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律分析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
2020-11-29喻爽
喻 爽
安徽农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6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件频繁发生。[1]在2010年之前最为出名的案件便是“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重庆烟灰缸案”,随之而来的又是众多的高空抛物案件从新闻上传开,这些案件的出现无不让我们对头顶上的安全产生关注。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此类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一方面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给受害人充分救济,另一方面又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但是该法条颁布至今,仍还有很多的高空抛物案件层出不穷,比如“2019年泸州一老人经常从楼下丢垃圾”、“2019年中山市曾某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等等。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细究《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内容,也可以看出该条款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衔接
高空抛物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显著的特点便是将物品从高空中抛落,并因此可能给楼下的人造成人身危害或者财产损失。因为受害者不可能一直抬头看楼上的情况,很可能在受害人还没有发现高空抛物的行为时就被高空抛物者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是具体的真正的侵权人没有办法确定,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被告。这样的情况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困境,《侵权责任法》第87条便是针对这一情况而制定的。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评析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积极作用
1.统一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法律权威
在2010年之前,法院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这类案件并没有标准和依据。[3]“深圳好来居案”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天降叉衣棍案”法院判决由受害者自己承担20%的责任,剩下的责任由所有已住人的住户承担赔偿责任,不管其是否有涉案嫌疑;“重庆的烟灰缸案”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有嫌疑的个22住户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同样都是高空抛物的行为,同样是找不到明确的被告,却得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颁布使得法院对处理高空抛物这类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极大程度的解决了这一问题,[4]统一了高空抛物的法律依据,维护了法律权威。
2.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还不健全,对于受害者的权益保障不到位。受害者作为弱势群体,权益比较难以保障,比如说在“菜墩伤人案”中,因为没有办法找到具体的被告,认定的证据又不足,法院最后判定无人承担责任,该判决无疑大大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甚至让受害者无法得到真正的帮助,只能由其自身承担责任。而我们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明显可以看出其目的在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受害者适当的救济,从而维护了我国司法公正。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消极作用
1.未区分“抛掷物品行为”与“物品坠落”的处罚程度
“抛掷物品行为”与“物品坠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情况,抛掷物品行为是人为的,而物品坠楼是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不管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还是说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只要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都需要承担责任,而没有对两种行为进行区别。抛掷物品行为是人为的,不管其是无意还是有意的,其都有预见作出该行为所造成后果的可能性,物品坠楼是一种自然的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两种情况在情节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将两种不同的情况处以相同的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
2.对责任主体的认定显失公平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5]表明责任主体是可能相关的人,相关人员没有证据说明自己不是加害人,那么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要知道,证明有容易,证明无却很难。因为保护受害人利益,而在找不到具体的加害对象的时候选择让其他相关人员分担责任,这是对其他人员的不公平。受害人只要知道在什么地方受到了损害,就应该能得到和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后一样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需要找到真正的加害者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这却是建立在损害无辜的人利益上,完全是对分担责任的人的一种不公平的做法。换而言之,该法条让公民不禁害怕,待在家里什么都不做就需要对别人进行补偿。
3.混淆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说明几个人都有可能危害行为,而高空抛物则是一个加害人所作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无法确定哪几个都从事了危害行为的人到底是谁作出的行为,这个时候由几人同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而高空抛物行为当中的其他人都并没有从事任何可能出现该危害行为的事件,让他们来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明显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损公平正义。
4.没有起到惩戒真正加害人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里的规定明显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利益,而不是找到真正的加害人,让无辜的人承担他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让那么多人共同分担了真正加害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减轻了其负担。同时就算受害者大概知道是谁,他也很难举证,受害者的真正目的是获得赔偿,不管指不指认真正的加害人,在受害人不管怎么样都可以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就没必要再费尽心力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如此一来就没有办法达到处罚加害者的真正目的。
三、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完善思考
(一)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管理职责
物业公司需要保障小区的安全,对于高空抛物现象物业管理有一定的监管职责。物业公司应当充分掌握小区内的居民基本信息,做好登记。同时,物业公司应该适当地给予安全教育,告知业主高空抛物的危害。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安装一些电子设备检测抛物行为的发生,并给予高空抛物者适当的惩罚。在小区内安装监控,这样既对居民的安全负责,又可以查清抛物行为的行为是谁具体实施的。
(二)公安机关应该及时介入调查
侵权责任法中对高空抛物的处理并没有办法对这种行为起到禁止的作用。而高空抛物这种行为对社会具有高度的危害性,对社会的安全有很大的影响,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发生高空抛物情况后,应第一时间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搜索证据,相对于公民自身找证据,公权力的介入能更加轻易地找出真正的加害者。况且通过高空抛物来谋杀或者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就算其并非是主观上想要伤害的,其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应该值得让公安机关介入,更甚者应该被立案调查。
(三)将保险制度纳入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救济体系
要从根本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就得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补偿,而建立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快速的解决这一问题。如同报销车险一样,在没有办法找到真正的加害人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为了能够减轻自己的责任会努力地找到证据,可以帮助找到真正的加害人,从而也有效减少了要其他无辜的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四)完善社会保障,启动国家救济制度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却不是以牺牲无辜人的利益为前提。没能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应当由司法机关介入查明真相,而不是将责任转移给其他人。所以在没能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其他救济途径全部用完还不能对受害人清偿时,应当启动国家救济制度,因为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完善,那么想要充分的保障当事人地合法权益就应该适当地给予国家救济。
四、总结
本文对《侵权责任法》的第87条进行了评析,探讨了其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高空抛物行为的想法。高空抛物这一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但是在追究侵权责任的方面却存在着诸多难题,尽管立法上已经明确了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是其中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从其他视角制定出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更好地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