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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民法探究

2020-11-30柴成华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民法借贷民间

杜 洋 柴成华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近年来,关于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的文献较多。于洪林(2016)在《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关于民间借贷的民法法律规范主要包含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但是这些民事立法对于民间借贷缺乏实际操作价值,民间借贷也会产生利率问题、合同纠纷问题等,需要民事立法中合理定位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等[1]。王天医(2016)在《浅谈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一文中指出,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基础和司法理论比较薄弱,民间借贷需要加强民事立法方面的完善[2]。覃占廷(2015)在《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指出,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中,还没有形成比较统一、详尽的法律法规,一些民间借贷行为利用合法形式进行高利贷行为等问题,民间借贷需要完善民事法律制度[3]。已有的文献对本文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的经济行为,民间借贷行为比较自由,只要拥有资源的人和缺乏资金的人自愿协商就可以形成民间借贷协议,民间借贷的利率自由约定、形式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有利,民间借贷发展历史悠久。近年来,为了满足不同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增长,根据不完全统计,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达到我国正规金融规模的1/10,并且民间借贷在资金规模方面已经达到4万亿元。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用于一般生产经营、房地产项目投资或者集资炒房、借给民间中介、民间中介借出以及其他投资等[4]。在空间范围上,民间借贷主要从沿海发达地区发展,现在已经延伸至内陆中西部地区,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民间借贷也在互联网平台上充分发展。

二、民间借贷中主要的民法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生的频率更高,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呈现增长趋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对于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产生了障碍,因此,很有必要针对民间借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本文认为,民间借贷中的主要的民法问题主要体现在其合法性问题、利率问题、合同问题等。

(一)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立法中关于民间借贷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其中《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合同法中,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借款合同的定义和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民间借贷的概念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还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生效时间。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都比较笼统,这些民事立法存在一定的冲突。

(二)民间借贷中的利率问题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该规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进行了调整,过去的法律规定采用的“固定制”借款年利率为26%、36%,新规中应用“浮动利率制”,这比较符合民间借贷的发展规律,但是法定利率的调整按月变化,可能会产生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已经支付过高额利息为非法利率,但是当事人可能难以理解返回非法利率的要求。

(三)民间借贷中的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在实际中可能是借条、欠条和收条,三者在法律意义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民间借贷中的合同签订形式不同,可能会给民间借贷的一些主体带来风险[5]。民间借贷中会出现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问题,新规比旧规更加严苛,如新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则合同无效,旧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则合同无效。另外,新规还对职业放贷人进行规制,即增设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合同无效”的规定。

三、完善民间借贷的民法制度的重要性

完善民间借贷的民法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增强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更好地保障出借人的债权,实现民间借贷的合法、合规、良性、可持续发展。

(一)确保民间借贷的规范性

不断完善民间借贷在民法领域的相关制度,规范民间借贷的操作,使其发展进入法制化的轨道,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合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民间借贷的合法发展,减少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维持社会的稳定。

(二)更好地保障出借人的债权

民间借贷在现实中没有订立协议,在规范化的要求下,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使得民间借贷双方能够订立书面的借贷协议,在借贷协议中要求明确必要条款,载明借贷双方姓名、借款种类、数额、币种、利率、时间、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更好地保障出借人的债权[6]。

(三)实现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

民间借贷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加强民间借贷在民法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增强民间借贷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的合法性要求,规范民间借贷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增强社会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的认可,实现民间借贷的科学、合法、健康发展。

四、完善民间借贷的民法制度的对策

民间借贷的存在就是合理,但是要让其更加可持续地合法发展才是其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加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和规范化的法律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与征信体系,加强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等。

(一)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和规范化的法律制度建设

合法的民间借贷才能长久。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能够使得难以获得银行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获取资金,使得民间资本更好地流向社会经济发展更多的领域。因此,要加快立法保证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不仅可以打击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集资行为,还能促使民间借贷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二)建立民间借贷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渊源较多,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不统一,所以要提高民间借贷在法律效力领域的整体协调性,增强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合法保护,建立一部统一的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肯定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地位,从立法、司法层面来进行民间借贷的管控,建立民间借贷有效的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三)构建民间借贷完善的征信体系

民间借贷逐渐以市场利率为导向,民间借贷的资金在民间发展规模日益扩大,并且占据非正规金融的比例很大。民间借贷的合法化管理要加快建立民间借贷完善的征信体系,确保具有诚信意识和征信没有问题企业组织和个人获取到资金,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序性和规范化,有效地减少民间借贷纠纷。

(四)加强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

为了有效地防范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可以对民间借贷的合同进行公证,确保合同条款的真实性,规避掉民间借贷合同中的一些隐性风险,借贷合同要规范签订,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避免合同条款争议,做到既能保护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人的权利,又能保证贷款人的积极性,实现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

五、结论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也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制度,也没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可以借鉴,因此,民间借贷还需要完善民法方面的相关制度,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方面的法律问题,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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