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类公证业务定位的思考
2020-11-29
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现代社会中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升,人们的财产类型不断增加,公证业务也因此而不断增多,这在很大程度上要求公证人员不断提升业务能力,继承类公证业务相对常见,但实际公证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及法律关系认定较多,公证过程相对复杂,尤其是继承权存在争议致使公证难度明显上升。因此,在继承类公证中,应首先完成对继承权利的定位,以此确保公证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从概念分析继承类公证业务
对于继承类业务公证的概念,首先应考虑“继承”一词的概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应定义为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转归为有权取得该财产的所有人,通常被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其中狭义的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被合法宣告死亡后,将其生前遗留的财产转归为继承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继承,则是指以立法手段完成自然人死亡后遗留财产在相应范围内亲属间有序流动及分配的调整和干预。对于继承类业务公证,从公证本身的法律服务特性考虑,公证处通常属于继承活动中部分过程的参与者,因此继承类业务公证更符合继承的广义概念。对于继承权,其通常也具有两层含义,从客观上看,其通常以继承开始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通过遗嘱指定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资格,即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从主观上看,继承权则是继承人对所继承的财产有事实上的权利,即已经归继承人所有并为其带来实际财产效益的继承权,此种情况下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主观意愿密切相关,实际上其拥有对财产的处置权,也可选择放弃财产。根据继承权的主客观概念,其客观上的意义通常是主观意义的前提和基础,继承人在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被继承者已经明确死亡,其次是被继承人留有可被继承的财产,最后是继承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未丧失继承权。对于继承人而言,其必须要具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利,才能完成对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继承,因此公证业务中继承类业务应更加符合继承权的主观概念。
二、以业务实践分析继承类公证
根据公证处的实际情况,其公证业务中的继承类公证可以理解为:证明基于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下特定自然人对被继承者遗留财产享有的继承权利,其并非对继承行为的证明,而是强调继承的法律事实。根据继承类的公证书表述,其明确规定公证事项为继承权,且必须要在公证时核实相关家庭成员情况,其中首先应确定被继承人是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确定遗留财产的事实,明确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及赠与合同等,了解所有合法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以及继承人是否主动放弃继承权或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最后还要明确被继承者是否拥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此,公证处在开展继承类公证业务时,实际上属于公证继承的部分过程,且不属于公证继承的具体行为,而是审核和证明继承人拥有继承权的资格,实际工作中公证处需要在当事人的主观陈述基础上,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完成判定及法律度量,然后确认其是否拥有继承权的资格,即公证处只是完成对继承人拥有继承权的法律事实的证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通知中的相关条款,结合公证处继承类公证业务具体情况,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只是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以及完成继承的必要证据,属于继承行为的前提及重要基础条件。
三、以公证处性质和只能分析继承类公证
对于公证处,其公证业务实际上是根据自然人及法人等相关当事人的申请,以法定程序为基础,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及文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具体活动。而证明则根据具体事实辨明真伪,以及用可支撑的依据断定或表明继承人意愿的真实性。对于公证处,其基本性质决定其公证业务只是完成特定事项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因此其并不具备确权的职能。根据公证处的体制,目前进行公证申请办理的继承类公证业务基本有六类,首先是不动产的继承,二是银行存款的继承,三是基金和债券的相关继承,四是公司股东资格及股东出资额的继承,五是机动车的继承,六是养老金及公积金的继承。对于上述几类常见的继承类公证业务,深入分析可发现其均具备财产额度偏大且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管理的特点。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以上业务的权利发生变更时,在仅有公证文书的情况下并不能完成对财产的转移,必须要在依法登记的情况下或相关职能机构办理此类公证才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权益继承。
四、继承类公证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继承类公证业务的实际情况需要对相关事项引起重视,以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造成公证赔偿。首先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对不动产现状应审查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产权有没有争议,有无其他债权债务;其次是丧葬费和抚恤金,这是人死亡后单位发放给直系亲属的,不属于遗产,和其他财产一起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时候,丧葬费和抚恤金要以领取权办理并单独出具公证书。还有小额银行存款继承的公证,常规的小额银行存款继承公证要求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填写表格后出示相关材料,然后出具公证书。但实际上该流程过于繁琐,申请办证时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负担,因此相关管理机构可适当简化小额银行存款继承的公证程序,以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应合理规避继承类公证业务中的风险,其中常见的以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为主,公证处应在办理业务前进行法律法规的风险告知,并在办理过程中要求当事人签署认证材料真实承诺函及告知其权利义务的告知书,强调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及相关赔偿规定,以此减轻相应的风险;另外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核实问题,公证员在当事人提供先关材料后,应充分调查当事人的各方面信息,在此基础上尽量通过多种合理途径完成对材料的核查,还要重视在交流谈话中的各种细节,形成材料关系证据链,确保证明材料中所有内容及细节均与事实相符,避免因细节问题对后续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公证赔偿。
五、结语
鉴于继承类公证业务是常见的业务类型,对公证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法律功底要求较高。公证人员实际上是对继承权利的证明,是公证过程的组成部分,公证处的重点工作在于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核,实操中公证员会发现继承人在获得权利时与其付出成反比,尤其是各种数额巨大的财产继承类公证业务,会出现由当事人通过虚假材料获取继承权,对公证处的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公证赔偿。因此,公证处在开展继承类公证业务时,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全面仔细地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以此明确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