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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

2020-11-29

法制博览 2020年20期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条款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法律是人权保护的首要途径与重要途径,广泛而言,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一种保护,不同的就是保护范围与保护重点存在差异。民商法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有密切的关联,在承担人权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鉴于人权意识的不断加强,民商法需要进一步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款,消除人权保护过程中的漏洞与缺陷,以此为人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屏障。

一、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意义分析

(一)人权保护简述

我党我国历来重视人权保护,相继出台了多种人权保护法律条款,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我国人权保护的发展。具体来说,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普遍适应性与能动性的特点,人权的本质是自由与平等,通过人权保护可以促进人的正常生存与发展,人权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以及尊严权均属于人权范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水平与军事力量均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对人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需要进一步对现有的人权法律条款进行健全和完善,以期让人们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二)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的意义

民商法制定时,其基本目标就在于保护人权。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集中体现在主体权益保障上,当民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后,就会受到民商法的保护,一旦民商主体的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民商主体可以借助民商法进行诉讼,以此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从这里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要想贯彻与落实市场经济形势下的人权保护,必然需要借助民商法进行,一旦忽视人权保护,将会对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这是值得特别注意的。另外,可以发现,民商法与日常生产生活均有密切的联系,且这种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会越来越密切。因此,进一步做好民商法完善工作,运用多样化的手段与立法措施保障人权更加的必要。

二、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取得的成果

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是民商法体系的核心部分,人权保护是民商法之根本的法律宗旨,因而民商法的各种法律条款均需要紧紧围绕人权保护展开。总的来说,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取得的成果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立法体系得到了健全:从当前民商法法律条款完善情况来看,立法部门对法律条款的不断修订,让民商法已经形成了规模,立法体系中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经济合同法》及《继承法》等,这些分支共同构成了民商法立法体系[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法各项法律条款均或多或少的包含了民事与商事行为内容,这些基本领域中的法律法规可以为人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②民商法可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规律作出充分反映:民事法来源于市场经济,因而必须始终完整反映现阶段的市场需求。我国在人权法律法规制定时,可以对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下的人权保护需求进行充分考量,并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最近几年我国民商法修订法案均从全方位角度对人权保障体系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要求所有的经济活动均不得偏离人权保护“轨道”,最大限度反映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促进人权事业发展。

(二)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暴露出的不足

虽然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形成了健全的法律条款,也可以充分反映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但是,其在人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与不科学性。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过于形式化,实际操作性差:虽然当前的民商法体系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是在财产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依然存在局限性,不能对所保护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全面的确定;②民商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一定的政治色彩,很少有直接对民商主体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条例,往往都是以处罚条例出现;③民商法法律结构缺乏创新性:可以看出,当前现行的民商法法律结构普遍过于守旧,内容缺少创新,有关民事与商事的违反处罚制度较少,无法对当事人的个法权益形成有效的保护。另外,民商法对民事再审条件及时间等作出了明确,可是最终形成的审判结果存在不稳定性,后续的控告率和申诉率会大幅上升,间接对人权维护产生了影响;④民商法在实践应用过程中轻程序、重实体:这是民商法当前操作过程中的一个实质性问题,很大程度加剧了实体与程序之间的矛盾,无法对人权保护进行全面的保护。因此,我国的民商法立法依然亟待完善,需要紧紧围绕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全方位启动立法程序,构建更加有效的民商法体系,并做好长期工作的准备。

三、民商法人权保护的科学建议

鉴于当前民商法所取得的成果与存在的问题,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做好民商法关于人权保护法律条款的完善。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①提升民商法立法效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人权保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因而需要进一步对现有的民商法进行完善,对其中不合理的法律条款要予以剔除,立足于社会发展现状,坚持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保证民商法各项法律条款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但是,从现有的民商法完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民商法立法与更新周期相对较长,力度进展相对较为迟缓。因此,要充分借助信息技术,在推行人权保障的前提下提升立法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民商法的人权保护作用。另外,立法工作人员要转变传统的工作观念与工作方式,加强立法知识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养,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能力过硬的司法团队,学会应用多种措施落实人权,真正实现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发挥司法机关在人权保护中的价值与作用;②进一步健全立法体系:现阶段的立法体系虽然有较大的完善与发展,但是因为民商法中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因而进一步构建覆盖面广、完善度高的立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立法者要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意识到人员保护在民商法体系完善中的重要作用,确定长期性的立法视角。另外,在民商法立法体系实践过程中,要应用科学合理的预测方式避免法律条款出现盲目性的情况,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在条件允许时,相关的立法部门要启动民事立法程序,坚持用人权保护思维健全立法,做好人权保护的全方位、系统性与科学性[2]。为了促进民商法立法工作的高效开展,不仅要加强转变思想观念,加强立法工作,而且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行定期考核,通过绩效考核制度,转变司法人员的工作态度,增强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工作责任心;③促进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的公正性: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的公正性,需要对现有的民商法应用范围进行拓展,对民商法现有的应用权限作出调整与优化,满足新形势发展需求。为了提升其实践应用的灵活性,可以在民商法体系中引入道德保护机制。另外,在新的历史发展背景下,为了体现民商法的优势与价值,建议对民商法运行机制作进一步的创新,对其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同时要加大民商法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逐步唤醒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④关注民商法的实践应用:一切的工作最终都需要落实到具体的实践行动中去,因而为了进一步凸显民商法人权保护的价值,在立法体系完善过程中,还需要对相关法律条例的实际应用加以关注,相关部门要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对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与缺陷要及时完善。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不能对民商法审判的具体落实造成干扰,确保人权保护可以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新的发展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民商法人权保护工作显得急迫且重要。当前学术界对民商法的统一共识与要求是“所打造的人权理念要一心一意的服务于人民群众,可以为人民群众谋福祉,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因此,在明确民商法在人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需要重点从提升立法效率、加强立法人员综合素质、健全立法体系及关注民商法的实践应用等方面着手,对现有的民商法作进一步的完善,以期促进民商法人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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