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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意定监护领域实务的问题与探索

2020-11-30高明顺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意定公证监护人

高明顺

福建省南安市公证处,福建 南安 362300

意定监护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内容,在《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或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1],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相关的监护职责,包括被意定监护人的救治、及身后财产处理问题等,即“亲权+监护+照管”的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成年人权益保障,以促进监护制度的完善,符合当下国情发展之需,有利于缓解社会难题。然而,意定监护的相关制度在我国成立不够,很多问题都亟待解决,以促进意定监护制度内容得到有效实施。公证制度可以利于保障意定监护的高效实施,保障意定监护人与意定被监护人的权益,为意定监护的发展领域保驾护航,公证对意定监护有效实施措施是我们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本文将以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领域进行实务探索,以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意定监护的基本概念与价值

(一)意定监护的概念

意定监护是生活中有障碍的成员,运用具备实行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机构作为意定监护的自然人,可以选择被意定监护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包括个人或者组织进行事先协商,所监护的权利和范围,履行监护的重要职责。

(二)意定监护的价值

2017年10月1日实行意定监护,对我国老龄化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意定监护其主要是在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下,达成意定监护的过程。为老年人能更有保障更有尊严得度过晚年生活,创造人权保障重要价值。意定监护在其本质上不是一种协议,更多的是注重意定监护中以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所设立的一种模式,包括所监护的范围、内容、方式,极大程度的符合并尊重被监护人的要求,这与法定监护人相比较,更能发挥监护作用的意愿原则[2]。意定监护符合民法中的人文关怀价值理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更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所以意定监护是保护需要被监护人的基本权益的价值体现。

二、意定监护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一)意定监护制度社会认识不足

受我国传统的观念影响比较严重,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经济形态是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主要方式,局限了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影响了意定监护制度有效实施。相关的民政部门、居委会、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对意定监护制度的推广普及作用不大,人民群众没有形成良好的意定监护意识。另外,由于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出台实行的时间尚浅,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反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很多人是先观摩探索的态度,从而严重影响当下意志监护的高效实施。

(二)意定监护人选存在较大困扰

目前我国家庭养老仍然是作为养老的基本方式,这是传统的养老认识影响,意定监护人的考虑主要还是具有血缘关系范围,粗略一看人选的范围很大,但是细细一分析下来可选择性并不理想。其一,老年人身边的亲人,包括配偶、父母或兄弟姐妹其年龄、思维能力、行为能力、管理能力都有很大限制,自身也是需要有别人照顾,难以胜任意定监护人职责,所以这部分人群并不是理想的意定监护人选择;其二,老年人的子女晚辈也不是理想的意定监护人选。其三,社会群体架构有很大的人选困扰因素。其四,企业单位作为意定监护人的选择困扰。

(三)意定监护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意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明确,没有细化职责问题,将权利义务只是进行笼统概括,没有规范说明责、利、权三者的问题。意定监护协议签订时也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证,这就会导致满足约定的条件却无法执行,使意定监护协议难以落实到位。例如在意定监护人安全有效管理被监护人处理财务等资产问题,是为了提高老年的生活质量,但是我国《民法总则》没有相关的监护规定细则要求,缺乏监护人的法律束缚和道德制约,导致存在诸多的财务纠纷问题。

(四)意定监护制度缺乏程序要件

意定监护的制定没有形成必要的程序化,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时,缺乏公证形式,意定监护协议真伪难辨,难以证明当事人的权利维护问题。如果是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书,可以提高解决纠纷问题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纷争问题。

三、公证制度在意定监护领域的实务探索

公证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公证是司法核心组成部分,维护公民及国家基本权益,对推动我国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贡献。公证制度在意定监护领域下,能保障意定监护人和被意定监护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问题。

(一)加强程序保障和国家公信力保障

我国目前还有很多老人对于意定监护的认识还不足,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好公证机构的作用与意定监护的现实意义,公证的作用便是善意维护公民的权益。将意定监护行为公证化,受到极大的国家公信力的保护,国家公信力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能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良好实施,促进更广大需求人员得到权益保障。

(二)要全面性参与意定监护工作

要结合实际环境,给与老年人适当选择意定监护人的人选建议,要深入了解拟定的意定监护人的考察工作,包含其人品、个性、生活作风等,要从各个方向深入探究,做好邻里走访、单位走访、档案记录等,实行高强度的人品调查工作,以确保拟选的意定监护人具有优良的品德。将双方的意愿做公证,在办理相关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时,要清楚将每一项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内容都告知双方,包括相关违法事项的后果,双方应完全知悉公证文件内容,从而建立一个具有法律效应的公文书。将完成的公文书再一次与当事人双方沟通,以补充完整的监护协议书,在经过双方确认达到真正协议时,进行登记存档和备案。另外相关的公证机构在开展工作时,要多加关注一些优质的机构,比如医院、养老机构、银行、信托机构等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第三方社会服务。

(三)公证要担负意定监护监督人

公证机构在公证遗嘱、抵押登记备案、赋强文书和执行文书、提存等开通登记备案、查询等功能模块[3],但是相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还存在很大改善空间,要完善意定的相关管理问题,提高公证对意定监护的监督作用。要全程参与进意定监护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当中,并做好登记监督工作。意定监护的目的是能保障意定监护人的基本权益,意定监护人的实行行为是履行意定监护协议重要内容。公证机构能在多方面加强监督,促使意定监护人严格执行协议内容和要求,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意定监护能在多层次、多角度、全面性实现监督,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问题。公证机构的监督人身份也在间接实行法院的监督作用,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问题,又具有现实监督可行性作用。

(四)加强意定监护过程纠纷调解

公证的意定监护能够帮助公民,尤其是老年人确定监护人,给老年人撑起一把“保护伞”,并制定优质养老的方案[4]。公证的存在是具有中国式纠纷处理方式“以和为贵”的特点,所以在发生意定监护纠纷时,公民更愿意接受公证调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将监护矛盾一一化解。公证作用更多是预防纠纷的出现,及早将双方权利和义务协定好,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对纠纷的化解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减少了不必要的“对抗”所产生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

四、结束语

意定监护是国家完善服务体系的重要标志,为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意定监护在公证作用下,运用“公文书”的方式保障了被意定监护人的权益,规范好意定监护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关系,降低监护行为过程不必要的纠纷问题,以促进社会更加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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