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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思考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农民

王 羽

湖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法律意识的基本内涵就是人们对于社会现行法和相关法律现象,在知晓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过程中的知识、观点以及心理状态的总称。农民法律意识指的是农民对社会现行法和相关法律现象,在知晓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过程中的知识、观点和心理状态等方面所持认同和信任与否的主观认知。详细来讲,既包括农民对法律知识的知晓度、对法律信任与否的感情、对法律的信仰程度、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还包括农村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在农民群体普遍出现的心理、观点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我国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生活渐渐融为一体,我国农民正由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和城市居民转型。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成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整体推进的决胜因素。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庞大的农民群体对法律的认知趋于表面化和直观化,尚未建全对法律的信任,对于法律价值及理念的理性认知的法律意识处于相对薄弱态势。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加快推进,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有所提升,但依然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农民法律知识不全面,人身安全相关的传统法律意识有所提升,但民主、政治、经济、文化相关的现代法律意识欠缺;二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严重削弱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三是农民受传统习惯影响,信奉权力至上,对法律社会价值缺乏认同和信任。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弱化农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自古以来,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封闭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社会交往内生化。同时,法律作为农民熟悉的内生社会之外来的价值体系,与农村社会形成于本地域的、沿袭至今的传统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方式格格不入,并且,农民没有能力承担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高昂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因此,广大农民习惯于传统思维方式,热衷于沿用乡规民约解决日常争端纠纷,感受不到法律在民主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带来的利益,窒息了法律发挥社会价值的空间。同样,传统“宗法伦理下”的家长意识,成为农村地区熟人解决争端的通常规则。不分条件、场合滥用经济简便的乡规民约,弱化了法律保障民主政治和经济文化利益的社会价值,损害了法律尊严。近年来,多地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农村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大量出现“拉票”“贿选”现象就是极好的例证。

(二)农民普法教育层次的缺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业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开始寻求自我更高层级的发展。正如马斯洛基本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类需求从低到高分别建立在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和自我实现的层面。脱贫致富的农民解决了温饱生理需求,进而追求上一层次的安全需求,越发关注人身安全保障问题,但对更高级层次的需求关注度依旧不高。实践证明,只有在国家这个外力适当引导下,广大农民才会把随生产力提升而解放出来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文化素质学习和普法学习。近年来,农民逐渐开始关注并尝试运用安全相关法律维护人身安全是一大进步的积极表现,但对与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民主政治、经济文化息息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关注及运用甚少。

(三)农民信奉权力至上传统观念,不热衷用法律解决问题。我国多数法律的制定立足于城市的发展需求,而农业相关法律制定也不够贴近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民生活之需,在不同地域风俗的农村地区施行也待进一步人性化。同样,基层司法服务机构设置欠缺,运行过程中存在有悖公正的现象,影响法律执行上的预期效果,削弱了农民对法律的权威的认同。同时,我国历经千年封建社会进程,“人治社会”“权力至上”的观念在人们心中留有深深烙印,相比来看,在广大农民内心里,至今没能自觉赋予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是习惯于服从权力,认为法律就是社会管理的手段,无视法律确立自身权利与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价值。比如,经济文化发展相对不充分的农村地区,习惯性选择通过宗族家法或者村干部解决,甚至恶意上访、闹访等。

三、我国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解决措施

(一)推进农村市场经济高效发展,是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核心驱动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正是经济基础在社会政治上和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上的表现。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同时,需要进行跨越地区以至于跨越城市和农村的交流。经济合作与交换中的契约规则培育了农民的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会促进民主政治和文化教育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和农民心中的需求认知。因此,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势必大力推进农村市场经济的高效发展。

(二)科学立法,提供制度性保障。首先,有关“三农”的立法活动要在农民的生活中获得现实的生命力,就亟待解决农民的权利保障需求中较高层级的立法,使农民乐于接受法律,运用法律。要区分城市与农村,需统筹推进,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实际、农民社会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实际,要贴近农业、农村、农民实际需要,超前或滞后,都将难于实现法律在农村地区和农民心中的社会价值,必然损伤农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其次,有关“三农”的立法要尊重农村地区长期存在影响的习俗、习惯等乡规民约。习俗、习惯是劳动群众智慧的结晶,尊重乡情,尊重习惯,把民意恰当地融入立法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对此,我国自古有“法不外乎人情”的观念。

(三)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运行环境。首先,深入推进农村地区司法服务体制改革,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减免费用,加强援助等。如将庭审搬到村落田间、农贸市场,鼓励农民旁听,感同身受,重塑对法律的认知,使得农民在心里重建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同,最终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其次,抓住关键少数,完善农村地区司法运行环境。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实践证明,只有抓住农村基层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提升村干部、基层司法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才能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环境,增进广大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同。

(四)强化法治教育,夯实法律意识培育的法治文化之基。首先,在20世纪80年代,中央就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使人们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农民法律意识与受教育水平在一般情况下成正比。具体来说,法律意识的培育立足于法治文化这个基础,法治文化就是基于人们对法律功用的信任和认同而形成的社会习惯。同样,农民的法律意识不会凭空产生,培育亦非朝夕之事,须植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之沃土,适度引导,由心而生,外化为其行为规则。其次,法治教育已普及多年,使得农民已经对法律有了一定认识,但只是抽象的、感觉上的认识,而非理性思维的认知,更未形成贴合自身需要的理性的实践认知。同时,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极不平衡,普法工作应当因地制宜、因情失策、因人而异,认真分析比较不同地区的农民所需的法律保障。例如,对经济发达的地区重点普及《物权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等;对经济欠发达、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地区重点普及《宪法》《刑法》等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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