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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我见

2020-11-29仇宇川

法制博览 2020年25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被告人律师

仇宇川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前言

时至今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已近两年,从目前效果来看,这将在立法层面上有效推动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通过实践不难发现,该制度的适用有力的惩治了犯罪、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一项法律制度随着不断的深化适用,更需要大量的资源运用作为基础以及在实践中不断地接受检验与修正,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如何在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的基础上适用该制度、如何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构建起配套制度有效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运行、如何有效地研判该项制度的实践效果、它对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又是几何,笔者认为,这些都是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不可回避的话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该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唯有从这三个方面同时入手,才能全面地看待这项制度,理解其内涵与外延,避免片面地理解,防止把实践引入误区。下面,我们逐一分析一下这三个方面:第一点,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基于自我心甘情愿的心理来真实地供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且在其本人的其它供述中也不持其它反对意见;第二点,他们要心甘情愿地接受法律对他们的处罚;最后一点,才是依照法律对上述人等进行从宽处理。通过这条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罪名适用以及刑法判处两方面均没有相关的限定。该条规定与刑法中对自首的规定有很多相似之处,通过刑法第67条我们可以看出,自首没有规定哪一类案件可以适用,哪一类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这一点上和自首有相近之处,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存在案件适用范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不能够因为某一案件罪责的轻重或者罪名的特殊与否,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机会。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当前理论界中存在的某种观点,即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能适用于轻微案件,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则不能适用的观点是有失片面的。该项制度的适用并不存在此种分歧,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次数额较小的盗窃犯罪,被告人就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从宽处罚,相反则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也是非常到位的。同时通过研读法律文件,我们也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适用”并不等于“必然适用”、“一律适用”,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他们能否获得从宽处罚,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予以判定,而并非一以概之的全部从宽处罚。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提高敏感性,要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使用必须要严格把关,秉持公正审理的态度,唯有如此才能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最好的效果,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当,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势必将同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冲突,那就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损害,也必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宗旨相违背。

正如前文所说,我们所研讨的这项制度是一项需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提纲挈领作用的制度,对该制度所做出的法定的规定,能够帮助司法机关迅速摆脱困境,也对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整体角度而言,该制度与刑事法律制度改革中的其它几项重要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无疑将推进刑事法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关系

众所周知,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证据裁判原则无疑是该体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可以说,该标准与原则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案件的各环节,从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延伸到宣告有罪判决,该法定标准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自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包含其中。详细而言,对侦查机关来说,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做好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而在提起公诉与审理宣判环节,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则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对被告人宣告无罪,该种情形下,要坚决防止单纯因为被告人进行认罪而降低证明标准。从这点来讲,认罪认罚案件的标准并没有膨胀或限缩,相对而言发生变动的只是证明的准则与方式。对该制度的运行与使用,并不是说要去降低对证据认定的标准,反而恰恰是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切实可用的评价机制。特别是该制度在程序上所作出的适当的简化,既能有效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惩罚犯罪,又能最大力度节约司法资源,为司法机关免除不必要的压力与负担,有效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四、配套制度运行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维护公正的基础上有效缓解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兼顾了公平正义与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有力提升。

然而,鉴于该项制度需要接收实践的不断检验,我们依然要注重结合司法实际对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时出台制定各项措施。

如值班律师制度,通过实践可以看出,该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部分看守所工作思维过于呆板固化或是责任心不足,导致对该项制度的重视程度和运行力度都不合格,将近两年的时间里,根本没有重视这项工作;同时,推进这项配套制度的部分单位又不能理解内涵,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手续和人为阻力,无形中降低了工作效率;派驻值班的律师力量不足,办案能力素养不足,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值班律师的值班时间安排过于不合理,与自己的执业工作规划多有重合,根本无法集中精力。

这些无法回避的问题,作为这项制度之中的一个侧面,都反映出了推进该项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妥善处理解决上诉问题,把制度的功效切实发挥出来,让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都能切实受益:

摆脱冗杂程序困扰。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应当起到的是一种见证作用,而非代理案件的作用。如果不能认准这一点,反而会造成更加冗杂、繁琐的程序负累。

落实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制度。部分看守所由于人力、物力或者重视程度等多种原因,没有落实好派驻值班律师制度,导致认罪认罚工作开展不下去,针对该问题,必须切实提升看守所重视程度,督促指导看守所、司法机关加强协调联动。全力保证人员配备到位。

增强值班律师人员力量配备。部分经验丰富的成名律师没有提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视程度,往往派出律所中一些执业年限短、经验薄弱的律师来作为派驻律师进行值班。结果适得其反,反而拉低了工作质量,不仅没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得案件的办理流程拖泥带水。有鉴于此,必须建立起针对性的配套考核机制,加强值班律师的实力配备,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能保障公平,又能提高效率。

五、结语

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我们会注意到一些问题逐步浮出水面,唯有摒弃浮躁心理,静下心来研判,才会让各项存在的问题都能得到梳理与解决。我们必须注重凝聚集体智慧,注意发挥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力,有效清理难点、化解堵点、疏解痛点,唯有如此才能稳定社会预期,满足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期待,真正地把该项制度推行下去,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更上一层楼。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更加信任,让整个社会的秩序更加稳定。相信随着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力和认识进一步的提升,该项制度将不断绽放出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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