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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分析及发展建议

2020-11-30朱俊虹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
关键词:证券法证券事务所

王 媚 朱俊虹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一、研究背景

2019年证监会累计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一系列财务造假事件的揭发,除上市公司自身原因外,为其提供审计鉴证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也难辞其咎。这些事件的曝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了震动,本应是资本市场“看门人”的注册会计师在这一系列财务造假案中沦为了“帮凶”。在震动中,业界应当反思如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值得注意的是,历经四审修订的《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获得通过,新《证券法》为反思提供了思考方向,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顺应新《证券法》,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本文试图通过梳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新《证券法》修订内容,分析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进而提出提升行业审计质量的相关建议及对策。

二、新《证券法》修定的主要内容

本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主要从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及违规成本、落实“放管服”等十个方面进行了修订。笔者通过对新《证券法》的梳理,整理了其中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修订内容,具体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证券发行

新《证券法》将公司IPO条件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与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修改为“应当满足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外,原证券发行采用的核准制全面向注册制转变。

(二)信息披露

新《证券法》新增第五章“信息披露”,专门强化信息披露,其中,第79条与2014版第三章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该节在新版《证券法》中已删除)相关条款比较,用语上强调了年报必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投资者保护

新《证券法》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专门新增第六章“投资者保护”,其核心内容为“集体诉讼”制度的推行,集体诉讼是“放管服”的重要保障措施,目的是打击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四)证券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准入制度由备案制取代核对制,同时,新版在该条款中增加了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文字表述。此外,与2014版第十章第173条表述相比,新《证券法》第163条有两处表述做了修改:第一处是将“出具审计报告”修改为“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第二处是将“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修改为“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表述的修订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

(五)法律责任

与2014版《证券法》规定相比,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成本大幅上升,罚款金额大幅提高,惩罚的倍数也从原来的1-5倍提高到了1-10倍。

三、新《证券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分析

新《证券法》在上述方面的重大调整和修订,不仅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也强化了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新《证券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一)扩大了资本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需求

为了推行新《证券法》的核心“注册制”,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这一方案,中国证监会也相继公布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创业板推行注册制将降低上市门槛和精简上市条件,未来更多有上市需求的企业能够进入资本市场。在这一背景下,资本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需求会增加,这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更大的市场。此外,新《证券法》要求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强调了审计报告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程度,在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市场参与度及话语权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服务需求。

(二)进一步推动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供给量

新《证券法》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由核准制变更为备案制,此举意味取消了事务所的证券业务资格限制。在新准则实施前,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执业基本信息》显示,2018年有资格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40家,证券业务收入占其业务收入总额的29.77%。而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总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862家(不含分所)。但从今年开始,势必会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只要能在证监会和财政部完成“双备案”,就拥有了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三)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对于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求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责任范围的明确,解决了2014版《证券法》责任范围难以明确的问题,加强了对注册会计师违约违规的问责。此外,新《证券法》设定的集体诉讼机制及加大相关从业人员和机构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不仅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违约成本。

四、新《证券法》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建议

新《证券法》的实施在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事务所的执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势必会加快事务所的优胜劣汰。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以适应新《证券法》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要求:

(一)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执行能力是提升审计质量的关键环节;为此,事务所应加强团队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首先,对于有计划有条件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高薪引进具有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作为业务导师,对项目团中的成员执业经验积累起到“帮扶”作用。同时,加大对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专业化培训提升职业素养。为了能“吸引人”并“留住人”,事务所应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考核制度和薪酬激励机制,从而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企业的凝聚力,为员工执业力的提升做好保障。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贯穿审计全过程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能有效保证提升审计质量,为此,应从业务承接、业务准备、业务执行及业务终结四个环节进行审计质量控制。首先,在业务承接阶段,事务所应建立业务承接风险评级指标体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级管理,根据该指标体系对客户进行调研决定是否承接业务。其次,在业务准备环节,事务所可以根据客户风险评级及项目复杂程度制订业务实施计划,在计划中明确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所需的审计程序步骤和方法,并在计划中充分考量项目团队的人员搭建。再次,在业务执行环节,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并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此,对于高风险或重大业务,事务所应围绕审计目标及程序制定业务开展手册及指南,使全员能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同时,应贯彻落实三级复核制度,在复核制度中明确不同风险项目的复核内容及复核人员。最后,在业务终结环节,建立审计问责制度,将审计失败所带来的审计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及个人。为此,要事先将审计流程划分到个人,以此倒逼个人认真执行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

(三)强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已经融入审计工作中,借助数据处理软件对数据的整理、清洗和分析,不仅简化了审计人员获取数据和处理数据的过程,还能帮助审计人员从数海中快速寻找所需要的与审计相关的数据信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数据处理软件,进行信息化构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则可以借助现有数据处理软件对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既懂业务又懂技术,通过技术来推动业务的迅速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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