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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机制研究

2020-11-30

伦理学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公益性自律伦理

蒋 玉

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正与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契合。“作为公民社会的重要主体或基本组织形式”[1],社会组织突破了国家—社会—个人间的区隔,易使个体与他人、社会、国家连通为伦理共同体,由此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是,迅速发展中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也存在诸多局限、不足或问题,导致公益性社会组织并没有成为落实慈善事业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力量。曾一度由郭美美事件引发的对红十字会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关注已随媒体热度的降低而渐逝,但由于红十字会之社会角色的特殊性和舆论传播的弥漫性,对红十字会的质疑还因“晕轮效应”而扩散为对几乎所有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质疑,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形象也受到损害,这种损害的衍生效应又继而危及了整个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尽管关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的讨论中人们的注意力会集中在社会组织中某些个体成员身上,不少人的质疑和反思也聚焦在制度本身,但公益性社会组织所遭质疑却远不止于不正常的人际关系和制度监督的缺失,还在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及其组织行为的合道德性。因此,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行为规制问题不仅需要热议,更需要冷静观察和思考。在笔者看来,公益性社会组织既需要合理、有效的制度约束,更需要其自身的道德自律,必须根据其组织的自身特点建立合理、有效的道德自律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问题的出现,保证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之道德自律的实践价值

关于“公益”的理解,尽管学界、舆论界尚有其他不同看法,但大体上已形成基本共识,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无偿或以较优惠的条件提供物质支持或相关服务从而使对象受益。虽然确如有些研究者所说,公益“起源于民间古老的互助传统”[2](P1),但在笔者看来,公益并不是这种互助传统的“制度化形式”,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来说,制度化也许并非必需,而组织的规模化和对象的广泛性却是公益性区别于互益性的主要特征。正是这种公益性而非互益性的特征,使得公益性组织不能仅仅凭借互益所依赖的成员相互监督、促进的他律性机制实现其良性运转,而必须通过由外部可见的道德自律展现出其良好的公益形象。

道德自律是作为伦理型组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内在意涵,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形象建构的关键,也是道德的实践理性向德性实践跃迁的基本条件。所谓“自律”,指在没有他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通过自己要求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遵循相应的行为规范,实施积极行为。一般地说,它包括责任认知、自我管理、坚持不懈、抵御诱惑等方面的精神状态和行为取向。它不仅仅是以各种规章制度对主体行为进行多重约束,还是以自律性的行动创造一种新的有益秩序,从而获取更大的行动自由和更好的行动成果。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自律既意味着主体的意志自由,又意味着“主体自身的行为动机由原来的外在约束转换为内在约束,由外在的立法和命令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立法、自我命令”[3]。在动态层面,道德自律是一个主体基于意志自由而将外在约束转换为自我约束的“自我立法、自我命令”过程;在静态及结果层面,道德自律则表现为道德主体在对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认同基础上,将其内化为内心的道德法则即通常所说的良心,并依据内心的道德法则(良心),主动自觉自愿地遵从和践履社会道德原则、规范,从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持久的道德品格。机制指事物要素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良好的机制可以使组织达至自组织的理想运行状态。在组织中,道德自律既需要组织内部各结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也需要组织内部各心理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些要素之间的作用过程也即笔者所说的“道德自律机制”,个人的道德自律是以心理机制作为基本依托的,而组织的道德自律机制则是社会机制与心理机制的统一体。在一定意义上,对机制的依赖性甚至是社会组织道德自律的重要特征。

道德自律并不简单等同于道德行为上的自我约束。一般地说,道德自律是针对“道德上的不作为”“不道德的行为”两种行为取向而进行的主体自我规约行为,针对“道德上的不作为”的道德自律主要意味着自我激励,而针对“不道德的行为”的道德自律则更主要地表现为自我约束。就公益性社会组织而言,激励机制的直接目的在于从正面鼓励和促进公益行为的开展和公益性组织的快速发展,约束机制的直接目的则在于从负面或者从规范的角度对公益性组织的行为进行规限,从而保障公益行为以适当的方式有序开展和公益性组织的健康发展。道德自律不仅要求对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使之符合公益行为的宗旨并在效果上实现对相关对象的利益增益,还要求实现组织的道德动机维持,以防止组织在公益行为的选择、启动及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决策踌躇、行为懈怠、积极性丧失和方向偏移。

随着我国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越来越不可能再依赖外力实现内部秩序和外部关系的良性化,由于人类的局限性,依靠自发有序化和培养能增进自发秩序的方法变得有益起来,也就是说,在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自组织”是组织获得秩序、价值的重要组织化方式。“自组织”并不能简单理解为“自行或自发组织”,而是组织(系统)获得其“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涉”的属性,“那种结构或功能并非外界强加给体系”,而且“外界实际是以非特定方式作用于系统的”。这也意味着自组织是一个组织内部通过自身实现有序化、通过简单规则产生复杂模式的过程。社会建设进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各个不同群体的自组织过程及其成果对社会发挥作用的过程。由此,高度的自组织能力成了对所有社会组织的时代要求,也就是说,社会组织自身的自组织能力必须在新的时代、新的社会条件下提升到相应的较高水平。从这个角度说,道德自律机制正是自组织能力的重要的结构性要素,道德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既直接形成了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能力,也必会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自组织能力有所增益。

作为以社会群体为主体的道德建设的重要形式,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是社会道德建设进程的重要层面。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不道德行为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进程产生破坏性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积极的社会心态、良好的道德风尚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精神层面更高需要的满足不是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就能做到的,还有赖于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对公民的利他性道德人格和志愿精神的培养、对美德行为的宣传和传播、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德的维持、对社会生活方式道德化的引导和垂范、对社会道德共同体意识和优良道德风尚的形成都具有重要作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机制的构建,是社会组织存在以及发展的本质要求,可以有效地防范社会组织的道德风险,规避社会组织的道德之恶,以公益价值取向和志愿精神回归社会组织的道德本质,实现向伦理型组织的转向,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道德建设过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机制的构建会提高社会组织的资源整合能力、政治传播能力、价值凝聚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主体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在网络、公共生活、日常生活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作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可推进从社会组织德治到国家善治的进程,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为构建共在、共享的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是主流价值的倡导者及道德行为的积极推动者、践行者。社会组织的道德状况最能反映一个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彰显着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及仁慈程度,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伦理诉求。因此,人们对社会组织的道德期待远远高于政府组织和经济组织。当社会组织以善的外衣遮蔽不道德的行为时,人们会产生被欺骗、被耍弄的愤怒,造成对道德极具破坏性的侮辱,不仅伤害了人们的道德情感,破坏了社会的信任机制,甚至会摧毁社会最基本的价值信念。一旦社会最基本的价值信念发生动摇,对社会的良序运行无疑是最致命的打击。其形成之初的道德崇高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及其行为先验地具有并总能维持其道德合法性。其道德合法性必须通过社会组织道德自律来体现。但是,当社会组织在现代性道德危机下迷失了道德信念,社会组织作为“整个个体”在与环境的互动中就会作出不道德行为。于是,社会组织便丧失了其形成之初的伦理合理性或者道德合法性。作为实体,社会组织在本性上应是伦理的;但作为“整个个体”,社会组织却是不道德的。这就是社会组织正在遭遇的“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的悖论。道德自律机制的建构就成为社会组织复归伦理实体性和道德主体性的有效方式。

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研究的实践价值既是对社会组织的道德完善,也是对传统伦理理论实践力之不足的弥补。“传统伦理理论主要以个体德性为考量中心、以个体自然的道德心理机制为着力点,对难以附着于具体实物形式的组织,往往忽略或缺乏对其伦理审视和道德培育。深析现代性社会危机,不难发现一些重大的时代悲剧不是也不可能是个体的道德沦丧所致,而往往是像经济组织、行政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道德意识的集体缺场所致。道德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有鲜活的个体,还有大量涌现的组织实体。”[4](P5)组织应该成为道德责任主体,特别是被寄予较高道德期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要以道德自律承担起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倡导者和实践者的责任担当。黑格尔曾指出:“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有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5](P173)伦理学应对主要指向和依托于个体的道德建设模式的单一性之弊进行反思,将长期逃逸于道德归责、被当作天然善的社会组织拉入到道德批判的视野中,丰富伦理理论范式,把社会组织塑造为“善”组织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实践追求。

二、组织伦理视角下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机制的特殊性

一般地说,道德自律依靠的是主体基于道德自觉的自律精神。不过,对于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组织来说,由于其发起以及成员的加入往往以成员对崇高道德的追求为前提,本身多已具有道德自律的品质,但这类组织仍旧会出现道德问题。对红十字会进行质疑的伦理依据就在于,作为伦理型社会组织的红十字会本身应当比其他社会组织更具道德上的崇高性,但现在不仅未能充分展示出其崇高性特质,反而因出现此类丑闻而自毁形象,这绝不能仅仅归咎于某一个或几个个体成员,而是必须在其成员的素质问题之外思考道德自律的机制问题。红十字会一例确系典型,但并非绝无仅有的特例。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并不能像互益性社会组织那样主要依靠组织内部各方的相互激励和监督、约束,而必须基于“组织”的特性,依靠组织自身的特有机制来实现。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进行的思考和探索。

公益性社会组织在道德自律机制上的特殊性首先体现在它对个体品德的超越性上。换言之,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中,道德自律机制既包括每一成员的行为自律和优良品德,又必须体现出各部分之间合乎道德的协调行动以及整体的道德自律。在一个组织中,组织行为的合道德性能否依靠其成员个体的道德自律得以保障?回答是否定的。尽管本文所探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机制必须依赖于组织内各成员的个体自律,但是,个体的道德自律并不足以维持整个组织的合道德性和公益行为的道德完善化。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很多公益性社会组织中,甚至除了组织的管理者之外没有固定的成员,或者说,公益的支持者(如公募型公益组织的资金提供者)与公益性组织的实际管理者、公益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并不是一体的,而且由于组织伦理运行的特殊性,众多具有优良道德品质的个体并不能保证整体的组织行为的合道德性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即使前述的提供者、管理者和实施者都能践行严格的道德自律,组织自身的道德自律仍难得到充分的保证。当组织面临道德困境、公益行动方案选择的困扰以及个体处于道德观念冲突、行为动机冲突的时候,组织的道德自律也面临更大的挑战。

公益性社会组织在道德自律机制上的特殊性还在于对组织伦理能力的依赖性,尤其是对组织在伦理反省和规范建构方面的能力依赖性。组织伦理能力是由组织中个体道德能力、组织实体的伦理运行能力以及社会伦理生态中组织的伦理发展能力构成。当组织陷入伦理困境、遭遇道德冲突时,组织伦理能力又是组织应对道德冲突、化解伦理危机的特殊能力。尽管组织并不是自然人那样的有意识的生命体,但组织也同样有“理性、能反思、能预见、有目标驱动,并能根据政策、法规、环境做出适时的调整和决策”[6](P41),因此,组织基于自身的自由意志而实现道德自律是可能的。在公益性社会组织那里,组织伦理能力的自律效应最主要地是依靠组织的伦理反省能力之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康德那里,自律是人们基于对理性的服从而实现的,道德标准作为人的内在尺度对人产生影响,使人能够自觉自愿地服从理性的指引。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社会特性所决定,它本身以“公益之善”为目标,其行为不带有一般的组织行为所体现出的工具性,而是在个体那里表现为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的统一。因此,组织的伦理反省最初往往由成员个体基于自己的道德理性和道德情感而对组织进行审察开始,这种审察主要针对组织的行为是否具有公益性、是否存在道德瑕疵等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公益性组织的自律往往起于并首先表现为成员对组织这一实体本身的监督和约束,继而发展为组织通过特定程序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省和自我改造、自我完善。

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机制还受制于组织的体制、结构乃至其设立的方式,并体现为不同体制、结构下道德自律机制的差异性。像红十字会一类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其形成、运作上带有准行政或官僚制色彩,在其责任机制上很大程度地具有科层制组织的特点,它们“主要是向政府负责,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与惩罚或奖励,由此形成了‘命令与控制’的监督模式”,政府成了其明确的责任对象,“以外部监督为主,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7]。有鉴于此,公力或公助设立并带有准行政色彩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依托其现有的科层制组织形式,通过完善外部制度规约和内部民主管理的方式,建立起基于制度的道德自律机制。相反的,在那些民众自主发起设立、不具有完备体系的小型草根型公益组织那里,基于权威或公议、个体道德需要以及组织心理契约的道德自律机制则更易自下而上地发挥作用,促进组织整体的行为完善化。

基于组织与个体在道德行为取向、行为方式的差异性,组织的道德自律既不是组织内部成员的道德自律,也不是组织对成员的道德约束,而是组织对自身的整体行为进行的自律。就公益性社会组织而言,道德自律既包括在需要实施公益行为的情境出现时做出反应的迅速性、道德行为决策的果断性和启动公益行为的积极性,包括在公益性组织自身建设上的主动姿态和有效参与,也包括对组织在内部运行的各环节中不当耗费组织资源、因对内部成员管理不善而使成员损害公共利益、受益人利益和组织形象并辜负公众期望等问题的防范与规制。

从目前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行为约束机制的探讨情况看,无论是研究者还是公众都在很大程度上对制度性的约束机制给予了关注。这种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公益性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及其良性运行、外部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包括捐赠人、受益人、行业组织和民间专门监督组织等)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这方面,杨道波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不过,这种约束机制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包括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与执法的严肃性、公益性社会组织具有较大规模、组织的发起成立及运作的规范性等等,因此,既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也不能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公益性组织在公益行动中可能发生或遭遇到的各种不同情况。杨道波在研究中还注意到,如果公益性社会组织“受到过多或过重的约束,甚至会使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努力满足层出不穷的要求的同时而导致组织自身紊乱,从而使组织丧失满足约束者对组织实施约束目的的可能性”[8](P40)。此外,来自外部的约束机制也不能构成对公益性组织的自治、自由的不当限制,而必须尊重作为公益性组织的基本运行条件的自治和自由。这也意味着,制度约束终究不能代替内部的道德自律,而且必须以内部的道德自律作为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基本保障。在这个意义上,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机制不是补益性的,由于公益与道德的内在一致性,它实际上应当被切实地视为公益性社会组织运行机制的根本方面。换言之,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机制甚至比制度约束机制更重要,对于那些草根型公益组织来说尤其如此。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道德自律机制的构建与运行

需要强调的是,道德自律机制与基于本能的自调节机制(也称“自适应机制”)尽管有相似之处,但道德自律机制并不像自调节机制那样主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自我调整,反而更强调在出现外部变化时道德行为取向的坚守和行为过程的持续。因此,在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问题上,既需要组织成员个体具有较强的道德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又需要组织道德自律机制的良性运行,而其运行又主要依靠组织成员的积极行动。因此,公益性社会组织中组织成员个体的道德自律虽非本文主题,但每一成员的公共责任意识确是组织道德自律机制的基础条件。有了它,才能保证组织道德自律机制顺利、有效地发挥作用。

具体地说,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机制是一个心理机制与社会机制的统一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共同作用得以实现,它们表现为一个由个体内心向外部关系、制度再到组织伦理能力逐步延展的层级结构:

第一,基于个体道德需要的自律。对于公益性组织成员来说,在公益活动中感受到活动以及主体自身的意义和价值,在活动及其成果中获得成就感和荣誉感,可以说就是主体的道德需要。组织的意义则在于为这种道德需要提供活动平台、信息支持、资源共享、精神交流等实现条件,个体道德需要也由此为组织确立了行为的基本框架:如果不能提供必要的条件,或者所提供的条件不符合个体道德需要所指向的行为,组织便是无意义的。如果说个体道德自律的关键在于道德义务向道德良心的转化的话,公益性组织的道德良心就是个体的公益行为需要的总和。组织必然也必须受制于个体的公益性道德需要,服从个体基于自身的公益取向对组织提出的要求和进行的督察。成员个体的公益行为需要经由“要求”和“督察”即会变成组织在理智上的自我确认、意志上的自我坚守和行为上的自我约束,成员个体在情感上的不满则会启动组织的自我纠错机制,从而实现组织自律。

第二,基于心理契约或互信的自律。在组织行为理论中,心理契约强调组织与成员之间的理解和默契关系,它体现出的是组织与成员之间的相互感知、期待和责任、贡献,其核心是双方达成的隐性的互信,并朝向共同的道德目标努力。因此,心理契约或互信是社会组织道德自律机制构建与运行的心理基础。在成员与社会组织因相互期望而达成的共同道德目标指引下,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机制才能建构起来并有效运行。“组织的心理契约或重叠共识应当成为组织传播的基本规则、动机一致化的实现方式。”[9]一般地,心理契约用于组织对个体行为的引导、激励和监督,但在笔者看来,成员对其组织的要求也是其应有之义。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中,组织必须积极为其成员的公益行为取向提供实现的途径、条件,必须合理地动用资源服务于公益行动的开展,必须努力且有效地排除公益行动所遭遇的各种不利因素、消除出现的不良倾向,这都是成员对组织的期待,是心理契约中的组织的责任,也是成员信任组织的根据。“心理契约总是在不断进行协商,而且贯穿组织生涯始终”[10](P103),只要组织能够以其道德自律保持成员的这种信任,心理契约就能维系组织与成员的理解、默契关系,成员的公益行为也会更会积极。

第三,基于权威或公议的自律。权威或公议通过约束性、示范性、暗示性、监督性作用的发挥,把公益性社会组织道德自律机制的构建和运行置于理性基础之上。公益性社会组织处在现实且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其自律机制如何在多元利益面前始终保持道德合理性,这需要来自权威或公议的理性引导、理性评估和理性审查。在社会组织内,权威与权力对其成员的影响方式有着显著的不同,尽管权威的影响在有些时候也会是约束性的,但更多的则是示范性或暗示性的影响;同时,权威还可能带动成员一起审查组织自身的合道德性,包括对权力的运行展开合道德性的审查。此外,在有些尚未形成权威的社会组织中,基于自由表达的众议也会对组织中的领导者或实际决策者形成强烈的舆论压力,督促组织实现道德自律。在小型草根型公益组织中,权威或公议对于组织的道德自律的影响尤其明显;而在规模较大且带有准行政色彩的公益性组织中,权威或公议的作用则需要通过制度所提供的言路资源加以保障。

第四,基于制度自觉的自律。制度自觉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基于成员的制度信仰而形成的对制度重要性、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运行的严肃性、权威性的群体性认识,它是促进制度的他律转化为道德自律的关键因素。在黑格尔那里,“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了知道自己履行义务这样一种责任”[11](P157)。对于个体来说,“知道”依赖的是其自觉意识,其行为的主动性也基于此,在社会组织中的每一个体——尤其是其决策者——的自觉意识都会导向主体的责任和为了责任的行为自律。然而,组织的特殊性在于,并非每一成员在任一时间、在面对任一境遇或事件时都能一致地“知道”,因此,制度化应当作为一种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件,促使组织能一直“知道”其责任从而保证自律的实现。尽管制度在一般意义上是一种他律手段,但对于组织内部来说,却意味着自律的主动性和规范化。“如果规范与个体的长远的生活计划及价值观相一致,那么这种规范的实施将能更有效地抵御来自社会环境的各种影响,自律更具持续性和稳定性。”[12]旨在强化社会组织道德自律的制度,既及于决策,也及于具体的行动过程;既针对积极行为的动机激发,也针对禁止性行为的动机消解和不良行为倾向的防范;既独立地呈现为组织的纪律,也可以蕴含在专业化制度之中;既防范并惩戒个体在行为上对组织宗旨的背叛,也防御并抗制组织本身的整体性异化。

第五,基于组织伦理能力的自律。组织伦理能力是社会组织道德自律机制得以构建和运行的内源性力量。组织伦理能力是社会组织在面对道德困境、制定道德规范、处理道德关系时,做出合乎善的选择,并付诸行动的能力,以“善”结果为导向的实践能力。组织伦理能力不仅包括个体的道德认知能力、道德选择能力、道德践履能力,还包括组织实体的伦理资源整合能力、伦理决策能力和伦理执行能力以及伦理适应能力、伦理反省能力和伦理创造能力,具备思维、认知、实践及反思等特征,是伦理道德从观念形态向行为实践转化的介质。正如黑格尔所说的,“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5](P143),组织伦理能力扬弃了伦理、道德在社会组织中以概念方式存在的抽象性,与社会组织精神、组织文化相结合,通过社会组织主体的实践行为,使概念、规范、制度层面的伦理道德得以具体化、现实化,推进了社会组织在知觉反思的基础上对伦理精神的内在认同、对道德规范的客观践履,从而,为社会组织道德自律机制的构建和运行提供不竭的内源性力量。

当然,道德自律机制并不排斥外部力量的积极作用,而且只有二者的紧密结合和相得益彰,才能真正保证公益行为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公益性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并确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在这方面,国家机关(包括政府、司法机关等)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运行、自律规范实施的推动、保障作用尤其突出。对于道德自律机制与外部约束机制的这种结合,公益性组织自身也有着基本一致的期待,如冯燕所说,“在个别组织的自律规范层面,多数组织认为应透过由政府制定法律规范方式来落实;如果是在联盟团体的自律规范层面,有多数的非营利组织认为应透过联盟以自律规范为加盟要件来认证会员组织资格(如ISO 认证制度)方式来落实;至于整个非营利部门,则是以成立专责监督组织推动自律规范,且应透过由政府制定法律方式来落实”[13](P180)。当公权力对其行为取向、过程和内部管理构成压力情势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机制会被充分激活并顺利运行,从而促进此类组织以积极高效的公益行为充分实现其道德价值和社会效益。

在当代中国,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时代背景,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一目标来说,社会组织的发展都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自身既面临着新的来自外部的挑战,其内部也在不断发生改变。此外,社会转型期文化的多元化之势使得社会组织的伦理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多元性,由此产生外部道德评价的异质性和社会组织内部自省的困难。这些困难的解决固然可以依靠法律、协商等途径,但更重要的则是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自省和道德智慧。作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道德自律可推进从社会组织德治到国家善治的进程,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为构建共在、共享的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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