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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探析

2020-11-29郑秀静

法制博览 2020年25期
关键词:出资人法律法规义务

郑秀静

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浙江 乐清 325600

为了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行为能够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科学而有序的进行,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对有关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及研究,从而降低在股权代持方面出现纠纷的几率。相关工作人员也需要结合我国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对股权代持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及约束,推动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水平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概念

股权代持又被称为隐名投资和隐名出资,主要是指出资人为了一些目的和原因和他人约定由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并且由他人代为行使股东的权利以及义务,并且将这一行为记载于公司的档案中,属于当前时代下的一种新型投资手段。实际出资的一方被称为隐名投资方,主要是签署一些书面性的文件来对股权代持行为进行细致性的约定,这种文书从法律意义上来称属于一种规定义务权利的书面文件,实际出资人在完成出资义务之后,享有股权的收益[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特点是相对来说较为明显的,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行为主体是不限的,实际出资人在和他人进行约定时,属于公司和工商登记的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第三人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上是以实际出资人以隐蔽的方式控制股东并且享有股东的权益。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隐蔽性是比较强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关系只有双方才享有知情权,并且对于一些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也只有双方才明确。股权代持大多数都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者是部门为了规避相关规度的限制,这在本质上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当然也有一些隐名的股东,为了隐藏自己的身份或者是明确自己的财产,而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最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中实际的出资人才是整个经济活动的最大受益者,从形式方面来看,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才履行股东的义务,并且享受股东的权利,但是股权代持和这种情况是不同的,享受股权的收益是实际的出资人,登记在股权名册上的股东更像是一个操控员,是隐名股东获取经济效益的途径以及隐蔽的方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作用

在当前时代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并且在实际中产生了良好的工作效果。股权代持主要是投资者自由权益的实现,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自主性的选择投资的方式以及投资的项目,并且也可以精准性地为自己的投资行为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对于显名而言股东也享有自由性的权利,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背景的影响下,实际出资人可以自由性地选择自己的权益以及履行的责任,当然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公司的性质以及主要的发展方向而决定,但是无论哪种行为都是自由权利和行为的实现[2]。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还有利于优化资源,这主要是由于一些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都缺乏源源不断的创业成本,再加上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这些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较大,一些企业假如没有充足的投资的话,那么很容易面临投资失败和倒闭的问题,但是在股权代持背景下,一些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较大的经济支撑,股权代持不仅会提高投资者虚拟经济的热情,还可以将这些经济有效的运用于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中,全面的解决了中小企业在创建初期资金流通的问题,并且也可以对社会中的资源进行合理性的配置,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与司法现状

(一)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相关部门就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提出了一些法律条例,但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并没有有效的解决有限公司股权代持的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实施的过程中,关于股权代持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规定,其他法律中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进行详细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的法律纠纷,但是对于后者而言,所适用的范围是相对来说较为狭窄的,在前者的法律中对股权代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无法满足现实生活中所呈现出的代持案件纠纷。如果投资者在和他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通过代持股权的方式投入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话,那么在企业后续运行的过程中,假如投资人变动的话,那么会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进而产生一些法律纠纷,这两部法律并不是就股权代持问题而制定的,所以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持续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问题越来越多,这项法律适用的范围也越来越狭窄,目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最争议的问题就是股权代持的基本法律性质,在这一部法律中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本质属于合同性的关系,但是不同法官对于股权代持的性质在理解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以及偏差,从中可以看出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对于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性是比较差的,只是参照《合同法》中的规定来开展日常的工作。另外在一些法律纠纷中,假如法官认为这种关系是属于合作关系的话,那么这一案件就被认定为民事代理的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偏差,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并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法律条例,在确定关系方面缺乏权威性以及严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股权代持产生法律纠纷的几率。

(二)完善方法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急需解决,所以相关法律部门要从产生的问题入手,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推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规范化发展。

首先,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从立法或者司法的角度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所属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角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本身属于一种合作性的关系,主要是和合同中的内容以及规定而开展日常工作的合同,是一种意愿表示的法律行为[3]。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协议,具有真实的意思。另外合同的本质是能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方面权利义务的过程中,股权代持出资人和显明股东之间关系的界定,实际出资人需要履行一定的出资义务,显明股东需要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在实际中可以严格地按照《合同法》的内容明确在法律上的关系,即使股权代持具体合同类型是不确定的,但是可以根据这部法律中的内容来对合作关系进行相似性的规定以及处理,假如在后期中出现一些纠纷的话,那么也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支撑来进行处理以及解决,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

其次,还需要完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处理机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那么在合同中要有有效的部分,也要有无效的部分,如果合同全体整体无效的话,那么就不会涉及财产方面的问题了,这时显名股东只需要将资产还给实际出资人即可,但是在实际中这一问题并不是那么的简单,所以要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解决。例如写明股东可以代替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合法性是比较强的,实际出资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志以及意愿来决定是否出资,但是股东资格取得是以股东成员同意为主的,是公司的团体性行为,认可显名股东成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的意愿,是显名股东的优先权利。

四、结束语

在当前时代下,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数量的不断增多,为了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规范,并且降低在后续工作中产生纠纷的几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双方要严格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日常的工作,确定平等和有利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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