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问题的损害赔偿制度分析
2020-11-30陈佳祥
陈佳祥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一、食品安全大规模侵权基本理论
(一)食品安全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界定
大规模侵权的概念是由国内学者自美国侵权法中的术语“masstorts”翻译而来。传统侵权法理论并没有涉及,也没有统一的定义。然而在很多人的观点当中,侵权的问题屡禁不止。而恶意侵权的问题需要大额赔偿,所以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定义的时候,需要考虑侵权的实际问题,同时从赔偿的状态下分析这一问题。通过这些可以看到,侵权如果范围较大,就很容易晋升为不同性质的产品服务问题,同时也会使得受害的人员产生双重损害问题。
(二)食品安全大规模侵权管理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为现在人们较为关注的重点问题。可以看到,考虑整体,大多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能够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上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侵权问题,一般情况下,侵权人较为隐蔽,而侵权的事件也并不非常确定。所以在遇到这种问题时,考虑到这一行业加工的特殊性,在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会出现侵权的问题。所以整体的监管力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现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不断出台,并解决人们生活中的各项难题,已经成为在现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大保障。所以怎样更好地解决大规模的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最为重要的话题之一。
二、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问题的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
(一)同质赔偿的救济作用弱
当前我国的民事赔偿,通常选择的是加害方补偿的方法。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实现被侵权人的基本保障。在遇到侵权行为时,也要做到及时的禁止和有效的惩罚。所以在现在进行赔偿数额确定的时候要考虑到实际的损失。然而,在现行《食品安全法》的第14 条和第148 条当中,可以看到,赔偿的制度并没有非常明确的保障,所以在研究的过程当中,要从更加全面的角度上考虑。
同质赔偿救济需要考虑的作用问题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这种补偿不够到位是由于对责任人的惩罚达不到一定的程度。而另一种问题则是受害人的补偿难以及时到位。这两种问题都会使得救济的效果明显降低,而在遇到食品安全侵权问题时,需要重点考虑这两个方面的制约作用。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这些大规模的食品安全问题很有可能会对他们造成并不致命的打击。他们在索赔的过程当中,却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保证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能够得到有效的赔偿。除此之外,还需要追究食品安全者的民事责任以及出现的律师费和误工费等各方面的损失。虽然在进行赔偿时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必须要能够从整体的角度上考虑全额的补偿以及在遇到损害问题时同质赔偿的权利。
(二)惩罚性赔偿规定欠缺操作性
在《食品安全法》刚刚颁布时,可以看到理论方面是可行的。但是在考虑实际的问题时,必须要能够从惩罚性的补偿措施上考虑。因为在实际的使用过程当中,惩罚的力度难以达到基本的作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中,可以看到有双倍赔偿的概念。也就是在惩罚的过程当中,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可以考虑双倍的赔偿性。在规模的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出现的过程当中,中国才开始利用西方等法律体系当中的各种较为合理的制度。通过引进这些制度,进一步作出惩罚方面的赔偿制度的规定。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尚未确立
中国的责任保险起步的时间较晚,所以不管是保险的种类以及各种条款上都无法满足现代化的发展。从2014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通知,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上海和福建等各种城市当中都开始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保险制度的确认。不管是在学校当中还是农村家宴,每一个很有可能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都需要重点进行强制性的保险确认。通过这种方式才可以让人们对食品的安全更为放心,在消费的过程当中,整体的消费水平和欲望都会有所提升。虽然在现在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关于食品安全的保障。但是能够真正购买这一保险的公司少之又少。所以在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上要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可能产生的补偿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完善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基金救济制度
在现在食品的大规模侵权问题,都是通过救助基金来实现基本的救济。这种方式能够达到救济和补偿的效果。所以是现在使用较多的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看到在现在的西方很多国家当中,大部分都依赖这种形式。通过基金制度的建立,还可以有效地对救济的范围以及怎样筹集基金等各个方面,进行合理的规范和操作。基金设立的方式也能够在损害发生之前提前进行损害的预防。在没有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设立这一制度实际上也是较为适用的。这种基金在多元化的角度上看,很多都是从食品侵权人的角度上考虑的。
(二)完善惩罚性赔偿救济制度
在遇到违法行为的状态下,需要考虑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惩罚的力度加大才可以防止出现违法问题。所以从食品经营者的角度上看,要从违法的成本以及罚金的角度上,更好地防止出现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那么惩罚性的赔偿措施要能够依照食品经营者的被处罚情况以及对商家的警告来实现整体的效果。一般惩罚是针对于侵权人,通过这种方式来遏制他们的行为。但是还需要考虑受害人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所以在考虑这一制度的时候,要能够从两方面分析。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在现在的社会发展的状态下,越来越多的问题在解决的过程当中变得更加地繁琐复杂。单一的赔偿方式已经很难满足现代化的需求。所以在赔偿的过程当中,要考虑大规模的食品侵权问题的合理维护。在遇到侵权问题时,要对诉讼条件以及经济实力悬殊较差的一方,进行重点的关注。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正义问题以及倾向性。要能够从平等的角度上正确的分析价值理念,进一步对加害的公司进行相应的惩罚。
(三)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在现在中国的很多行业当中,公司生产能力并不能达到很好的状态。因为这些公司的管理方面,理念落后,所以在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确认的时候,无法及时地保证质量安全问题。公司的车间管理较为混乱,所以食品的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在中国的很多中小型公司当中,因为是私营企业,所以产品的流动性强,但是产生安全隐患的问题也逐渐增多。这些公司对保险方面并不是非常重视,他们仅仅为了降低成本来提升整体的利润。所以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对投保并不是非常重视。那么在遇到食品安全侵权的事件之后,很多公司无法及时解决相关的赔偿问题,所以很容易出现经营困难的现象。这些问题也进一步地导致越来越多的员工失业或者是产生社会的稳定性降低的问题。那么责任保险的方式也可以有效的保证保险可以转嫁给其他的公司,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一定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