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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的公证服务工作探讨

2020-11-30周泗界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颁布实施公证人员南安市

周泗界

福建省南安市公证处,福建 南安 362300

随着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民法制度正式迎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公证服务工作的影响

由于《民法典》与继承、婚姻家庭、居住权、抵押财产转让、公证遗嘱等公证业务联系紧密,因此公证队伍应把握《民典法》颁布的重要时机,继续着眼于全面深化公证队伍管理,提升公证队伍的服务能力,继往开来,切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推动实施工作,让《民法典》尽快走进公证实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是每个公证人和法律人应正视的巨大挑战。公证人必须尽快学深、学透并系统性地掌握,然后在工作中正确理解与适用,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不断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准确、有效地实施《民法典》、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公证人应有的贡献。如遗嘱、遗产、继承……这些被我们看作“身后”的事,但其实是现代社会发展中大多数人要经历的“身前”的事,而这些事情往往就会涉及公证服务工作。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往往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到底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在原有的继承法中,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比如张大爷老两口共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经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4个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张大爷生命的最后几年,老两口是跟小儿子一家度过的,小儿子一家人对老两口的照顾也多过其他子女,于是张大爷夫妻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死后财产要给小儿子一半。但是在张大爷去世后,这份自书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则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因此,不难看出,在《民法典》中针对公证服务工作有了很多重要的变化,而对于这些变化,公证人员应加强学习,做到与时俱进。

《民法典》对于公证服务工作来说,除了给与依法办证的规范之外,最大的改变在于观念,是从单个公证到公证服务体系到综合法律服务的转变。“法律服务”以及在此领域中的共建合作才是公证发展的蓝海,才是公证员提升自我并获得社会认可、自我认同的路径。而《民法典》中最能体现和家事法律服务紧密联系的是婚姻家庭、继承篇章,对家的体现让法拥有了温度,法的规范让家有了无形的有序。

二、《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公证服务工作新动态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际,我们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更好保障人民权益”讲话精神和各级关于《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要求,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全体公证人员要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做好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积极有效地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以“人民至上”为宗旨,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进一步做好《民法典》和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的宣传者、推动者、实施者,大力弘扬法治精神,通过公证人的切实行动,让广大群众能够积极参与到《民法典》的学习热潮中,争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者,共同维护社会良好的法治环境。

《民法典》实施的重要意义在于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的发展方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所有法条都是围绕家风家德建设、维护社会和谐这一核心展开,因此公证机构可以在意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遗产管理人权利义务边界认定、遗赠抚养协议等方面做出有效业务创新和更多的法律研究。

公证工作人员应不断学习、寻求提升。近年来,新的立法层出不穷,特别是《民法典》颁布后,公证人员更应坚持钻研学习,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未来,公证服务工作应加强创新、寻求突破。公证行业不断改革发展,业务领域越发多元,与民生方面结合最紧密的还是家事领域,在法律服务行业变化和转型的趋势中,公证机构应把握家事公证领域优势,和同样在家族财富、家事领域的顶尖律所开展合作,求新求变求突破。《民法典》中涉及公证服务的主要有四处:其中两处关于赠与合同,一处关于收养,一处关于公证遗嘱。因此,公证法律服务从“被动普适无差别服务”向“主动精准个性化服务”转变是公证服务工作改革的必经之路。

三、南安市公证处深入学习和贯彻《民法典》的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推进公证员队伍学好用好《民法典》,提升公证为民服务能力,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际,福建省南安市公证处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公证员学习《民法典》,营造起公证队伍学习、宣传《民法典》的浓厚氛围。

首先,是统一购置《民法典》,涵盖法律条文、条文解读详致、附录实用等内容,南安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人手一册,便于随时随地学习宣传。

其次,是公证人员积极参加上级司法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统一组织的《民法典》专题学习讲座,对《民法典》颁布的意义、编纂历程、各编亮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此外,在通读各编条文,解决相关法律知识盲点和薄弱点的基础上,收集整理《民法典》与相关规定对照表,形成《民法典》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精读版,确保了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并且常态化召开学习会议,组织公证人员认真、扎实地学习《民法典》,领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精髓内涵、条文要义;重点围绕新增加和修改内容,学习与公证业务密切相关的总则、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使公证人员熟练掌握《民法典》,在今后的公证业务工作中正确运用好、宣传好《民法典》,为福建省南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通过举办公证服务公益宣传活动,为群众普及《民典法》实施背景下的公证服务新动态,在活动现场通过悬挂横幅、发放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积极为群众讲解《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让群众了解《民法典》是一部保障人民权益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并根据群众的需求,围绕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南安市公证人员都进行了认真、细致、耐心的解答。

今后,福建省南安市公证处将把学习和正确运用《民法典》作为当前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组织自学、专题学习、网络学习、交流讨论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公证人员对《民法典》的理解和应用,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精髓,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全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

四、结语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的出台适应了时代进步,增进人民福祉。与时代同进步的高青县公证处也一直秉承人民至上的理念,在婚姻家事、物权、合同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古人云:学然后知不足。对于公证服务工作的主体——公证人员来说,《民法典》的学习贯彻是一个长期深入的过程,公证人员要把握《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要历史契机,深入学习《民法典》理论知识,并有效结合公证服务工作,以“人民至上”为宗旨,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通过便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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