言的价值和意义无疑是巨大的。

三、存在问题

由于根据地法制建设并没有系统的理论支撑,也无法从西方法学中觅得端倪,可以说在世界法制史上仅此一家,所以研究过程中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知识体系。我国古代社会并无法学教育,近代以来所接受的有关法律的教育,都源自西方或跟西方有关,即西方法学早已在无形中占据着中国法学学术界的话语权,而根据地法律制度方面的尝试,和西方法学相差甚大,所以,我们必须摆脱知识体系的桎梏,不能先入为主。

二是一定要细致认真。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建设实践性很强,所以在研究时一定要认真区分哪些是因为形势和环境的应急措施,哪些是为建立新的社会制度所做的尝试,或者是二者并存,这种区分也是我们研究的一种。

三是研究者的立场。学术研究中,学者必须以研究目的为出发点,以国人立场为出发点,而不能唯西方理论是从,另外,为了保证结论的科学性,研究者必须客观理智,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而不能被感情蒙蔽了双眼。

四、结语

总之,客观科学地看待根据地法律制度并加大对其的研究,其意义和价值使毋庸置疑的,而由于根据地法律制度的特有性、特殊性,我们在研究时必须注意不要受已有知识体系的束缚,要秉持认真严谨的研究态度,且要站在公正学术的立场,以确保根据地法律研究的科学性、客观性,以及研究结果的可利用性,研究的过程还需要我们去探索。

猜你喜欢

法制史根据地学术
如何理解“Curator”:一个由翻译引发的学术思考
闽北革命根据地从这里走来
寺田浩明著《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课程定位及其教学思路探索
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通史”与“专题史”——民国法制史研究代表作比较分析
中共根据地反缠足依据的演变(1928—1949)
学术
创新需要学术争鸣
徐向前重视川陕根据地有线电通信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陂孝礼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