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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2020-11-29刘雨奇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法律条文适用性保护法

刘雨奇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事关未成年人群体能否健康成长,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建设,并于1991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专门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至今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但是仍然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该法律的理解、修订和阐释等问题,研究的视角相对单一,范围比较有限,特别是对于该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状况缺乏系统研究,研究结论的借鉴意义比较有限。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深入落实,各个领域的立法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作为一个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亟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在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现有法律的不足之处,以便于进一步提高立法操作科学化水平,达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惩治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标。

一、修订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修订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青少年时期是个人成长的关键阶段,其所处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否和谐、健康,直接关系到个人身心健康发展水平,也会影响到人生成长和发展的轨迹。为未成年人构建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必须要通过科学有效的立法加以保障。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下,青少年群体的成长环境不断得到优化,他们的学习、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但是依然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青少年群体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法律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力度依然有待提升。当前,我们已经进入到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因此说,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修订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解决现阶段未成年人侵权问题的有效途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类型包括侵犯名誉权、人格权、人身财产安全等等。由于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侵害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侵权成本相对较低,这就导致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此外,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的导向作用不明确,甚至会导致纵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后果,必须得到更正和修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一方面可以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则可以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更加严厉的惩治,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侵权问题。

(三)修订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原则的题中之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正义原则不但要求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惩处,而且要求不同法律之间的立法原则、指导思想、量刑标准等保持高度一致性,不能够自相矛盾。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循的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标准处罚的原则,这也符合国际惯例,但是我国《刑法》等法律对于暴力犯罪则采取的是“零容忍”、“强打击”的原则,通过不断提高对各类暴力犯罪的惩治力度实现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标。如果一味降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惩治力度,显然就会违背社会主流法律规定和原则,这不但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原则,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群体的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法律条款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不强。许多研究统计分析,2006年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被各级法院运用作为司法审判依据的条目数量约为该法法条总数的三分之一,2006年后该法进行了修订,法条数目进一步增加,但是司法实践中的利用率却进一步下降到不足三分之一。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绝大多数法律条款并未成为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审理判决案件的直接依据,与该法律的总体法律条目数量相比,这个比例显然是非常之低的。相比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该法律共有247个法条,截止到2015年未被司法实践利用的仅有8条。这充分说明了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条文适用性严重不足,缺乏可操作性和可利用性,甚至被称为“没有牙齿的法律”。

(二)立法属性倾向于政策导向型。从《未成年人保护法》通篇文本来看,政策导向的特点十分突出。虽然经过修订稍有改观,但是依然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所谓政策导向性法律是指法条内容表述更加倾向于宣传和观念引导,例如多采用“提倡”、“鼓励”等词汇,突出的是政府和社会对于该问题的总体认知和政策的总体指向。相比于其他法律,这种政策导向型法律刚性约束力较差,很难对触犯该法律的犯罪分子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适用性不强的问题出现。

(三)一定程度上脱离社会发展实际。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些罚则主要集中于司法诉讼层面之上,在现实生活之中许多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并不都是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这就造成了非诉讼层面出现无法可依的问题。其次,该法并未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校园欺凌等暴力事件进行准确定性,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审理和判决校园欺凌案件过程中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最后,该法律并未给家庭赋予明确的法律责任。家长是未成年人法定的监护人,具备明确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现行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后却并未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违背权责对等原则的,也不利于发挥家庭和父母的监护责任。

三、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全面提高法律规定的适用性。首先,要做好法律条文利用情况调研,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现有的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与律师、法官等进行座谈,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条文适用性不强的原因,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其次,要进一步优化立法技术,从提高法律条文的适用性入手,充分借鉴《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经验,彻底优化现有法律条文和框架结构,让法律条文具备更强的适用性。最后,要全面提升法律条文的刚性约束力,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装上“牙齿”,为法律条文注入强有力的罚则,使得修订后的法律制度既具有司法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又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在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全面突出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要彻底转变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政策导向型立法的现状,突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转政策导向型立法为约束保障型立法。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应当坚持两个主要原则:一是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明确定位,并实现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二是要突出惩戒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在立法指导原则和实践操作等层面与现行其他法律保持高度一致。只有将政策引导型立法转变为约束保障型立法,才能够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贴近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要将现阶段社会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新现象和新问题纳入其中,一要增加诉讼以外的调解等相关内容,突出调解的法律效力,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二要明确校园欺凌等的法律属性,将其视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三要进一步夯实家庭和监护人的法律责任,采取连带责任等办法,促使家庭和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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