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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立法登记制度的现状

2020-11-29张守松

法制博览 2020年24期
关键词:立案备案审判

张守松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 遵义 553105

一、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立案工作的发展历程:我国的立案工作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为“立审合一”时期,这一时期,由于立案制度没有明显的程序要求,往往出现先审后立,不审不立的现象,其结果是大量复杂案件得不到解决,立案管理混乱。第二阶段是从1986到1996年,这一过程中,全国立案工作开始进入反省和不断整改的阶段。加强了对立案环节的管理,许多法院开始实行新的审理制度,如:“审判相分离”。这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分离审理方针的前奏。第三阶段是自1996年全国法院对于立案工作制度的改革阶段。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立案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立案审查分离”,确立了立案机构统一立案的原则。随后几年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快了立法与司法分离的步伐。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明确了“三个司”(审判执行司、审判监督司、审判审判司)和程序管理制度。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组织改革,明确表示,申请法院应当承担的功能申请第一个实例的情况下,第二个实例,执行,重审,审判工作流程的管理。到2003年,我国85%以上的法院申请建立了法庭。各级法院备案机构承担了立案、审判工作流程管理、通知申诉、信访等职能。

我国立案工作发展历程的简要评析:从中国备案工作的发展历程来看,显然分为两种模式:备案与审判相结合和备案与审判相分离。在归档与审判相结合的阶段,由于审判长主持归档与审判程序,对于尚未结案或难以结案的案件,他们采取不归档案件的方式。追求所谓的收盘价。在实际工作中,本应处于初始阶段的归档程序被置于末尾,并且在案件结案之后常常对归档进行补充。结果是存在大量的“抽屉案”,并且突出了难以归档的问题。基于以上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重视诉讼源头,加强备案工作管理,以加强备案程序管理,切实执行“流程运作”和进度管理。备用和审核的分离以及计划管理措施的引入,明确了“备用”和“审核”的顺序,从程序的角度确保了备用审核应遵循审核,并避免了“不结不立”和“不审不立”的做法。如果将诉讼与从起点到终点的线进行比较,则在申请和审判相结合的阶段,该线的起点可能在某条线的中间或终点案例(尽管有些令人难以置信,但确实存在);在将申请与审判分开之后,诉讼从申请到审判的起点到终点成为一条线。但是,哪些纠纷可以立案,仍然是一个难题。在案件提交过程中,许多类型的争端都被剥夺了使用司法救济的权利。案件立案与审判分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申诉问题,纠纷进入诉讼的瓶颈依然存在。

二、我国民事立案制度之完善

简化立案制度的功能:起诉是一种诉讼的行为,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审理和判决诉讼请求的行为。在本质上,它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对纠纷的解决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所有的救济方式中,诉讼是最后的、最有效的,也是最有力的救济。法院是现代法治国家专门设置的、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常设机构,法院的大门敞开着,纠纷来不来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在各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状况和需要选择适合他们的救济方式。由于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特点,当纠纷当事人不能或者不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其他救济方式时,他们还可以选择诉讼,诉讼救济是纠纷当事人最后的选择。选不选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但是,只要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符合法定形式的起诉状,就应当有权进入法院的大门,通过诉讼利用司法资源来审查裁判自己的纠纷。不论纠纷的性质如何,也不论胜负结果如何,首先得让纠纷进入法院的大门。立案制度是一个点,是纠纷当事人与法院接触的一个结合点,是启动诉讼程序的起点,只要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诉讼程序就必然启动。因此,为了保障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实现,立案制度的功能应简单定位于单纯的诉讼程序启动。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立案法官只审查其口头或者书面的诉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记载诉讼事项,诉讼费用是否及时支付。法官进行这些审查后就应当决定是否立案,这种审查是可以当下完成的,无须7天之类的期限要求。一旦诉讼被备案窗口受理,争议将进入诉讼类目,备案环节不应涉及任何实质性内容。

简化立案制度的功能,就我国当前的立案流程来看,就是要改革审查模式,简化工作流程。通过前文分析,我国立案环节所进行的第二次审查其实质是审判,其对纠纷性质的确定以及案由的规定,带有强烈的审判性质,与立案制度的固有功能不相容。因此,简化立案制度,在立案环节只进行一次审查,即立案窗口接受原告起诉材料时的审查,应当去掉接受起诉材料后的第二次审查,关于纠纷性质的确定及案由的规定应当是在案件受理以后的审前程序中进行的一项活动。

设立立案登记制度:尽量降低受案门槛,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符合规定要求,进行登记和编号,即完成相关备案手续。江伟教授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建议》第二百六十八条中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当事人的申诉。”“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将立案功能定位为启动诉讼程序,取消立案过程中的二次审查,是完善我国立案制度的关键。”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是为了使纠纷更好更快地进入诉讼制度。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诉会议正式要求,诉讼程序将立即开始,无论内容和性质的纠纷,所以,控方将真正成为诉讼的起点。“立案登记”,要求立案法官在接受原告起诉材料的当时即决定是否立案,整个立案流程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原告起诉,第二步——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并决定立案;进行一次审查:接受起诉材料时的形式审查。因此,必须去掉我国当前立案制度中的受理环节,将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的第二次审查放到立案以后进行。从前文关于国外起诉与立案的介绍中,都没有受理制度的规定,受理制度是我国的特有制度,也是立案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我国的受理制度已经构成了当事人诉诸法院的障碍,应当坚决予以取消。

建立登记制度并非没有任何要求和所有争端将被接受。“登记备案”只是一个名字。原告的诉讼必须符合正式的要求和提交的材料必须是可用的。原告必须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应当提供起诉状记载的事项,提供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支付诉讼费用。

如果原告缺乏前述资料,起诉仍然不能被立案。只是在原告递交了相关资料后,对于资料实质内容如何,立案法官则在所不问。

三、结束语

本文对我国的立案制度进行了浅析,旨在分析我国现行立案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完善提出一些意见和主张。需要解释的是,作为民事诉讼的开始,文件系统的复杂性和间接自然远远超出想象。由于时间、数据和个人能力的限制,对立案制度特别是本文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度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分析还不够深入。此外,任何系统的改革需要结合特定的社会背景和考虑进行改革的成本。如何进行改革和完善的文件系统需要共同研究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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