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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容教养制度完善路径的探究

2020-11-30谢雪婷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
关键词:收容养育教养

谢雪婷 杨 成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近些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频发生,且案件呈现出犯罪人主观恶性更大、犯罪手段更为暴力残忍、犯罪人更为年轻的趋势。社会现状表明,采取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对措施迫在眉睫。但是,与之相对应的却是我国目前广泛采用的,我国针对管控未成年人犯罪而采取的措施,即收容教养制度,尚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导致其不能良好发挥在立法上所追求的积极目的。收容教养制度难以施展其实际作用的缘由,乃是其以教代刑的立法精神未能充分的在该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

一、未成年人触法原因分析

要求收容教养制度应当贯彻以教代刑思想,是未成年人本身的生理心理状况决定的。未成年人,在我国特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虽然各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因为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与成年人不尽相同,所以未成年人犯罪也往往带有鲜明的未成年人特色。

首先,未成年人往往处于身心高速发展阶段,另一方面也表明触法未成年人本身是心智和生理尚不健全的犯罪主体。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尚不健全,在社会生活中较难深入透彻的看待问题,难以正确识别好坏利弊,青春期情感外显,未成年人行事冲动,容易产生激愤触法行为。其次,由于青少年身体机能尚不发育成熟,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还扮演着弱势群体的角色,实施高难度的犯罪行为较为困难。最后,未成年人因本身的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的行为大部分都打上了深厚的社会烙印。“在现实的人类社会生活中,由于每一个个体都不是孤立的实体,所以自诞生之日起,他就生活在社会中同时接受人类普遍的社会经验的影响。”①未成年人犯罪,虽日益呈现出手段恶劣的趋向,但很大程度上也体现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模仿”并受到过诸如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等的影响。

由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一方面有着必然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另一方面也存在其偶然的发生原因。未成年人的突出特点是其可塑性,这不仅体现在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进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也体现在触法未成年人更有可能在接受改造后洗心革面,“大大增强了他们的守法意识,对今后人生也产生了积极的向导作用。”②只看见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后果和影响进而一味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严刑峻法,进行严惩重惩是不全面不科学的。在收容教养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要求贯彻落实以教代刑理念,更强调教育感化而不是刑罚惩治。

二、外国立法实践

倡导以教代刑理念不应当也不仅仅只是中国的特例,它早已深刻地渗透入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在世界多地域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活动中,英日等发达国家尤为考虑未成年人可塑性特点,强调对触法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手段惩治;在我国香港地区,由于其曾受英国殖民统治,法律范本也带有较为鲜明的英国特色,在处置触法未成年人犯罪上也强调了教育的作用。

(一)在机构设置上,设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机构是一项普遍举措

1.英国专门设立违法少儿管理小组,该小组由两个地方市政委合作开设,与当地社区、慈善机构、学校和医院等相联系,与法院警察局相独立,主要从事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帮助工作。这种独立机构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避免法院警察局对未成年人直接实施过于强力的刑罚惩治。

2.在日本这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而特别设立的机构有家庭法院,未成年人犯罪由家庭法院而非普通法院审理。当然我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也考虑设立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审判,此举在实践中确实收获了不错的效果。同时,日本政府特别设立了少年院作为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具体实施场所,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日本的少年院更强调自身属于一种教育机构而非刑罚的执行场所,少年院内部一般开设诸多课程,使触法未成年人接收到相应年龄阶段的教育,从而希望达到扬长补短的效果。但与日本少年院所较为不同的是,我国虽然名义上也设立了工读学校,但其数量甚少,大部分触法未成年人无法进入工读学校,部分能够进入工读学校的未成年人也无法得到相应的教育。

(二)在具体的管控手段上,教育性矫正措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英国尤为重视教育性措施的实施。首先,英国强调家庭教育之于触法未成年人的重要作用,其中较为突出矫治手段的便是养育协议和养育令。需要指出的是养育协议和养育令并不是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传统意义上的罪名,而是旨在提升家长的教育水平和教育能力,进而由家长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监督,以达到一种教育上的良性循环。养育令和养育协议一般适用于不负刑事责任的触法未成年人,在某种程度上更像是对父母采取的措施,力求父母担负起生而养,养而教的责任。其次,英国针对触法未成年人犯罪所采取的措施往往淡化刑罚处罚的色彩。除上文提及到以教育为主的养育令和养育协议,英国针对需负责任的触法未成年人一般采取拘留和训练令等手段,这些手段虽带有一定的强制约束意味,但并未从根本上限制触法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希望通过与社区的合作进而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同时“分层式的司法措施”③被广泛采用,不同年龄段的触法未成年人分别由不同的安全屋进行管理矫治在很大程度上能避免出现恶习交叉感染的现象。

2.在日本,政府也较为注重实施教育性矫正措施,尤为注重触法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问题。在地方有诸如更生保护委员会等来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就业上的指导,以期其能迅速的融入社会进而自力更生。另外日本民间也存在部分触法群体的自助和互助团体,如兄姐会、妇女会等。这些民间团体很大程度上担负起了对失足未成年人乃至成年人的思想教育以及生活指导工作,并成功地帮助一部分违法犯罪群体走上正途。“2001年数据已经反映全日本更生妇女保护会共二十多万会员且大部分都得到了帮助,兄姐会也已经帮助八千多名会员。”④可见,教育性的矫正能对触法未成年人发挥较为有效的纠偏作用。

三、中国收容教养制度的缺憾及完善

强调以教代刑思想急需贯彻到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细化构建和具体实施中去,较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实施现状并不乐观,且尚未达到特别理想的矫治目标。

(一)首先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较为强调刑罚惩治,而对更为重要的教育矫治则着力不足。中国社会长期对“棍棒底下出孝子”这一理念有着深深的认同,也曾带来了一种所谓的“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群体性态度。具体表现在相当大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接受收容教养时和普通成年犯罪者处于相同的改造环境,甚至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前还从事着与其年龄不相符合的劳动工作,面临着剥夺自由的痛苦。

(二)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教育性质未能得到良好发挥,具体表现在:首先工读学校的设置数量偏少,对触法未成年人的教育偏弱,在剥夺未成年人自由后不能有效给予其今后重返社会的就业帮助,不能从根本上促使未成年人重返正途。其次是收容教养机构人员不专业,从而导致不能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帮助。

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的核心就在于立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转变。将以教代刑理念真正落实到对触法未成年人保护中去,触法未成年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早已成为一个全球范围内讨论和探索的热点话题,我国作为一个拥有几千年历史的文化古国,早在春秋时期就关注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直至唐代我国已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较为详尽而科学的规范⑤。在当今这一特殊的历史阶段,我国更是应当积极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切实贯彻以教代刑的矫治理念,以期在更好保障人权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让误入歧途的触法未成年人重回正轨,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建设提供后备力量。

注释:

①高深春.人性辉煌之路-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M].湖北: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

②收容教养研究课题组三省收容教养工作调查报告[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6,6 卷(期):26-36.

③左袖阳.中英立法比较下的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完善[J].法治研究,2018,1 卷(期):113-123.

④尤丽娜.从日本的保护处分制度看我国的少年教养制度[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2 卷(期):69-74.

⑤王立民.唐律新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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