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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字货币对法律的影响

2020-11-30丁双明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电子货币法定嫌疑人

丁双明

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06

货币本质是一种所有者与市场之间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是所有者之间的相互约定。它的本质决定其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贵金属货币、一般等价物、钱币、电子货币等,基本职能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以前货币多以纸币的形式出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应用,传统的金融也加入这股势不可当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中,数字货币的实施势必会对现有的金融体系以及社会形态产生较大冲击。本文以数字货币的产生为起点,阐述了数字货币的出现对法律的影响。

一、货币分类

货币主要分为法定货币、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数字货币四种。

(一)法定货币:是指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为合法通货的货币,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将货币兑现为实物义务,如人民币。

(二)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存在状态是无形的,我们讨论的狭义层面的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发行者的不同。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而虚拟货币由个人或公司决定。例如,虚拟货币是将所有工作量数字化、标签化。采用积分制,按贡献率进行绩效管理。这种在游戏领域用得比较多,多玩游戏,多分享就有收益。

(三)电子货币: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的电子化,有常见的银行卡、网银、电子现金、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四)数字货币:必须是国家管理货币的机构发行,获得国家信用支撑,应用区块链等最新数字网络技术,独特加密技术、去中心化结算、分布式记账,成为主权化的货币或者法定货币的数字货币。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英文简称“DC/EP”(DC=digital currency,EP=electronic payment),则是电子支付对照货币的内涵,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外发行的比特币、天秤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只能是一种“数字产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真正的数字货币,应是独特加密技术、去中心化结算、分布式记账这些数字网络技术结合之后的数字化法定货币。

二、我国数字货币现状

(一)目前我国央行数字货币有三个主要的运行机制。第一,数字货币只替代流通中的现金(M0),不替代银行存款(M1或M2),这是因为M1、M2现在已经实现了电子化、数字化;第二,央行不对数字货币支付利息;第三,采用央行对机构、机构对个人的双层运行机制。

(二)中国版数字货币不需要账户就能够实现价值转移。具体场景中,只要手机上有DC/EP的数字钱包,不需要网络,只要两个手机碰一碰,就能实现转账功能。传统电子支付在没有信号的环境中无用武之地,而DC/EP不需要网络就能支付,因此也被称为收支双方“双离线支付”。

(三)央行数字货币的最大优点是具有法偿性与真正无成本。“法偿性意味着可靠,只要有密码就可以兑换人民币,不会因为企业或者银行倒闭就影响兑付,0成本意味着其普惠性更好。”

目前,DC/EP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众。这意味着一些金融机构也参与数字货币运行,既符合我国国情发展,又能充分调动市场机构的积极性。

三、对刑事犯罪的影响

目前我国《刑法》有469项罪名,数字货币的全面实施将影响超过300项罪名。有些罪名的存在将无任何意义,下面列举相关罪名予以阐述:

(一)对贪污受贿类犯罪的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出现了很多震惊官场的大案要案,贪污数额之巨、花样之多为世人罕见,受贿类犯罪屡打不绝,严重侵害了我党立国根基,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随着数字货币的实施,受贿罪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受贿者将无处藏身。嫌疑人拿到每一笔不应该拿到的钱,通过编码查询就能得知该笔钱的前手是谁。即便是嫌疑人想通过自己的亲友完成受贿,对办案机关来说只需要查明他的社会关系就会知道,嫌疑人的亲友取得这笔钱的途径是否合法。从货币的数字编码上可以查到受贿者在什么地方消费过,是否购买过贵重物品,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是哪家公司开发的、在哪里。诸如想获得嫌疑人的犯罪所得,对于办案机关来说易如反掌。对于嫌疑人来说收受金钱的主动性和必要性就没有了,如果嫌疑人收到的是不动产或者是贵重物品,那么办案机关对不动产和贵重物品反向查询就会知道行贿者是谁,来源是否合法。同时贪污受贿类犯罪当中常用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不复存在,因为每一笔非法收入都能查找到来源。

(二)偷税漏税类犯罪的影响,杜绝偷税漏税一直是令各个国家头疼的大事,国家收入主要依靠税收,税收的流失影响巨大。刑法对偷税漏税的规定也比较严格,但偷税漏税问题还是屡禁不止。数字货币全面实施后,此类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企业或者个人每一笔收入无论你转移多少次都将有迹可循,权力机关通过简单的核查,就可将企业或者个人的全部收入核查清楚。

四、对民事执行的影响

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阶段,社会身份、财产物权、商事行为等管理制度都不够完善,“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法院查财产难、财产处置难的问题高发。存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等问题。虽然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文件,各级法院也成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增配了执行人员,开展了“涉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清理”活动,通过多年努力,“执行难”问题逐步得到一定缓解,但存在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数字货币实施后,此类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被执行人的存款去了哪里,经法院执行机关查询一目了然。固定资产是不是被执行人的,能否被执行,通过查询购买该不动产的数字货币,就能知道该不动产是谁购买的,能否被执行,这将改善现有执行过程中查找财产难的问题。

五、结语

综上所述,发行数字货币可以减少涉及金钱交易等类犯罪,为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有效提升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在新时代中国经济运行机制下,探索央行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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