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定性研究
2020-11-30席少康
席少康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一、轻微暴力的概念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经常出现,因为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巨大落差,以及各个案件之间的细节差别,导致此类案件的定性成为难题。翻阅大量的案例,会发现法院之间的定罪量刑各不相同,甚至出现控辩审三方的意见都不相同,所以此类案件必须引起注意。关于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见,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三种。这三者之间有共性也有差别,容易混淆。
(一)轻微暴力的概念
本文研究的是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问题,首先必须明确轻微暴力的含义。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暴力”一词多有出现,刑法没有系统规定暴力性的犯罪,各个刑法条文中的暴力的含义也多有不同。有的是使用强制力压制对方不得反抗,有的是直接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暴力的程度从轻到重也有一般的殴打、轻微伤害、一般伤害到严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虽然暴力的目的不同、对象不同、程度不同,但是任何非法触及他人的行为,无论多么轻微,都可以看作暴力。①暴力作用于人身,轻的造成轻微的、短暂的疼痛,重的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
有学者以行为人的手段、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将轻微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非利器为工具、非伤害为故意而对被害人身体实施的较轻的有形物理力。②在社会大众的认知中,轻微暴力就是社会生活日常的吵闹、殴打、推搡、打闹。可以说,轻微暴力就是一时兴起的“故意”殴打他人,这些行为一般情况下并没有严重的危险性,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能等同于刑法上的“故意”。③那如何区分殴打的故意和伤害的故意,这是相对主观的,在实务中就会有相当大的难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一是打击工具,如果使用了严重危险性的刀具棍棒等,一般情况下可以看作有伤害的故意,而如果只是推搡、拍打,那可以看作殴打故意;二是打击的部位、力度,如果直接打击的是头部、眼睛、胸口等脆弱易受伤的部位,并且力度较大,可以看作伤害故意;三是案发事由,相互打闹、一时激动、有长久的怨恨等都会引起不同的故意,用来确定是嬉闹、报复还是伤害;四是双方的关系,越亲密的人越不会产生伤害的故意。当然,上述的几种判断方法都是指普通情况,不排除意外,还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二)排除故意伤害罪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是轻伤以上结果,一般的殴打、推搡、打耳光、踹几脚的行为不会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应该是一般暴力或者是严重暴力,不可能是推他一下、打他一耳光就会造成重伤或者死亡,这是不合常理的。因为人们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都是从客观行为和结果出发的,所以行为人的暴力行为程度若是会造成轻伤以上的危险就很难排除行为人伤害的故意。从轻微暴力的概念分析,可以排除故意伤害,至于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需要另作区分。
要解决疑难案件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必须通过分析大量的案例,才能更加明确其中的具体差别。在查找大量的案例后,可以以危害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原因进行分类。这些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类:④轻微暴力与外力合力造成死亡结果、轻微暴力与被害人自身失误造成死亡结果、轻微暴力与被害人身体异质造成死亡结果。不难看出,这些案件发生的缘由各不相同,其中的细节也多有差别。但这些案件也具有一些共性:这些案件都发生得特别突然,死亡结果也是偶然的,被告人采用的手段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甚至是亲人之间;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并没有严重打击被害人重要的身体部位,意识不到将会导致死亡的后果;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因是复杂的,等等。在此笔者想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差别和共性进行比较分析,明确影响此类案件定性的若干因素。
二、法理辨析及罪责界限
上述中,已经排除了将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需要作出分别。从具体案例中可以看出,多数情况下是多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那被告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该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值得探讨。
(一)因果关系
人们要对自己犯的错负责,要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就在于明确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理论存在“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几种学说。⑤现在主流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应当以“条件说”为基础,以相当性为判断标准,以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认为该行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则具有因果关系。对于“以相当性为判断标准”,马克昌教授认为,应当以行为当时一般人所认识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作为相当性判断的基础来确定有无因果关系。⑥这种方法不仅要以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到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本来就是偶发性的,案件中的特殊性也因此必须引起注意。
不可否认,轻微暴力的行为是造成死亡结果的条件,没有轻微暴力的行为,就没有死亡结果的出现。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条件说”为基础的,也承认“没有轻微暴力的行为,就没有死亡结果的出现”的说法,但是还必须“以相当性为判断标准”,即以社会一般人和行为人对当时情况的认识来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从表面上看只是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要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⑦
可以看出,预见能力在此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产生了影响。三种类型的案件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都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要根据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来判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来说,罪过的差别就在于过失还是无过失,这就涉及了判断预见能力的问题。
(二)预见能力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是定性此类案件的关键一步。判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既要考虑共性,也不能忽视个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
1.主体不同导致的差别
个体与个体之间是有差距的,因为人们的年龄不同、经历不同、接受的教育程度不同,认知能力是有差别的。普通人能够预见的是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人们都能够分辨出来;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身份上、职务上、业务上有特殊注意义务的人,在轻微暴力与被害人身体异质造成死亡结果的案件中,医生或者与被害人亲近的亲属邻居等对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可能更熟悉,就应当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有更大可能的预见能力。
2.客观条件下危险性的判断
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不同、行为人采取的手段不同,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险性,即“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可以根据当时客观条件下危险性的不同,来推断行为人是否应当具备预见能力。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所有客观条件都可以用来考量危险性的大小。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所处环境的各种客观条件等。众所周知,一般的推搡行为并不会引起危险,但是如果是发生在高楼或高速公路上,推搡就是一个极其危险的行为。当然,人们判断当时的客观情况是不可能完全还原的,也不可能站在被告人的角度完整还原整个事件经过,对案件的侦查和推理都是有限的。用客观事实来推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是否具有主观上过失的罪过,这就要求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时,用证据来证明,强调证据而非只看到死亡结果就主观臆断。上述几类案件,被害人自身失误和被害人身体异质的案件与外力合力的案件相比较,被告人更难观测到被害人自身的情况,而外力更容易观测,因此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也就更小。
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在推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时,还应该考虑被告人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一般来说,因果关系是简单明了的,行为人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在上述三类案件中,是轻微暴力的行为与其他因素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而且行为本身也应该考虑死亡结果的原因力。行为本身起的作用越小,行为人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越小。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用如下方法对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进行定性。首先,判断行为人的手段是否属于轻微暴力的范畴,如果该手段是轻微暴力,则是一般殴打的故意,而不是刑法上伤害的故意,从而排除故意伤害罪。其次,从对主体差别、客观条件下危险性、因果关系复杂性的分析来判断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是否具有预见能力,用客观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是应当预见,具有过失的罪过,轻微暴力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具有预见能力,没有罪过,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意外事件。最后,分析案件中是否存在故意利用客观条件或者明知被害人身体异质的可能,由此判定是故意杀人或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对于上述三种类型的案例,外力作为客观条件很容易被观察到,应当具有预见能力,而被害人自身失误和身体异质,是很难预见的。因此,轻微暴力与外力合力致死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主,轻微暴力与被害人失误致死和被害人身体异质致死应以意外事件为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上,考虑到被害人一方的情绪和大众的接受程度,少有将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定性为意外事件的,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但是这不符合刑法的目的,对被告人一方并不公平。在实践中,还是应该放开对意外事件的认定,不应该站在上帝的视角去批判一个人,从事后角度看当时的紧急情况,就如近年来大众一直在讨论的正当防卫的问题,意外事件也应该引起重视。
注释:
①储槐植.美国刑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67.
②潘庸鲁,沈燕.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问题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27(3):19-25.
③张明楷.故意伤害罪探疑[J].中国法学,2001(3):115-129.④黄祥青.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研究[J].法律适用,2016(3):66-72.
⑤李冠煜.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宜采取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J].政治与法律,2017(2):34-45.
⑥马克昌.外国刑法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6.
⑦余剑.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法律适用之研讨[N].人民法院报,2012-0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