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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对协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分析

2020-11-30刘晓巍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代理人印章

刘晓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结合大量司法实践以及司法案例可知,在司法裁定过程中,往往都会按照印章的真实性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如果印章为合同(协议)的当事人所有,则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中的条款来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但是在一些形式较为特殊的案例之中,并不是所有的印章都可以起到证明协议效力的作用。鉴于此,本文将重点结合几个特殊案例来分析真实印章对协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

一、针对印章真实但是协议不真实的案例

2015年,最高院就印章真实性和协议真实性的条款作出了如下解释:最高印章真实并不等同于协议真实。协议中的实质行为和加盖印章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但是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协议内容的独立性在于其双方的合意行为,而加盖印章的行为则属于双方对各自合意行为的确定。虽然可以按照证据推定原理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推定,但是却不能仅仅依照印章的真实性对协议的真实性进行推定。简而言之,即便印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真实的,但是如果协议内容作假,即便印章是真实的,也无法证实其协议的效力。鉴于此,在实际的裁决过程中,一定要秉承严格主义,不仅需要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同时也要对协议内容和条款的真实性进行考察。

二、针对一些特殊情境下的印章效力问题

(一)针对单位员工未经允许私自加盖印章的情况

在诸多的合同纠纷中,因单位员工未经允许私自加盖印章引发的纠纷案例占比高达35%。鉴于此,为了更好地对印章效力进行区分,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之中都对单位员工未经允许私自加盖印章的行为作出了解释。在民法中这样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说明,虽然单位员工私自加盖单位印章后,合同和印章都是真实的,但是加盖印章的行为人并没有被赋予相应的代理权,只有获得代理人认可后的合同,才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在《合同法》中也作出如下规定:如果单位的工作人员私自加盖单位印章的行为被代理人所知晓,但是代理人却对其行为并没有予以制止,此时可以按照“默认知晓”的情况进行推定,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会按照该员工行为被默许的情况进行推定,此时员工加盖的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单位可以举证该员工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加盖印章,虽然可以证明印章的真实性,但是却可以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质疑,此时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待定。

(二)针对印章被借用后的效力分析

目前,除了单位员工私自盖章这一情况之外,在我国的《合同法》和《民法》中都没有针对印章被借用后的情况进行分析。那么针对印章被借用后的效力,应该如何进行认定和分析呢?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同意在合同或者协议上加盖真实印章的法律意义表明当事人对协议或者合同内容认可的一种行为。其中,当事人所指的就是印章的所有人,同时也是协议或者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归属人,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需要依照我国的《合同法》履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出现违约,也应该由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很多合同纠纷案例中都存在这样的情况,重复印章的所有人并没有参与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其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借出印章,则说明其对合同履行人以及借用人之间的关系表示同意和认可。所以在这类情况下,印章对合同具有证明效力。但是也有一种特殊情况比较例外,如果印章出借人发现所外借的印章加盖的内容并不属于双方在自愿、已知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内容,即外借印章被挪作他用后,此时印章对加盖的协议内容无效,可以按照印章被盗用进行处理。但是如果相对人知晓印章借用情况,此时可以按照规定相应的减轻印章出借人的部分责任。由此可见,出借印章时代理人一定要明确知晓加盖内容以及出借情况,从而有效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风险。

(三)针对非员工盗用印章的效力分析

很多法律学者针对非本单位员工盗用公司印章签署合同的效力讨论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针对“非本单位员工盗用公司印章签署合同”这一情况应当纳入不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况。由于盗窃本身就属于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同时单位印章属于公共财产,可以按照盗窃公共财物罪进行裁定处理。同时,非本单位员工盗窃印章通常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代理人对被盗窃的事实、签订协议的内容均不知晓,所以可以裁定为该协议无法律效力,同时代理人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虽然在最新的《民法典》中对合同纠纷案件有着不同的解释,但是在针对盗窃印章这类行为进行裁定时,一般都会认定使用盗用印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公章签订的合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同时,其中产生的各类经济纠纷和条款纠纷完全由盗用人承担,如果构成经济犯罪,则应该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可以按照印章代理人(所有人)对印章被盗窃的过失情况进行裁定。如果印章的代理人对印章被盗用具有一定的过失责任,那么在进行最终裁定的过程中,代理人相应的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过失责任,但是如果代理人有证据表明自己对印章被盗无过失,此时代理人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就目前的合同纠纷案件来看,如果仅仅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来分析,第一种观点往往较为适用,如果从责任归属以及责任分担的角度来看,则可以从第二种观点出发。就盗窃印章这一行为来说,其本质就是未经过他人或者印章代理人的同意非法取得印章使用权限的一种行为,这类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所以即便印章是真实的,其签署的合同和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代理人也不需要对签署的合同负责。但是在实际的裁定过程中,法官还需要根据代理人是否对印章丢失负有主要责任进行裁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以及印章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协议不具备效力不代表印章代理人不负有相应的责任。印章本身就属于非常容易丢失的物品,所以印章保管人以及印章代理人对其负有相应的保管责任。当印章被盗用后,相应的保管人以及代理人在主观上对印章的保管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但是如果协议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并不知晓印章被盗用,但是合同上的印章却由印章非所有人所盖,此时签署的合同或者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协议相对人仍然可以按照过错责任对印章保管人进行追责,并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印章属于公司单位实施对外行为的重要凭证,为了有效避免合同纠纷,单位一定要对各类印章进行严格地管理,并安排专人保管。如果因管理者玩忽职守造成印章被盗和他人签署合同时,虽然盗用印章者负主要责任,但是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印章被盗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和预防的,所以印章的管理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是在进行责任划分的过程中,由于印章管理者和盗窃者的本质目的不同,所以印章管理者不需要负相应的连带责任,只需承担过错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因合同本身的内容导致合同无效时,此时无论单位的印章是否被盗窃,都应该按照合同本身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核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相应的印章代理人也就无须对这份本就失去效力的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进行裁定时,只需要裁定盗用印章者的责任即可。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盗用者的盗用行为致使企业或者单位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由盗用者承担或者其相应的代理单位承担。

三、总结

综上所述,印章效力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种,虽然印章是彰显公司的身份和标志,但是不能仅以印章的真实性来裁定印章对协议的效力,而是应该按照特定的情况进行处理。本文主要针对“印章真实但是协议内容不真实”、“企业员工私自盗取印章”、“印章外借”以及“印章被盗用”这几种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特定的情况对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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