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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基层城市治理路径研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基层

张 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一、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层面:司法与政治的互动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权威权力的一大代表,需要对国家的政治功能做出很好的保障作用,同时也需要遵循法律法规,有着独立的行动标准以及活动方案。但是它的利益也属于政治体系。检察机关可以推动基层城市治理的运行为基层城市的治理提供保障。作为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需要遵循党的政策与方针。依据法律法规办事,把握好时代变化,提升地位。检察机关通过对基层社会的积极治理,体现了法律服务于政治的功能,同时也对党的理念进行了积极回应。[1]

(二)社会层面:风险社会的形成

在基层城市中,各行各业的发展,首先是要通过个人管理,其次是转化为集体管理,最后才转化为政治管理。检察机关作为最后的权威代表,代表了国家的反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同时需要对于各种风险的形成予以重视,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项挑战。检察机关需要对基层城市治理中会发生的一些风险现象,给予高度关注,并以相对应的检查方式不断进行调控与预防。另外要将风险的相关概念引入具体的检查方式中,检察机关在进行执法活动中需要提出相关理念,并进行实践。检察机关不仅具有制度作用,同时还应关注生态平衡以及资源调控,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给予惩罚,从而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参与基层城市治理。

(三)学理层面:绿色司法理念的践行

对于学理层面,要践行绿色司法理念。绿色司法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在基层城市治理的过程中自主实践,提高服务效率,努力做到审查办案谨慎严谨,面对基层群众态度温和、遵循必要性原则,促进社会的稳定与法律的监督作用。遵循必要性原则,就是要将刑事诉讼程序作为最后一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教育、道德、民事等方式,用这些比较温和的途径去解决纠纷。用少量的刑法获得最大的刑法效果,将检察机关的谦抑性结合其中。审案办案谨慎严谨,就要做到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谨慎使用检察权,对于罪状严格划分明了,确认犯罪事实的真实性。面对基层群众要态度温和,要做到在进行司法活动的时候,不一定非要严格应用法律条规;对待人民群众态度温和,向他们仔细传授法律概念,培养人民群众的道德素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重视。另外,对于绿色司法还要有一套完整的概念,结合多种检查手法,协调各领域做好基层城市治理工作。例如,在“检调对接”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监督调解工作,以调解的方式让人民群众的各种事件得到合理解决,不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放宽标准,减轻惩罚力度。

二、检察机关参与基层城市治理实践方案

(一)构建全面的基层执法检察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大多设立在城市中心,重点位置及支持力度都没有放在城市的下方,以致在乡镇出现一些违法乱纪情况无法及时了解处理。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不能更好地发挥,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所以要构建全面的基层执法检察监督体系。检察机关设立基层检查所,走进人民群众生活,第一时间帮助人民群众调解矛盾纠纷。一方面与党和政府对接,选取对接代表人员,及时汇报,为了基层城市更好的治理,坚持法治概念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对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地方加强监督力度,遇到不法事件及时处理。基层检查所通过开展一系列法治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执法人员也更加知法守法,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全面的基层执法检查监督体系,还要注重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主要目的是弥补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为、损害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更要的是,对生态环境以及资源保护的领域加以重视,多个部门一同调整,诉前情况要把握好,通过一些建议以及要求来督促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和谐统一,维护基层城市治理的稳定。检察机关在参与基层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利用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与影响,维护城市的稳定与和谐,对行政监管系统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提出补充措施,同时增强城市居民法律意识,有着非常正面的作用[2]。

(二)推进基层城市治理方式的网格化

推进基层城市治理方式的网格化,更有利于对城市整体信息的统计与整理。构造基层城市综合治理的一张大网,根据不同领域,严格划分检查网格,并与其他地方进行对接,网格小组负责信息统计工作。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建立起多方面联合的综合判断系统。监督方面与基层城市的管理层进行对接,一起制定检查与指挥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网格视察工作的基础,建立好巡查制度,促进检查力度,渗透到各个层面。基层城市,可以通过全体覆盖的检察网格,对相关刑事犯罪,行政违法的行为,第一时间了解情况,通过监督平台实现检察机关与基层城市治理的融合。在融合过程中,发现检查线,扩大影响范围。在不断完善的实践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探索,结合创新理念,更好地完善网格化管理。[3]

(三)积极预防基层城市治理中的重大风险

为了稳固基层城市的发展,需要积极预防基层城市治理中的重大风险。有了对基层城市治理中矛盾的预防体系,就能够进行综合性的防控,检察机关在治理方面需要找准切入点,厘清原因。另外,检察机关要对相关风险进行估测,做好检察环节工作。在办案过程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涉及的案件风险引起重视,充分估测案件中涉稳风险的程度,提前对可能引发的一系列事件做好分析。比如,群体事件、社会舆情、部分民众的极端行为等风险因素。此外,还要做好参与工作,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地区、社会热点关注领域等,找准规律,加大管理力度。检察机关在治理过程中要遵循绿色执法理念,通过绿色思想引导,跟随新时代发展脚步,不断创新工作。比如,检察机关与基层城市中的管理点构造对接模式,对一些家长里短引起的事故,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先按照调解手段使之成为刑事和解的事件,然后根据法规减轻处罚力度。

(四)推进“互联网+”基层城市治理模式

“互联网+”已经成为新时代的流行趋势,有着多元化以及动态化的特点。对于未来的基层城市治理模式,创新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在“互联网+”的背景下,要更多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提升检察机关的信息化水平,成为当前的第一重任。首先,检察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强大的联系功能,组织专业人士解决基层城市治理中出现的矛盾,通过有效便捷的线上解决方式,解决线下的问题,同时构建相关数据资料库,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了解矛盾所在点与特征,从而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另外,加深信息网络技术对基层城市治理的应用程度,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层城市的情况与面临的问题。检察机关要与各方单位做好协调工作,整理各类信息,利用有效信息做好联系工作。例如,可以同时建立行政执法机制与数据库,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效解决基层城市治理相关问题。

三、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将社会治理变得更加系统科学、智能、法治。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上,也提出了这一理念。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需要积极面对基层城市治理新内涵新发展。在新时代新理念的背景下,为了检察机关更好地参与基层城市治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调整方案。从广泛的角度来看,可以促进新时代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治理概念实施。另外,还可以转变政府对社会单一的管控模式,不再是由政府主导,而是统一结合,鼓励社会进行多种自治组织,让社会治理变得更加有活力、更全方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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