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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件现状趋势及治理对策研究

2020-11-29董颖莉

法制博览 2020年25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诈骗

董颖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桐庐 311500

电信诈骗是依托于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特殊诈骗犯罪形式,与传统的诈骗模式相比较,电信诈骗最大的特点就是远程性,即施害方与受害方双方不需要面对面即可完成整个诈骗过程,但其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行为并无发生本质变化。

一、电信诈骗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

据公安部统计,2011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10万余起;至2014年发案40余万起,群众损失107亿元(注1)。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电信诈骗犯罪连续多年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未来几年内电信诈骗犯罪最明显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电信诈骗犯罪的发案区域正逐渐从东南沿海地带的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发展,呈现全国普发的态势;

2.电信诈骗犯罪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强,跨国犯罪较过去更为突出;

3.得利于现代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手段与技术以日新月异的速度更新着,隐蔽性更强;

4.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性增强,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

二、电信诈骗犯罪高发的成因分析

(一)低成本高收益是促使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的最直接诱因

电信诈骗的手段极其简单,实施犯罪的工具价格都相当低廉。而一旦得逞,犯罪分子所获取的钱财却是难以估计的,犯罪分子正是抱着这种一本万利的心态期待着通过电信诈骗一夜暴富。

(二)群众防范意识薄弱,屡屡上当受骗,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过小,案件侦破难是电信诈骗犯罪频发的客观原因

群众防范意识薄弱,受到贪利心、好奇心驱使使得钱财受损。同时,电信诈骗犯罪的跨时空跨区域性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很多电信诈骗案件最后均因证据不足或无法抓获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而无法侦破。

(三)行业监管不完善,追责机制不健全是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的内在原因

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独立的电信诈骗的相关罪名及法条。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只对实施犯罪的终端犯罪分子追究责任,对于犯罪过程中的各个中间人(包括个人信息的泄露者、提供网络支持的运营商等)均不追究责任。这也使得这些中间人因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继续放任犯罪分子的行为。

三、电信诈骗犯罪打击难点分析

(一)案件侦破难

1.案件管辖乱

电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其中受害者所在地、犯罪分子取款地、银行卡开户地等都可认定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犯罪地”,这些涉案地区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各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无人管辖的状态或多个公安机关同时侦查同一起案件的局面,造成了警力资源的严重浪费。

2.信息整合不全面

大部分办案人员对于高科技手段的了解是非常有限且浅薄的,因此导致取证审讯阶段会遗漏一些破案的关键点。接报民警也没有对报案受害人的信息进行全面记录,遗漏一些关键信息,从而导致信息不全面而增加了破案的难度。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对这些涉及诈骗的电话号码或者微信、微博账号进行一个系统地登记整理,信息整合度不高,且办案机关与银行等犯罪环节所涉及的其他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也不够及时全面,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为案件的侦破增设了不少障碍。

3.案件取证难

电信诈骗的隐蔽性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在于证据的收集困难。犯罪分子在实施电信诈骗的过程中往往大量使用网络电话和改号软件,所产生的电子证据往往难以跟踪收集和固定;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银行卡往往是从各个渠道获得的虚假银行卡,所对应的开户资料往往不是犯罪分子本人,而一旦诈骗得手后,犯罪分子就立即将钱款转出,将这些使用过的银行卡丢弃、损毁,令公安机关难以获取这方面的证据。

4.犯罪分子流动性和反侦查能力加强

随着电信诈骗犯罪的技术手段不断地翻新发展,作案时空跨度不断加大,犯罪分子的流行性不断增加,反侦查能力也日益提高。电信诈骗犯罪现在多表现为集团化、组织化,其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在各个作案环节中相互协作,但实际上各个部门之间的成员互不认识,令公安机关很难将整个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其次,公安机关很难锁定犯罪分子和其作案地点。案发后他们能以最快的速度销毁证据,降低被查获的风险。最后,集团作案的另一个妨碍侦查的关键点在于地域跨度极大,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在一地作案,另一地取款这样的方式,而这些地方往往不在同一个省份,有时候甚至不在同一个国家内。

(二)追缴赃款难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涉案资金的追查和核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受害人损失的这些钱款从被诈骗到犯罪分子转移到安全账户,经历的时间过程极短,公安机关很难及时斩断犯罪分子的资金流通。

(三)法律适用难

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出发,电信诈骗犯罪在财产权的基础上还侵害了信息法益,传统诈骗罪的刑法条文本身并不能完全体现出国家对电信诈骗行为的否定评价,适用诈骗罪的罪刑规定,难以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和区别对待原则的原则,有违刑法公正(注2)。其次,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条款规定了受害者只有在刑事诉讼开始后,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者没有程序选择权,在犯罪分子没有被抓获归案、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受害者便无法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四、电信诈骗犯罪治理对策

(一)立法层面的制度规定

1.应当将电信诈骗犯罪从传统的诈骗犯罪的条文中分离出来,单独予以规定。

2.从罪行相适应以及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应该适当提高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定刑。

3.在刑事诉讼的各类程序法中应当完善电信诈骗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二)公安机关的打防对策

1.建立专业队伍,规范调查取证工作

电信诈骗犯罪的实施依靠的是犯罪分子对于各种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熟练应用,通过网络通信漏洞实施诈骗犯罪。公安机关要注重培养掌握更高水平的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和电子技术知识的专业人才,提高获取电子证据的能力。必要时,还可邀请电信业、互联网业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协助侦查。此外,在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模式上要积极创新,进行有益的探索,打破传统取证模式,提高打击的效果。

2.加强与电信、金融部门的协作配合

深化公安机关和银行之间的交流合作,建立公安机关与银行之间的快速反应机制,简化公安机关查询、冻结资金的审批手续,在接到公安机关的账户查询和冻结要求后,银行可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作出反应。

(三)检法机关的提前介入机制

1.完善检法机关提前介入后的法律程序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检察院要第一时间派员介入,及时掌握案件进展,为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和固定方面提出建议;审判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及时介入,督促侦查机关进一步收集和固定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为案件顺利裁判做好充分准备。

2.明确电信诈骗犯罪的证据规格和标准

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对电信诈骗案件和传统的诈骗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作出区别,确定批捕、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需要的不同证据标准。对于电信诈骗案件的未遂与既遂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犯罪的主观目的上,要针对不同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同的规定。

3.加强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案件的进展和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通报案件的进展和证据收集情况,检法机关通报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共同查找和总结电信诈骗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

(四)行业规范整治

银行应当完善银行卡管理制度,将个人指纹与账户相结合,在ATM和柜台增设指纹识别仪器,持卡人取款时需输入指纹;同时要做好银行卡开卡开户的实名登记工作。

电信运营商应当将电话号码实名制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对群拨电话和群发短信的监控。技术成熟的情况下应当开发关键词预警程序,该程序直接连接公安机关的网络,一旦监控系统在群拨电话和群发短信中接收到诈骗关键词,就直接将该号码、信息内容、该号码的实名人等信息传送至公安网络,公安机关便能及时辨别这些信息是否涉及电信诈骗。

互联网运营商应当利用网络侦查技术主动去发现非法信息和诈骗网站,并对这些信息和网站进行屏蔽。对于购物网站、交友网站等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报送公安机关查处,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五)加强群众的防范宣传

通过小视频、海报等各种途径切实加强电信诈骗案件防范的宣传力度,及时更新电信诈骗方式方法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心理。同时加强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有案必报,以便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电信诈骗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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