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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行为法治化治理路径探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谱系法治化救济

王 帅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00

一、校园欺凌基础理论

“校园欺凌”一词属舶来品即“School Bullying”,挪威学者欧维斯(Dan Olweus),首次对校园欺凌进行界定“即一个学生长期并且反复地受到某位或某群学生负面攻击的行为。”[1]我国对校园欺凌的研究起步较晚,2017年《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首次以官方政策文件的形式对“校园欺凌”做了定义即“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一方恶意且多次地对学生另一方实施肢体欺负、语言侮辱或者网络侵犯等行为,使其受到心理或生理伤害。”校园欺凌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了极为负面的影响,教育感化显然不足以对校园欺凌产生震慑,因此,构建法治化的反校园欺凌制度刻不容缓。

二、校园欺凌法治化防范困境

(一)法治预防困境:学生法治意识淡薄,学校法治预警低效

首先,学生法治意识缺失是校园欺凌频发的重要因素。面对校园欺凌,多数学生不能列举防控校园欺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且对运用法律去解决校园欺凌的方式使用率低。[2]究其原因有校园法治课程体系不健全,学生接触法治教育的机会欠缺;法治教育师资较差,多为思政课老师兼职,缺乏法律专业素养;校园法治宣传不到位,普法力度不够。其次,学校法治预警体系低效。学生面对校园欺凌直接性的检举、投诉渠道不畅,多数学校并未专设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也未设专项投诉电话或邮箱,更没有进行常规性排查,使学生对校园欺凌的关注度降低,进而无法在预防阶段遏制校园欺凌产生的苗头。

(二)法治惩戒困境:实体法归责不明,程序法衔接失当

我国至今仍未出台关于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项立法,对于校园欺凌行为的规制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且缺乏操作性,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但对欺凌行为的权益保护缺乏针对性;《刑法》、《民法》、《行政法》由于对欺凌主体惩戒有责任年龄划分的问题,故无法对非适龄未成年人进行威慑性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于欺凌行为归责认定不明确,对于惩戒欺凌犯罪缺少系统化的具体性规定;[3]部分政策性文件如《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了校园欺凌行为的程序处理机制,但由于效力低下,效果不佳。

(三)法治救济困境:多主体救济协同性差,法律救济权行使不明

当前,校园欺凌的补救措施更关注物质损害赔偿而忽略精神损害赔偿。校园欺凌发生后对受欺凌者的救济需要多主体协同参与并着重关注受欺凌者的精神康复。首先,学校作为校园欺凌救济的主要阵营,对于校园欺凌发生后的心理康复关怀落实不到位,出现一次心理咨询终结了事,未长线关注受欺凌者的心理康复状态。并且校园欺凌发生后,校方由于管理不当也易被列为侵权主体,承担补充责任支付相应的民事赔偿,赔偿不到位也阻碍了救济进程。其次,家庭、社区、政府给与的救济保障措施更为鲜见,由于社会救济资源缺乏,多易酿成校园欺凌的后发性风险,如自杀、复仇等。最后,赋予受欺凌者的法律救济权不够明确,欺凌事件结束后,受欺凌者并没有通畅的申诉途径和法律救济途径。

三、校园欺凌的法治化防治谱系构建

(一)校园欺凌的法治预防谱系

建立多视角的校园欺凌法治预防谱系是实现反校园欺凌法治化的前提。首先,加强校园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学生认知校园欺凌意识。各级学校应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大纲》文件要求,聘请法治副校长或组织公检法专项工作人员作为学校法治专家讲堂库成员定期深入校园为学生专业剖析校园欺凌行为;校内公示栏应以醒目的方式抄送防治校园欺凌的内容;学校还应定期印发趣味性的反校园欺凌专刊或宣传页。其次,构建体系化的法治教育,提升学生预防校园欺凌能力。学校应严格按照《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开展法治教育。开展体系化的法治教育课程,法治课堂内容应涵盖法治观念,法治规则,人权理论,以及民法、刑法、行政法、侵权责任法中与未成年人身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价值观;构建多主体的法治教育工作,学校应密切联系家长、社区协同培养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教育师资力量,提高承担法治教育课程专职教师的准入门槛,并适时聘请实务界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兼职教师。最后,搭建完善的校园预警机制,健全预防校园欺凌制度建设。学校应设立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公布防治委员会的投诉电话及邮箱,方便检举、揭发;除了被动接受检举、揭发外,学校可定期向学生发放问卷主动了解校园欺凌的实时情况。

(二)校园欺凌的法治惩戒谱系

构建多维度的校园欺凌法治惩戒谱系是实现反校园欺凌法治化的核心。针对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应致力于专项法律的研究,并配合制定从中央到地方衔接有序的校园欺凌防治法律体系。首先,应参考美国、日本、韩国、英国等国关于校园欺凌的专项立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校园欺凌防治法》,融入收容教养、开除等制度,实现专项立法的层级处罚优越性。其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细化研究工作。实体上,构建完善的校园欺凌行为责任构成要件;程序上,明确处理期限、申诉方式等,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4]最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作为一般法对校园欺凌的防控也有重要作用。因此,搭建校园欺凌专项法与一般法的协同配合机制,实现专项法律与刑法的对接,对恶性欺凌行为由刑法来处罚,发挥刑法震慑性;实现专项法律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对接,发挥民法、行政法的社会治理功效。例如专项立法可以明确对欺凌行为致人重伤的行为对接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对欺凌者公然侮辱被欺凌者的行为对接刑法第246条之规定的侮辱罪等。

(三)校园欺凌的法治救济谱系

构建多抓手的校园欺凌法治救济谱系是实现反校园欺凌法治化的保障。对于校园欺凌救济谱系的搭建需要从主体参与和制度构建两方面入手,重点关注受欺凌者心理健康状态。[5]首先,围绕在受欺凌者周围的家长,学校,社区,政府等主体应该协同配合,全方位给与受欺凌者救济。家长应在家庭层面给与受欺凌者温暖,做好精神安抚;学校心理咨询室,社区心理健康中心以及政府心理健康专家,应对受欺凌者定期开展持久的心理咨询,心理创伤愈合期比身体创伤愈合期更长。其次,要建立配套的救济制度,学校应明确救济责任,出台相关保障制度;针对校方作为侵权主体需承担民事赔偿可构建责任保险制度,对受欺凌者的赔偿实现损害赔偿与保险赔偿双轮驱动赔偿模式,该模式不仅可缓解欺凌事件给受欺凌者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且减轻了校方办学风险;社区可建立校园欺凌发生后福利关爱制度及协调制度;政府可设立专门的救济办公室,专项服务校园欺凌。最后,明确赋予受欺凌者行政申诉权和法律诉讼权,可依照《行政诉讼法》指引受欺凌者按照行政申诉的程序,对相关行政主体所为的行政行为予以申诉;依照《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指引受欺凌者对欺凌主体和校方提起诉讼,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亦可指引其上诉,实现主动性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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