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存在的争议
2020-11-30苗分分
苗分分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一、短视频的具体界定
关于短视频的定义,目前学界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国内对短视频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短视频指的是以秒为计数单位,在某些专门的短视频平台上拍摄、编辑,并在平台上上传,受众在此平台上进行播放的一种实时性的新型视频分享形式。(2)短视频是区别于长视频而言的播放于新媒体之上,更便于传播与分享,时长多为五分钟之内的视频。(3)短视频指的是其视频内容的长度短于15分钟,更多的是依托互联网移动智能终端传播与拍摄,并且借助互联网移动智能终端进行美化编辑,将该视频实时分享到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
二、短视频著作权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短视频作为一种文化传播方式,其快速传播及时长较短的特点,满足了人们在人际交往与短时间的碎片化阅读上面的需求。短视频不仅具有传播速度快和时长较短的特点,还具有互动性强和实时性强的特点,短视频所具有的这些特点都能够满足互联网时代下用户对人际交往与碎片化阅读的需求。在这种高需求之下,各个互联网平台的短视频应用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但在这种迅猛发展的背景之下,短视频著作权危机也逐渐显现出来。
在短视频行业中,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种:第一种为短视频盗用行为,这种盗用行为不仅包括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直接搬运著作权人制作的短视频运用于商业用途之上,还包括通过某些编辑手段,如剪切、删除水印或者翻录等编辑手段,将著作权人原创的短视频转换成自己的短视频传播于互联网之上,用以吸引互联网流量。第二种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直接侵犯他人电影作品版权,主要表现为在没有经过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电影作品的画面或者情节的电影素材制作为短视频的情况。第三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短视频的著作权人侵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或者音乐作品,甚至是文字作品著作权版权的行为。上述问题总结出来,可以归纳为两个核心著作权问题:
(一)短视频的版权问题
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遇到的第一个难题便是短视频的版权问题。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处理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多表现为原告主张其短视频的著作权为被告所侵犯,被告常以短视频的著作权不受保护为抗辩的理由。因此,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类案件的处理焦点问题为短视频法律性质的认定。
短视频与普通视频,其最显著的一点就是这种视频的时长较短。但是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法律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强调于电影的时间长短。这就是说,如果短视频本身也像电影作品一样,由连续的画面组成并且由音乐、语言、文字等创作元素组成,具有独特的表达,能够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独创作品的创造性的要求,就不能够否认短视频具有法律对其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当中,短视频因其所具有的时长较短的特点被指控为较缺乏独创性。当然,短视频的这个短字,所体现的不仅仅是时间较短,还在于短视频的制作过程较为简单,这种特点的存在都给司法机关对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采用“疑有从无”这样的态度带来一定的支持性。
(二)短视频侵权与合理使用的冲突
关于短视频侵权与合理使用的冲突问题,其实质为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的冲突问题。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上一个最为争议的问题为短视频对其他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否属于侵权问题,或者说是短视频对其他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保护范围。当然这一问题针对不同的主体其答案也是不同的,对于短视频的制作者来讲,认为短视频的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是,该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则认为短视频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构成侵权。
三、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优化路径
(一)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应该如何订立,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态度。有些学者认为短视频也是该短视频作者的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是短视频作者的个性及思想和情感内容的表达。有些学者认为,短视频只需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的标准即可。
在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订立与判断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考虑到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短视频著作权的作者的利益的同时,还需要兼顾到短视频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判断还需要考虑到个人智力创造标准。个人智力创造标准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是人格标准,在考虑短视频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时候,需要优先判断该短视频是否能够展现出其作者的人格;如果该短视频能够反映出该作品作者的人格,就应该将该短视频认定为独创性的作品。第二是创造性选择标准,在短视频作品下,不能直接反映该作品作者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短视频作品是否能够体现出作者的创造性选择,以及作者在进行该短视频创作时进行了多少创造性选择。
(二)完善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
在我国经济凶猛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变革之后,我国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现在社会发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所带来的要求。这种情况的存在,给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带来了利益失衡的难题。这种困境也不能够单单地从扩大现行司法解释来对合理使用进行规定,如果通过扩大限行解释对合理使用进行规定,就减少了法院在司法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的制度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一是增设对因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型的使用行为的规范与保护;二是参考与引用美国对合理使用所采用的四要素标准,为法官办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基础。
(三)运用技术手段对版权进行监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短视频行业内的侵权行为呈数量极速增长的态势,这种情况的存在给版权享有者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和带来的收益不成正比。这就是在短视频行业内侵权数量较大,但是版权诉讼案件数量较少的原因所在。这在一定层面上反映出了我国传统的版权保护机制存在的不足,以及传统的版权保护机制并不能解决短视频行业内版权侵权行为数量较多的问题。这就带给我们一个思考——是否能够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来帮助解决短视频行业内的版权保护问题呢?短视频行业的萌生是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发展的,我们可以跟随这一发展路径来考虑,借助当下极速发展的大数据管理技术,对短视频行业内著作权的保护以及短视频行业内存在的数量较多的侵权行为进行追踪并提供技术支持。借用大数据的内容识别技术对短视频进行事前排查,从最开始的地方来解决短视频作品的版权侵权问题,以及短视频在制作的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未经他人许可的问题。除了大数据管理技术外,人工智能技术也能够帮助短视频行业开展著作权保护的工作。例如,阿里巴巴研发的“鲸观”全链路数字版权服务平台,人工智能技术对音、视频素材进行版权监控。
四、结语
健康的版权保护环境是保障短视频行业正循环发展以及促进短视频行业产业升级的重要节点,也是规范化短视频市场发展的关键。从短视频所具有的诸多特点出发,在对短视频的独创性进行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短视频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准确界定和划分短视频侵权行为与短视频的合理使用行为,为短视频产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生存与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