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投资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建议

2020-11-30吕云虹张志国刘秉衡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
关键词:件数重整债务人

吕云虹 张志国 刘秉衡

辽宁卓臻律师事务所,辽宁 营口 115002

破产重整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虽进入破产程序但可能是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或具有挽救价值的优质企业,经债务人或债权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破产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作为以商业谈判、寻找战略投资者为核心的企业拯救制度,其中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引进外部投资人参与重整工作,此时的外部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一、破产重整中重整投资人的定义及意义

破产重整中引进外部投资人参与重整工作屡见不鲜,成功案例也很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破产重整中重整投资人的定义没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引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七十一条作为其定义,即重整投资人是指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无力自行摆脱经营及债务困境时,为债务人提供资金或者其他资源,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恢复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说明其自身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已经不足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更不足以偿还债务,此时债务人往往无力重整自救。引进重整投资人能够注入流动资金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或优质资源,对体现破产法的拯救功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保留破产重整企业有效产能、恢复企业运营能力、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投资人的法律定位现状

经检索“北大法宝”等法律查询数据库,涉及破产的相关法律及文件(中央法规类)共4137件。其中法律161件,行政法规331件,司法解释314件,其余为行业规定等文件;破产类相关法律及文件(中央法规类)中涉及重整的法律10件,行政法规12件,司法解释58件;重整类相关法律及文件(中央法规类)中涉及重整投资人的法律0件,行政法规0件,司法解释5件;另有地方规范性文件2件;地方司法文件15件。

检索法律法规中涉及重整类的件数占破产类件数的1.9%,涉及重整投资人的件数占破产类件数的0.12%,额度极低,其中法律法规都是0件,仅有司法解释5件,说明重整投资人在中央级立法层面上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及重视。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以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判程序为条件检索涉及重整案件7290件。该检索结果中涉及重整投资人的案件81件,去除以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判程序为检索条件后涉及重整投资人的案件330件。

检索案例中涉及重整投资人的件数仅占重整案件的1.11%,额度非常小,但去除检索条件后的占比即达到4.5%,说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破产重整及重整投资人类的案件确定的案由和适用的审判程序不统一。

还有一个特殊现象,即地方性文件数量远高于中央级文件数量。检索地方性文件中涉及企业破产重整投资人的件数为17件,远高于中央级司法解释5件、法律0件、行政法规0件,说明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重整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破产案件,而又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晰权责,基层审判机关只能出台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地方文件予以调整涉及重整投资人的法律关系,但其效力等级又很低。

通过对上述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投资人的法律定位非常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案由和审判程序不统一,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致。

三、对破产重整中重整投资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建议

破产案件中重整投资人法律定位非常不明确的现状,导致重整投资人在参与破产重整工作中责、权、利定位不清,重整投资人或担心参与重整后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不敢参与重整,或勉强参与重整后因权利义务不明确而承担法律风险,进而遭受损失,甚至在没有退出机制的情况下就形成新的僵局,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重整投资人的积极性,必然会造成破产重整工作的新困境,从基础上妨碍了供给侧改革的进程。只有从立法上给予充分重视,明确破产重整投资人的法律定位,才能“定分止争”,才能“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为此,笔者建议在破产法中增设以下内容:

(一)重整投资人定义

重整投资人是指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在债务人无力自行摆脱经营及债务困境时,为债务人提供资金或者其他资源,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恢复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整投资人可以是单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重整投资人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通过协商和公开招募的方式引进,也可以由债权人推荐。

(二)重整投资协议

重整投资协议是重整投资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投资人之间签订的明确重整投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重整投资协议除应当具备一般合同中关于主体、标的、期限、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破产财产、破产债务、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草案不能在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风险承担、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的风险承担、资产重组不能获得行政机关批准的风险承担、重整投资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的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明确重整投资人为重整而投入的资产属于共益债务

实践中重整投资人在重整计划开始执行前甚至在重整计划草案达成前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如果重整计划顺利实施,重整投资人的利益可以通过重整计划得以实现,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无法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重整计划实际不能完全执行,法院将会裁定终结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将重整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归为一般债务,违背公平原则。因为重整投资人的投资与债务人出资人的投资或者其他普通债权有着本质区别。重整投资人的投资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践中,对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是否属于此条款中“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理解不一致,有必要单独列举,给予明确。

四、结语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关键期,必然会淘汰部分不适合经济发展的企业。如何帮助这些企业及时转型或退出,则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健全破产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实现公平有序变革。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因此,当前正是完善破产法律法规的必要节点和有利时机。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破产法律的立法改革,打通破产企业的涅槃之路。

猜你喜欢

件数重整债务人
信托公司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的机会
SILK RAZOR剃须刀
2021年天猫618预售爆款大搜罗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医患关系需重整“程序”
旋转真空浸渍法制备NiO/MgO=γ=Al2 O3催化剂用于CO2/CH4重整研究
“分数”化“比”化难为易
破产抵销权的法经济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