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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探析*

2020-11-29秦芳菊

法制博览 2020年24期
关键词:居家义务权力

秦芳菊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社会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就是养老,从居家养老与社区养老角度来说,其将以往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优势进行了充分融合,不仅使得老年人在自身家中安度晚年的心愿得以充分满足,同时也保障了老年人对政府和社区提供服务的有效享受。针对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进行具体推广时,通过政府购买的途径、才能使得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进行参与,而这一行为不仅保障了养老服务机构稳定有序发展得以良好实现,同时也将优质养老服务提供给了老年人,保障了共赢局面得以良好形成。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体形式体现

(一)市场化购买

市场化购买模式主要是由政府借助公开竞标的方式来进行,这一过程能够将最具实力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竞标在众多候选人中选择出来,此时提供养老服务的就是投标胜出机构。在市场化购买模式应用过程中,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为政府及养老机构双方,对于其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来说,其在对提供养老服务机会方面也可以进行争取,此时就需要由政府从市场竞争方面为出发点,通过选择比对等方式应用,对经济效益好、服务质量好的优秀养老服务机构加以合理选择,借此才能够保障服务效果最大化提升[1]。

(二)政策性购买

此种模式应用过程中,主要方式有以下体现:服务购买协议的签定方为政府及隶属于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购买模式的显著特征就体现在由政府设立养老服务机构这一点上,从某一角度来说,由政府开设的养老机构、同样具备自身名称和组织机构,但值得注意的是,因其在政府部门下进行挂靠,所以相应的行政色彩是其具有的一大特征,这些机构在和政府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过程中,协议不仅具备政策性特征、同时还有一定的隶属关系,因此说其是民事合同以外的合同。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权力和义务

(一)政府权力和义务

权力。从政府这一角色角度来说,其是机关法人的体现,政府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有平等民事主体体现,在针对养老职责履行时、作为买方的为政府,政府主要是以合同形式购买养老服务,此时养老服务卖方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所以说在合同中知情权是政府具备的权力,此种权力主要是说政府有权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质量等进行了解,同时作为合同主体的政府、一旦发现社区提供的服务不合格时,针对异议提出也是政府享有的权利之一,此外如果社区服务机构对合同义务进行违反,使得老年人全以受到侵害等时,合同解除也是政府具备的一项权力[2]。

义务。从义务这一角度来说,于政府而言,需要其进行承担的义务主要是给付和协助这两方面内容,合同中政府为购买者、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为承接者的模式就体现了给付义务,此时需要政府以合同约定标准与数额为依据,将相应费用支付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针对养老服务合同确认购买且具体签订的这一行为,体现了政府的一种履职行为,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将社区养老服务对象与标准进行明确,此种义务体现的就是协助义务。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权力和义务

权力。作为合同主体之一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其获得报酬的方式为向老年人提供服务行为才能得以实现,所以说报酬请求权力是其具备的主要权力。为了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品质给予一定保障,进而对老年人权益进行良好维护,事项管理权也是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具备的权力之一。

义务。从给付义务角度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付义务,第一,其最主要义务就是以合约规定为依据,将养老服务提供给相应人群。第二,社区针对服务资源合理配备所反映就是另一方面义务内容。第三,义务还体现在对老年人个人档案健全方面。从附随义务角度来说,告知、安全保障等是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附随义务。

(三)老年人权利义务

权利。从本文介绍的养老服务合同来说,其与其他资费购买形式的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差异化特征,文本介绍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其主要处在利益第三人位置方面,此时以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为依据,以下为合同中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请求获得养老服务权、知情权、评价权、任意更变以及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等。

义务。虽然说老年人对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有权利享受,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工作也需要老年人协助和配合,此时就体现了老年人需履行的义务,即告知义务、协助义务。针对社区养老服务合同签订、社区养老服务接受过程中,此时需要老年人和关系人等将自身真实情况如实告知,这一现象体现的就是告知义务。以部分养老服务为依据、一些服务和诚实信用要求等需要老年人协助才能得以实现,这一现象体现的就是协助义务。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责任承担和法律问题处理方式

(一)合同中主体责任承担

政府违约责任。政府并未对养老服务费用进行及时足额支付、政府对合同擅自接触等行为体现的都是政府违约责任。在政府有违约行为出现的情况下,以相应法律规定为依据,需要政府对违约责任承担,一般来说实际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为主要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实务内容来看,并没有完善的采购人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相应的违规责任法律条款也并未明确规定,此时即便是购买人或购买方机构有违约行为,却并不需要承担任何不利自身的法律后果,所以养老服务机构对政府违约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具有较大难度,日后针对民事责任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政府部门、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来承担制度制定职能[3]。

社区违约责任。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并未对合同约定进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就体现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违约责任,一旦有违约行为发生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方面,合同可以由政府单方面进行解除,主要原因在于合同内,政府和社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力,一旦有违约现象出现在一方、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即可对合同进行解除。

(二)合同法律纠纷现状和处理方式

纠纷种类和现状。以下内容为纠纷的主要体现。首先,政府与养老机构间。合同中这两方主体对合约签订并履行过程中,一旦政府并未对费用及时足额之支付、立足于自身主导位置将合同擅自解除等现象就会体现二者间的纠纷。其次,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间。具体有如下体现:老年人接受服务的全过程,老年人出现走失以及摔伤、伤害事故等都会导致二者间纠纷问题的产生。因不同过错方这一因素、也可能会给养老机构、老年人和其关系人间带来财产损失问题,此时也会由纠纷问题发生,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可以说和法律和行政法律等缺失具有很大关系。

处理方式。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可以了解道德是此合同属行政私法合同范畴,同时此合同会占据较大比例的私法性质,所以在对这类合同法律纠纷进行处理过程中,处理方式也能够保障私法性的具备,面对争议问题时主要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提起的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对政府这一特殊主体进行考虑,在诉讼的全过程、要对政府滥用职权现象给予有效防止,将政府遁入私法这一现象产生杜绝。

四、结束语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为确保合同内容得以有效履行,需要从各主体方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充分了解,进而从各方需要承担的义务为出发点,分析可能发生的纠纷,在此基础上才能保障本文阐述的养老服务得以不断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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