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检察中正当防卫问题研究

2020-11-29周孟禛

法制博览 2020年24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正义检察机关

周孟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一、引言

近些年,因防卫致人伤残、死亡且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案件数量逐步增多,由此引发社会、法学界人士的高度重视。案件定性为正当防卫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直接影响当事人命运,也对当前防卫制度的施行、公平正义的彰显、法治秩序的维护有重要作用。因此,案件准确定性意义重大,对司法人员的司法水平、司法理念、担当精神,都存在巨大考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保障人权、惩治犯罪的双重职责,根据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权,特别是可能涉及重大故意伤害、正当防卫命案等,需要检察机关适时介入。

客观来说,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虽然防卫人可能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来看,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审查认定事实并做出的适当决定,对推进司法公正、正义至上有积极作用。例如,《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陈某用刀刺伤围殴人员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虽要求复议,但经检察机关复议后,依然维持原决定。如此,这与以往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类似案例相比,有了突破性进展。

二、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正当防卫案件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需同时具备起因、时间、对象、限度等要件,但每个要件都会涉及诸多问题。受执法理念与执法环境等因素影响,各地对正当防卫尺度把握不一,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虽有体现,但并未充分贯彻。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往往是以“理性假设”对防卫人做苛刻要求,特别在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中不敢做出认定;有的简单认定,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致死为准,很少综合考量前因后果与现场具体情况;有的防卫行为较为复杂,在判断上认识不一,分歧意见较大,司法机关无论做出何种认定与解释,都会受到不同方面的质疑。近些年出现的“于欢案”“昆山砍人案”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舆论曝光后,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专家学者都有不同评论,且争论非常激烈。这些案件虽已尘埃落定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社会各界依然希望更多类似案件能体现人性执法,实现公平正义,满足人们对善良的追求。检察机关适当介入,可以具体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把握,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巨大支持,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近年来,多起对“国法、天理与人情”综合考量的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特别是“自卫反杀是否违法”“正当防卫界限标准”等话题不断延续。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砍人案成为网络关注焦点,一夜之间浏览、评论人数超过4亿。最高检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给出案件定性意见,案发三天,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认定该案件属于正当防卫,检察机关支持公安机关撤案。鉴于此案典型性,特被写入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典型在于昭示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尽职尽责、敢于担当的表现,网友留言支持、媒体跟踪报道,从法理角度看,是期待司法公正;从情理角度看,是公众最朴素的情感使然。

2018年,盛春平被某传销组织多人围困,慌乱下用刀刺中夺刀的一名传销组织成员成某某,最终成某某死亡。办案检察官认为,盛春平对防卫方式选择是合理且必要的。成某某的死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以不法侵害人死亡结果作为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唯一因素,最终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案件中,检察官是犯罪的追诉者,更是无辜的保护者,更应该坚守公正、客观立场。正当防卫初衷引导下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观念的形成,是一种公正、客观的体现,能充分激励人们与犯罪作斗争,检察机关对于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也能有更深的理解,并有力遵循各项法律原则。

(二)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以正对不正”。虽然防卫人可能采取某些手段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用来制止不法侵害,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反击。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不法侵害具有突发性、紧迫性,防卫者在紧张状态下很难精准预判侵害行为的性质与强度,也就无法慎重、更好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诸多法律价值中,秩序与正义最重要,当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社会秩序与正义天平的平衡会被打破,在现代社会中,恢复正义与秩序的权力交给了国家。然而,受害者想依靠公权力救济时,公权力不一定会及时出现,所以被侵害者只能倾向于通过自身行为避免进一步被伤害,这也是人之“本能”。正因如此,法治社会在一定限度内需要保护这种“本能”,允许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防卫实现秩序和正义的平衡。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就个案来说,法律适用涵盖价值判断、政策考量等因素,也涉及不法侵害的判断、防卫限度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通过综合判断全案事实和证据,全面考察案件的前因后果,既要避免对防卫行为过苛要求,也要防止“一刀切”。对重大、敏感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对办案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上级院;上级院认真研究案卷,对案件事实、性质认定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如此,既能保护防卫者合法权益,也能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三)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权的认定

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可以被称为“无限防卫权”,其具体适用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既涉及防卫边界限定问题,也关系到无限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理解问题。根据法条规定,防卫的主要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该行为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未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手段,或超过但实际损失不算重大的,都属于正当防卫。然而,该解释并不意味着一般正当防卫时不得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与紧急避险不同的是,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伤害。例如,身体法益明显重于财产法益,但防卫人将正在盗窃的人防卫至轻伤,乃至重伤,依然可能适用于正当防卫。原因在于,不法侵害者自身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使其处于被防卫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被防卫人利益保护价值在防卫的必要限度内被否定。因而,即使不法侵害者自身行为不会造成重大损害,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重伤的,也不能轻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也就是说,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重伤,而不法侵害又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可能属于正当防卫。这种提示性规定的出现,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了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既可以打消民众顾虑,也可以防止司法人员随意定罪。检察机关在务实具体证据,对防卫人行为进行鉴定时,需关注这类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实现公平正义。

三、结论

综合来说,刑事检察活动涉及正当防卫案件,要注重释法说理、回应社会最关切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梳理问题时,要厘清案件事实,讲透法理、情理,并阐述清楚法理依据,从而获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做出决定的理解和认同,提高司法活动的公信力。诸多正当防卫案件的当事人能回归生活正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司法机关的勇于担当。越来越多正当防卫案件的成功判定,也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公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机关呵护公平正义的诚意与决心。

猜你喜欢

公平正义正义检察机关
审判执行不停摆 公平正义不止步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提速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关爱弱势群体 维护公平正义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