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2020-11-30毕传伟
毕传伟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8
一、引言
陈开领系专利号为ZL201720723613.7、发明名称为“可旋转式自动煎锅”的发明专利权人。2017年4月17日,陈开领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开领起诉请求:判令彦平商行、伟发五金厂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3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技术比对情况,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1.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锅体内部设有煎板”以及“锅体上沿伸出煎板上端面形成挡板”,彦平商行、伟发五金厂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煎板是独立的,没有设置在锅体内;2.关于“上盖侧沿设有对应挡板的裙板,所述裙板上沿设有对应挡板上端的凸缘”技术特征,彦平商行、伟发五金厂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锅体没有挡板、裙板、凸缘,是将锅盖设置在支撑圈上。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对第一点争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锅体上沿伸出煎板上端面形成挡板,上盖对应扣合在挡板上”。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煎板也是设置在锅体内部,其外圈有一圈铁板围挡,但该围挡与煎板为一体设置,并不是锅体上沿伸出煎板上端面所形成的,因此不是涉案专利所指的挡板。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锅体上沿能否视为涉案专利的挡板,则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其在涉案专利中所起的功能。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二记载:“锅体内壁设有对应煎盘下端的环形挡板。通过挡板对煎板进行限位,保证煎板在旋转过程中保持水平、稳定”。从涉案专利可以看出,为实现上述功能,锅体在煎板下方还设置有一环形托,经观察,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这一结构,并且其煎板与锅体之间存在一定间隙,显然不具有对煎板进行限位的功能。根据以上分析,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未侵权。
陈开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从字面分析,“锅体上沿伸出煎板上端面形成挡板”其含义应为,锅体的上沿伸出煎板的上端面从而形成挡板,故该挡板应为锅体的上沿部分;其次,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的局部放大图,亦可以清晰地看出挡板是锅体的一部分。而被诉侵权产品是在煎板的外圈设置围挡,该围挡并非锅体的一部分,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围挡与权利要求中的挡板不构成相同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该案对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不仅是决定发明人能否得到专利授予的关键,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专利侵权案件的走向,使得自身的专利得到有效全面的保护。
该案虽然是标的额很小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也不复杂。但仔细研究整个案件,能够发现权利人败诉的原因在于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诸多问题,最终导致了败诉。因此,如何避免此案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呢?以下便是笔者从本案中得到的几点启示。
(一)直接、毫无意义的确定,重视权利要求书
无论是在什么情形下,发明专利文件权利范围都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前所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本案中,权利人“锅体上沿伸出煎板上端面形成挡板”其含义应为,锅体的上沿伸出煎板的上端面从而形成挡板,故该挡板应为锅体的上沿部分;其次,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3的局部放大图,亦可以清晰地看出挡板是锅体的一部分。而被控侵权产品的挡板为独立的,未设置在锅体内。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两者能够实现同样的功能,且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更加先进便捷,但权利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该挡板亦可独立设置,最终导致权利范围较小以致败诉。因此,专利权人若想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的权利,应在撰写文件时尽可能的直接写出各种情形,让其他人能够直接、毫无意义的确定权利要求范围,避免出现自己认为的隐性要求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发生。
另外,权利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将本发明的关键信息写入权利要求书中,而不能放在申请书的其他部分。例如在孙希贤诉浙江安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涉案专利实施例记载了两种不同的实施方案,但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一种实施方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锅体上沿伸出煎板上端面形成挡板”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可见,权利人在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时,需要明确权利要求,不可忽略权利要求书的重要地位,同样是撰写在申请文件中,位置的不同导致其重要性及最终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必然不同。
(二)合理使用实施例
专利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如果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较复杂,一般都会在申请文件中附加一个实施例,一是为了解释专利的适用情形,二是解释专利实施方法的不同组合。当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实施例表述不当时,很有可能会使权利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本案中,权利人描述了两个实施例,实施例一:“一种可旋转式自动煎锅……锅体1上沿伸出煎板6上端面形成挡板,上盖2对应扣合在挡板上;”实施例二:“一种可旋转式自动煎锅……锅体1上沿伸出煎板6上端面形成挡板,上盖2对应扣合在挡板上。”在实施例的描述中,权利人描述的两种使用情形过于接近,未考虑到该发明的其他形式,联系过于紧密,导致权利范围过小,最终败诉。
而除了导致败诉之外,实施例选取不当甚至可能导致专利被无效。在哥伦比亚运动休闲北美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从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看,在各个实施例中,热处理材料部件可以按照制造商限定的图案或者连续或者不连续阵列的方式应用……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很容易想到,对孔槽4进行一定地布局和间距设置,可以在获得热反射性能的同时调整非织造布2的透湿性、透气性等传递性能,在该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将铝合金反射薄膜3实际布置为阵列形式。其次,使基底材料层包括身体装备的最内层并使热引导部件安置成面朝内,还是使基底材料层包括身体装备的最外层并使热引导部件安置成背离使用者的身体面朝外,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基底材料层和热引导部件的位置仅存在有限的几种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一定目的,可从这几种位置中选择合适的一种,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可见,联系过于密切的实施例可能会因缺乏新颖性而导致专利申请失败。虽然,可能该专利本身就缺乏新颖性。但也有很大的比例是因实施例选取不当,与现有技术联系过于密切而容易被同行业一般从业者联想到而丧失新颖性,最终导致申请失败。
三、总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权利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对于自身的权利要求必须真切的描述在权利要求书中,不可过于自信的认为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显示,而忘记了权利的根源。其次,要合理使用实施例,全面的考虑实施例选取的准确性、关联度,让实施例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而不是成为权利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